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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重婚案)

时间:2017年12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83   收藏[0]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王某、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旅总社某某部副部长,户籍地:北京东城区抽屉胡同4X号,常住地:北京朝阳区三元桥凤凰城A座1XX9,电话:1390112XXX


  被告人:毛某皓、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地:东直门东方银座B-2XA,户籍地:北京石景山区XX所,经常居住地: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2号楼1XX1室,电话:13301394XXX


  被告人:赵某霞、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XX村,经常居住地: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2号楼1XX1室,电话:13366227XXX


  案  由:重婚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重婚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毛某皓1989年8月在北京东城区登记结婚,直到2006年5月我们长达17年婚姻生活虽然历经多次磨难(毛某皓有多次短暂外遇,毛都改过自新,我也捐弃前嫌),但总体上婚姻生活幸福和谐。


  2006年5月至8月,被控告人毛某皓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回家,我开始以为毛是真的工作忙不回家,后来从我们一些朋友口中得知毛另有新欢,与一个叫赵某霞的东北女人在外同居。


  2006年9月毛某皓坦诚他与赵某霞公开同居,同居地为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2号楼1001室,他们相互以老公老婆相称,并告诉我赵某霞已怀上他孩子。毛某皓要求与我离婚,我拒不同意,毛某皓和赵某霞就公然威逼我,赵某霞说如果我不离,就让我守活寡,2007年1月7日、8日赵某霞两度公然闯入我居住的朝阳区三元桥凤凰城A座1809大吵大闹,又打肚子又撞墙,逼我与毛某皓离婚。我的身心备受摧残,曾几次想过轻生。


  在我与毛某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毛某皓和赵某霞公然以夫妻名义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2号楼1001室同居,并且怀孕生子。2007年3月24日赵某霞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生下一男婴,赵某霞生孩子住院病历上清楚载明她与毛某皓系夫妻关系。在新生儿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知情同意书、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上,毛某皓均以新生儿父亲身份签字。2007年4月初,毛某皓公开张罗为他与赵某霞生的孩子过满月。


  毛某皓与赵某霞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某


  2007年  月  日


  附:证据。


  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


  一、结婚证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病案首页(58444XX号)


  三、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知情同意书


  四、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知情同意书


  五、冯XX证词


  六、鹿XX证词


  七、刘XX松证词


  八、证人线索:


  1、察慈小区居委会 吕XX 8608XXX


  2、察慈小区住户 12号楼1XX5 室 HU大姐


  3、殷XX  13901076XXX


  4、何XX  13901210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