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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检察院、邱敏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01   收藏[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0)鄂1081刑医1号
申请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邱敏,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石首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此案。现在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法定代理人邱某,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申请人邱敏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王国江,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石检一部医申[2020]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邱敏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定代理人邱某申请,不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审查并同意对被申请人邱敏强制医疗案不开庭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邱敏,并听取了其诉讼代理人王国江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书认定:2019年8月28日,涉案精神病人邱敏早上在家发病不肯吃药,因其父亲邱某强制喂药与邱某发生冲突,并拿家中菜刀准备砍邱某,邱某躲入房间后,邱敏拿菜刀多次砍门,之后随自己母亲回房间休息。下午趁父母午休,邱敏在上身未着衣服的情况下,拿着家中的一把锄头出门,行走至同组村民胡某小卖部门前,与同村村民刘某相遇,刘某在转身与邱敏打招呼时被邱敏手持锄头朝其胸口打倒,随后邱敏继续用锄头对着刘某颈部刨、砸,被刚好从胡某小卖部出来的邓某看见,邓某大喊胡某出门救人,胡某出门后将邱敏手中的锄头夺下扔在路边并将邱敏推开。后邱敏又朝倒在地上的刘某的胸口踩了几脚。经村民报警后,石首市公安局小河口派出所民警将邱敏控制,刘某被送至监利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5日,经湖北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外伤致气管断裂导致吸入性窒息合并失血死亡。涉案精神病人邱敏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17日鉴定,其在2019年8月28日犯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显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有被害妄想症,殴打家人,有较长期的精神病就诊史。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敏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邱敏的法定代理人邱某对申请机关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邱敏实施强制医疗。
诉讼代理人王国江的代理意见:对申请机关提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1、被申请人邱敏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被申请人邱敏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被申请人邱敏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综上,为了帮助被申请人早日康复,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鉴于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同意对被申请人邱敏实施强制医疗。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涉案锄头一把,被申请人邱敏的户籍信息及家庭户籍信息、被害人刘某(殁年71岁)的户籍信息,证人邓某、胡某、王某、冯某、杨某、邱某等人的证言,荆州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邱敏的病历资料、石首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邱敏的病历资料、监利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刘某的抢救记录及病历资料、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监)公(司)鉴(尸)字[201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鄂荆优精字[2019](鉴)字第138号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凶器照片及被申请人邱敏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敏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邱敏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邱敏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邱敏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盛东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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