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某,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樊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诉讼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散被告襄樊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8日,原告闻某某与余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被告襄樊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闻某某与余某某各占被告50%的股份,余某某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原告担任被告监事。2011年5月4日,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闻某某占被告43.2%的股份,余某某占被告40.634%的股份,申某某占被告10%的股份,王某某占被告6.165%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由于余某某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放纵其丈夫干涉公司管理活动,破坏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侵占公司资产,胁迫其他股东。致使被告襄樊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期处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状态,如继续经营将使原告的股东利益遭受更重大的损失。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公司全体股东多次达成出售公司资产解散的协议,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进行解散。
为维护社会经济法律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被告。
此致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