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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时间:2017年12月09日 来源: 作者: 李大华 浏览次数:1837   收藏[0]

  股东投资于公司,自然有权利获知公司的有关事项,尤其是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但是,行使股东知情权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行使,依法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就是因为天客隆集团未能就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事项和目的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遂终审判决驳回了天客隆集团要求查阅超市发公司2003年至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天客隆集团持有超市发公司34.77%的股份,双方之间因种种原因产生多个纠纷,这些纠纷正在有关法院的审理之中。天客隆集团认为,自2002年8月27日超市发公司重组成立新公司后,只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特别事项,而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并置备财务会计报告供股东查阅,使超市发公司各股东不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天客隆集团多次要求行使财务信息知情权,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被超市发公司拒绝。


  天客隆集团认为,实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有助于定纷止争、最终解决超市发公司的僵局。故天客隆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超市发公司章程的规定,超市发公司各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述内容体现了股东对公司享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股东通过行使上述权利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天客隆集团作为超市发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虽然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依法应当受到限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具有正当的目的。首先,股东应当在向公司发出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查阅的具体事项,并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其次,股东要求查阅的具体事项和查阅的目的之间应当有直接的联系;再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天客隆集团主张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段为2003年至2005年,在此期间,双方产生纠纷,并在这之间和之后产生多个诉讼,延续至今仍未结束。在双方的纠纷已经处于相关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天客隆集团单方提出行使知情权,并称这有助于定纷止争、最终解决超市发公司僵局,但因其并未明确指出行使知情权如何有助于定纷止争、最终解决超市发公司僵局,并未对查阅事项和查阅目的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天客隆集团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