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唐建东,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85796437
被告:刘子文,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徐汇区××村××号××室
被告:刘子玉,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卢弯区××路××号××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纳出资款10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截止至2007年8月,刘子玉实际出资6.8万元,张军实际出资5.9万元,王晓娟实际出资6.5万元。
2007年10月5日,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子玉将所持有的公司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但未约定出资款缴纳事宜。
2007年10月12日,上海×××有限公司向刘子玉发函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其余的出资款,但遭到拒绝。
2007年9月,张军向公司缴纳出资12万元,王晓娟向公司缴纳出资10万元,张军与王晓娟均履行出资义务,而刘子玉仍然拒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的规定,刘子玉理应履行出资义务。
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本案证据清单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