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代理词精选
本栏目收录公司股东纠纷、高管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纠纷,企业经营纠纷代理词,供公司律师、股权律师,证券律师业务参考。欢迎广大律师投稿,贡献优秀代...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反驳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代理词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192   收藏[0]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青海金门盛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门盛珠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为维护被告金门盛珠公司合法权益,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索要租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租赁标的物“650轧机热带生产线一套”具体明确,该租赁标的物是成套的机器设备,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该机器设备,被告也未实际接收和使用该机器设备。交付成套的机器设备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既然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权主张租金。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年租金500万元人民币是针对该成套机器设备的,这是租赁标的物核心价值所在。至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免费提供附属设施、办公用房,既然是免费提供,足以说明承租方无需对该等物件支付对价。


  原告既未向被告提供成套机器设备,也未向被告提供附属设施和办公用房,原告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根本不是事实。


  2、原告起诉租金,其诉状和庭审中,连拖欠租金的起止日期,拖欠租金的具体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都未能说清楚,可见其索要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告主张合同实际履行,应承担合同实际履行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没有证明合同实际履行,被告的反证恰恰证明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告出示三组证据(庭审举证编号是证据二、三、五)证明合同实际履行,但经过庭审质证,该三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合同实际履行,具体阐述如下:


  1、第一组证据是二十五张照片,拍摄的全是空房间的一些墙和地,连租赁标的物——成套机器设备的影子都没有,更别说有交付该租赁标的物的特征和手续。况且该组照片来源不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被告都不予认可。


  2、第二组证据是“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约通知”,该份证据是被告给原告发送的一份特快专递通知,其内容反映的是《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也不再履行,通知解约。这份证据恰恰证明合同未实际履行。


  3、第三组证据是标头为“天津市金泉铸造有限公司”的人员名单,以及个人出具的天津办事处伙食费的证明。天津市金泉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毫无关联,该组证据无论内容和形式上都与本案无关,根本证明不了合同实际履行。


  三、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又以王GQ、阙XP、王W涉嫌侵权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案追加被告,合并审理违反诉讼程序。


  首先,租赁合同纠纷和股东侵权纠纷是两个案由绝然不同案件,原告应该分别起诉,法院应分案审理,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诉讼程序,追加被告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方可追加,本案追加被告不是同一类型被告,也不是必须参加共同诉讼当事人,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王GQ、阙XP在法院受理该案前已经不是金门盛珠公司股东,其股权已经合法转让,追加王GQ、阙XP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起诉租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7年10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