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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慕尔丝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38   收藏[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湖 北 省 黄 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黄民初字第0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8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日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锴,男,系美尔雅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闵卫华,系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百宝利商业中心1409室。
  法定代表人古奋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滋楚,系湖北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沈下路中四坊。
  法定代表人古奋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
  法定代表人黄学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矿义,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太平,系湖北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尔雅公司)与被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追加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日、9月18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孙锴、闵卫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王滋楚,食品公司的代理人王矿义、李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尔雅公司诉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签订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并制定章程,约定美尔雅公司以现款(人民币,下同)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分别以土地及厂房折价400万元、100万元合资设立合营公司。同年8月9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其子公司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时,出具《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变更名称为合营公司。2000年6月,因外地当事人起诉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和合营公司,美尔雅公司方明了真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虚假报告,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为合营公司,转嫁债务,属欺诈行为。为维护美尔雅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收回投资款500万元,判令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赔偿损失29万元。美尔雅公司起诉后,变更合营公司清算的诉讼请求为终止合营合同。
  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合营合同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合营公司。②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出资400万元、食品公司出资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③责任:美尔雅公司招聘人员;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办理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食品公司负责委托事宜。④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手续,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可提起诉讼。
  证据2,合营公司章程,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在黄石签订合营公司合同,制订合营公司章程。②新成立的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小区。③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合并。
  证据3公函,证明: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委派罗日炎、胡晓光、陈政华、龚月华为合营公司董事。
  证据4通知书,证明1999年8月4日、8月6日黄石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公司名称。
  证据5,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证明:①新组建的鄂港合营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美尔雅公司投资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投资400万元,食品公司投资100万元。②合营公司由美尔雅公司派董事4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派董事2人,食品公司派董事1人,组成董事会。罗日炎为董事长,古奋飞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胡晓光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荣贵为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洲为美尔雅公司派往合营公司的职员。
  证据6,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证明:我公司系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独资兴建。1996年2月,公司变更名称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17亩,兴建五层工业厂房和综合试验楼各一栋,又在市开发区投资兴建慕尔丝宝花园及其他安居工程。这些投资一时均未产生收效,使资金占用巨大,周转困难。公司找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协商,共同在本公司的基础上组成合营公司。由于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特申报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7,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董事长古奋飞签名办理注册登记的变更登记表,原登记企业名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8,1999年8月11日,湖北省政府以外经贸鄂审字(99)6154号核发合营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以企合鄂黄副字第000103号核发合营公司法人执照;杨洲将方荣贵办理合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美尔雅集团投资部名义装订成册,向合营各方移交,并办理交接书;证明该公司办理的相关手续。
  证据9,1999年8月12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关于合同、章程的补充说明证明: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中四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83.12万元,厂房等的评估价值为450.18万元,计833.3万元。②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实物资产833.3万元中,以500万元作为投资。500万元中又划出100万元给食品公司作为投资。另外333.3万元,作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欠市建行货款300万元和11个月的利息,计冲抵330.92万元,该债务由合营公司承担,333.37i元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归合营公司。③有关上述土地使用权购买中和兴建厂房发生的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承担。④本补充说明与合同、章程有同等效力。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辩称,①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②美尔雅公司请求法院主持清算无法律根据。③美尔雅公司指控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转嫁债务没有法律根据。我方没有理由承担美尔雅公司的损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对美尔雅公司变更合营公司清算为终止合营合同的请求未答辩。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本庭公开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与美尔雅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同的有合营合同、合营公司章程,黄石市、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公司名称的批复、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企业变更登记表、省政府核发合营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核发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及章程的补充说明、申报合营公司材料交接书,此外,还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委托书,证明:1999年8月3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委派古奋飞、方荣贵为合营公司董事。
  证据2批复,证明: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向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合资经营合营公司合同及章程批示的报告和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该报告的批复。
  证据3授权书,证明:1999年8月5日,合营公司董事长罗日炎授权方荣贵为联络员。
  证据4出资证明书,证明:1999年10月28日黄石市会计事务所证明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三方资金于当日到位。
  证据5,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明:①合营公司成立前,由于我与市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熟,古总(古奋飞)希望我参与。公司成立的所有资料、证件均在办成后,交由美尔雅公司投资部整理成册,分发给合营各方。②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的,应办新成立的公司手续。但由于以下三点考虑,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采取了灵活的办法。(1)合营公司的注册地是沈下路中四坊,与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而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其资产已被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投入到合营公司。(2)市政府曾专门下文,对独资公司在税收上有专门照顾,新成立的合营公司不能享受这优惠。如果成立的合营公司是由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而来,则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办理名称变更可以节省办证费用。出于以上考虑,经美尔雅公司投资部向有关方领导汇报后,便办理了名称变更的执照。
