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理论探讨
本栏目选登优秀公司法理论文章,供公司律师,股权律师学习交流,有助于提升公司律师,股权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欢迎广大法律职业者向本站投稿,贡献优秀...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最高法案例: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行不通

时间:2020年03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625   收藏[0]

   【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新大地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其提出的债务偿还方案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即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此,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山东高院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简介】

  侯火炘不服山东高院执行决定案[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日本水产(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水产公司)诉青岛新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候火炘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大地公司十日内支付日本水产公司货款1949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山东高院经日本水产公司申请,审查并作出(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出境。

  侯火炘不服上述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驳回日本水产公司对其提出的限制出境申请,主要理由是:

  一、侯火炘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也不是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山东高院限制其出境缺乏事实依据。2016年11月30日,新大地公司股东会决议已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鞠厚治,并免去侯火炘所有职务,侯火炘已与新大地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此外,新大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停止经营,实际上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在此情形下侯火炘亦不可能是影响其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侯火炘一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多次与日本水产公司联系协商债务解决方案,尽力推进案件执行,山东高院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高院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当,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据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侯火炘原为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而后,新大地公司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鞠厚治,而侯火炘本人也向执行法院表示其为新大地公司与日本水产公司案涉贸易项目的经办人,在本案执行中曾协调新大地公司的关联公司代为清偿本案债务,并实际负责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债务偿还方案。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虽然侯火炘主张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其提出的债务偿还方案尚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即截至目前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此,山东高院根据日本水产公司的申请,认定侯火炘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侯火炘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