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检察监督,刑事决定案例
如果您遇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立案错误,如果您不幸坐了冤狱,北京刑事律师愿意为您提供侦查监督,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有意者,请登录本站“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文辉强制医疗一案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11   收藏[0]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湘02刑医复1-1号
复议申请人李某,女,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被害人简某的母亲。
原审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文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由湖南省强制医疗所进行临时性约束。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被申请人文辉强制医疗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醴法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文辉予以强制医疗。被害人简某近亲属李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医复字第1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书,以原审未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庭审,应对被申请人文辉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决定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发回该院重新审判。该院经重新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0281刑医2号强制医疗决定。申请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同年6月14日通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2017年7月16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婷婷出庭履行职务。复议申请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受本院通知,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汪稻香作为被申请人文辉的法定代理人文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复议申请人申请,本院同意,本案复议期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林某到庭作证。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李某基于新的鉴定意见,于2018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李某撤回复议申请。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刑医2号强制医疗决定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决定为终审决定。
审判长  韦曼辉
审判员  刘 克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游亚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对本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