  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食品公司述称,①美尔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变更工商登记。②企业登记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也应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法院只有建议权。③请求驳回美尔雅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食品公司在本案开庭时,未提交证据。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称,1999年8月,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不料2000年7月1日,美尔雅公司却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局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提起诉讼。美尔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属滥用诉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美尔雅公司赔偿反诉原告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损失150000元。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反诉证据。
  2000年7月14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湖北回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协商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此作为反诉损失的证据。
  美尔雅公司辩称,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②合营合同第54条规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③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美尔雅公司在法庭上对上述答辩未提供证据。
  食品公司对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反诉未答辩。
  开庭审理中,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三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关于新成立合营公司。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在黄石共同投资,兴建合营公司。②1999年8月3日,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合资新成立合营公司。③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新组建鄂港合营公司。④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实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公司,应办理新成立公司的登记手续。
  2.合营合同。1999年8月3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和食品公司出资400万元、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各方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因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协商不成起诉。
  3.合营公司章程。1999年8月3日,合营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合并。
  4.合营公司名称的申请报批。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办理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②1999年8月5日,合营公司董事长罗日炎授权方荣贵为联络员。③1999年8月5日、6日,黄石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5.合营公司及董事会。①1999年8月3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委派古奋飞、方荣贵出任合营公司董事。②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委派罗日炎、胡晓光、陈政华、龚月华出任合营公司董事。③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罗日炎出任董事长,古奋飞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胡晓光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荣贵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政华、龚月华、黄学湖(食品公司)任董事。杨洲为职员。
  6.工商登记变更情况。①1999年8月9日,幕尔丝宝湖北公司向黄石市工商局《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称,1996年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17亩,兴建五层工业厂房、综合实验楼各一栋,慕尔丝宝花园及其他安居工程,这些投资未达产收效,致使资金周转困难。公司为筹措资金,与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在本公司的基础上,组成一个新公司合营公司。由于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特申报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②1999年8月9日,方荣贵在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董事长古奋飞签名,办理变更登记填表时,将原登记企业名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登记为合营公司。③1999年8月11日,湖北省政府核发合营公司的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核发合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营公司的注册资金。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②1999年8月12日,关于合同、章程的补充说明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中四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83.12万元,厂房等评估价值450.18万元,计833.3万元。833.3万元中,以500万元作投资,其中有100万元作为食品公司的投资。③1999年8月28日,黄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出资证明,证明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资金当日到位。
  8.申报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交接书。杨洲将方荣贵办理合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美尔雅集团投资部名义装订成册,向合营各方移交了合营公司申报材料,并办理交接书。
  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对以下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1.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董事长罗日炎的授权,合营合同应否终止。
  美尔雅公司认为,合营公司合同约定是新成立公司,章程规定是新设立公司,董事会决定是新成立公司,罗日炎没有同意,也没有口头或书面授权给任何人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而只有古奋飞签名,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转嫁债务,属欺诈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认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是经过合营公司董事长授权的,具体表现在:①在为工商机关出具的文书中,方荣贵被罗日炎授权为联络员。②继续使用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名称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变更企业名称可以节省办证费用。变更名称时经美尔雅集团投资部报告给投资各方同意。③变更登记的资料经美尔雅投资部整理装订成册后,分发给各方。合营公司已经运作,现在合营公司出现了亏损,美尔雅公司以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由,不承担责任是没有根据的。此节,食品公司支持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董事会决定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合营公司是由别的公司变更而来,必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修改合营合同、合营公司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合营合同约定,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办理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等正式文件的规定,合营合同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此,三方均有过错责任。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利用合营合同约定的办理合营公司的登记权,未经董事会董事的一致通过,未经修改合营合同、章程,而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名义由董事长古奋飞签名申请变更登记,将其独资经营而投资未达产收效,资金周转困难的子公司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名称,通过申请变更登记为新设立的合营公司,以致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风险转移到合营公司的投资各方,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其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的行为系无效行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经罗日炎授权和合营各方同意,但举不出经罗日炎授权和合营各方同意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反诉请求亦予以驳回。食品公司提出的美尔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变更工商登记的理由,亦不予采信。食品公司提出的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在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法院只有建议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合营合同部分有效且未实际履行,三方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故支持美尔雅公司提出的终止合营合同的诉讼请求。
  2.本案法院应否受理、组织清算,美尔雅公司能否收回投资款500万元及获赔偿损失29万元。
  本院认为:美尔雅公司为合营公司的一方投资人,以另一方投资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在申办合营公司开办登记手续时,将资金周转困难的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登记为合营公司,其要求终止合营合同等3项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当受理。美尔雅公司在起诉以后,变更对合营公司清算为终止合营合同的请求与法有据,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再坚持第一、二项答辩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的规定。美尔雅公司要求收回投资款500万元,赔偿损失29万元之诉讼请求,涉及合营公司投资各方的自身利益,该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此节是采信食品公司请求驳回美尔雅公司收回投资款500万元的抗辩理由。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终止1999年8月3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黄石市食品总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营合同。
  二、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收回投资款500万元、第三项赔偿损失2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对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受理费36460元,财产保全费26970元,计63430元,由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87元,由被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负担21143元;反诉费4510元,由反诉原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石市食品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可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生贵     
审 判 员 叶 桥     
审 判 员 忻继伟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