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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鲁满才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42   收藏[0]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0)赣1127刑医1号
申请人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鲁满才,男性,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人员,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法定代理人范某,女,系鲁满才的大嫂,汉族,文盲,住余干县,联系。
指定代理人吴赤炽,余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一部医申(2020)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鲁满才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定代理人范某申请不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审查并同意对被申请人鲁满才强制医疗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会见了对被申请人鲁满才,并听取了诉讼代理人吴赤炽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书认定:2019年10月25日,涉案精神病人鲁满才和被害人谭某1在鲁满才的姐夫谭某4家收稻谷。鲁满才认为谭某1会害其姐夫谭某4。当晚,鲁满才拿着菜刀到谭某1家,用菜刀砍谭某1,用手掐谭某1的脖子,还拿了谭某1家的一把直刀殴打谭某1。经佘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上饶市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满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当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鲁满才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鲁满才的法定代理人范某及指定代理人吴赤炽对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认为鲁满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涉案精神病人鲁满才和被害人谭某1在鲁满才的姐夫谭某4家收稻谷。鲁满才认为谭某1会害其姐夫谭某4。当晚,鲁满才拿着菜刀到谭某1家,用菜刀砍谭某1,用手掐谭某1的脖子,还拿了谭某1家的一把直刀殴打谭某1。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上饶市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满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当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残疾证、出院小结;2.证人谭某2、谭某3、谭某4、佘某、朱某、夏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1陈述;4.涉案精神病人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满才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鲁满才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鲁满才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指定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鲁满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鲁满才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胜凡
人民陪审员  余丽琴
人民陪审员  盛佰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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