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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解除王某强制医疗案刑事决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80   收藏[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定 书
(2019)皖1226刑医解2号
申请人朱某,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系被申请人王某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顾欣欣,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强制医疗人(被申请人)王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050147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强制医疗。现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六病区强制医疗。
申请人朱某向本院提出,王某因患精神病期间涉嫌寻衅滋事被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决定强制医疗,经强制医疗机构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经过诊断评估,现被强制医疗人王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现申请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解除强制医疗。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科室强制医疗患者病情定期评估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15时许,被申请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曾某在背后说其坏话,便携带一把长约50公分的单刃刀前往颍上县慎城镇交通东路颍上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三楼寻找曾某,两人见面后,王某即用携带的单刃刀砍向曾某头部、腹部,造成曾某头部、腹部多次受伤,直至被人控制,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曾某左顶部创伤、左顶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下腹部皮肤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属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医申(2018)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本院于同年12月7日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现王某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六病区强制医疗。
经本院委托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强制医疗的涉案精神病人,一般情况下须病情连续稳定一年以上,曾导致严重后果的须病情连续稳定两年以上,经诊断评估或鉴定,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且其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并导致他人损伤(轻伤二级),属于曾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经治疗病情连续稳定两年以上,故王某解除强制医疗案的鉴定时机不符合相关要求,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王某因患精神疾病持刀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被决定强制医疗后,因治疗时间较短,病情较易复发,应认定其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对王某进行的鉴定理由正当,故申请人朱某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依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继续强制医疗。
审判长  谌敏
审判员  龚军
审判员  汤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莎莎
书记员王文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一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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