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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62   收藏[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巴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大专文化,干部。1991年7月至1996年7月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卫生院工作;1996年7月至今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前身为巴马瑶族自治县防疫站)工作,期间于2007年至今任该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因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宝东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兆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巴马县)人民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经实验室检验确诊为麻疹病。2013年3月5日,巴马县人民医院又收治一例麻诊疑似病例,但没有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口头向时任巴马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的被告人周某某汇报,周宝东向该中心主任李某(已被判刑)汇报后,李树江让免疫规划科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采样,但调查、采样后并没有依照规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又接到巴马县人民医院报告收治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当日其在外出差,就向李某汇报,李某当时在县政府参加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便发一条短信给中心免疫规划科副科长韦某甲,短信内容为:“某甲,我在县里参加计划生育会议,县医院儿科有一例疑似麻疹,你现在上去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及技术处理,不得再上报了。”韦某甲收到短信后,便带免疫规划科的其他同事到巴马县人民医院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采样,并依其理解的“技术处理”让医院的医生在病历上将“麻疹”更改为“肺炎”、“支气管炎”等,并根据李某“不得再上报”的指示,要求医院不能进行网络直报。调查、采样回来后,李树江也没有依照规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周宝东出差回来后,韦某甲向其报告该例麻疹疑似病例的处理情况,周宝东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对瞒报麻疹疫情表示认可。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接到巴马县人民医院报告的一例麻诊疑似病例,该患者为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人,入院时间为3月23日。周某某接到报告后向李某汇报,李某让周某某带人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采样,并让周某某告知医院不能进行网络直报,病历诊断上不能出现“麻疹”字样。后周某某依李某的指使传达给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后周某某等人进行个案调查及采样后并没有依规定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同月29日,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在该医院确诊的巴马县一例麻疹病例,患者为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人。依据麻疹暴发定义,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在10天发生2例,已达到麻疹暴发的标准。
2013年4月10日上午,巴马县卫生局召开疫情防控协调会,参加会议的人中有卫生局领导班子、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正副院长及李某,会上黎某(已被判刑)再次强调在医院救治记录上不要出现“麻诊”字样,不能进行网络直报。县人民医院分管儿科副院长会后交待儿科按卫生局要求在病历上不出现“麻疹”字样,可改为“肺炎”、“支气管炎”等,该医院儿科医生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后更改10多份麻诊病历。当天下午,巴马县妇幼保健院感染控制科医务人员黄某乙收到两例麻疹病例报告卡,于是请示该院分管副院长,其就要求黄某乙向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报告,黄某乙就拿这两份麻疹病例报告卡去找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接收报告卡后说由中心免疫规划科处理。次日,黄某乙又收到两例麻疹病例报告卡,于是电话报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就带科室人员到妇幼保健院进行个案调查和采样,但也没有进行网络直报和将样本送检。
从201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医疗机构发现的每一例麻诊病例均按巴马县疾控中心等单位的要求,不进行网络直报,而是报告给被告人周某某,后周某某汇报给李树江,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采样,先后共采样27份,采样标本均存放中心冻库,没有及时送检。
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区、市卫生(厅)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专家组到巴马县调查核实麻疹疫情,发现巴马县有瞒报行为,要求巴马县按规定网络直报,及时将采集标本送检。当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采集的27例瞒报麻疹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专家直接在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发布的《广西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情况(续报)》、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发的河政发(2013)25号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县瞒报假报麻疹疫情的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于2013年7月9日下发的桂卫疾控(2013)33号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的情况通报》,都指出巴马疫情暴发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
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证实:截止6月28日,全县10个乡镇均有病例报告、累计报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确诊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经治疗痊愈。疫情出现两个流行峰:4月1—8日出现第一个小流行峰,发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现第二个大流行峰,发病432例。疫情发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间”。
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在此次麻疹疫情暴发过程中,其确有失职之处,已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但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巴马县人民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订正为风疹。同月16日,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订正为其他。同月21日,巴马县人民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经实验室检验确诊为麻疹病。
2013年3月5日,巴马县人民医院又收治一例麻诊疑似病例,但没有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而是依据“惯例”先口头向时任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的被告人周某某报告,后周某某向中心主任李某(已被判刑)汇报,李某让免疫规划科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采样,但调查、采样后并没有依照规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
2013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卓某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发现巴马县网络直报并实验室检验确诊一例麻疹病例,便打电话给李某讲巴马已出现一例麻疹病例,要求其做好防控,加强疫苗接种工作,不能出现第二例麻疹病例。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又接到巴马县人民医院报告收治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当日其在外出差,就向李某汇报,李某当时在县政府参加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便发一条短信给中心免疫规划科副科长韦某甲,短信内容为:“某甲,我在县里参加计划生育会议,县医院儿科有一例疑似麻疹,你现在上去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及技术处理,不得再上报了。”韦某甲收到短信后,便带免疫规划科的其他同事到巴马县人民医院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采样,并依其理解的“技术处理”让医院的医生在病历上将“麻疹”更改为“肺炎”、“支气管炎”等,并根据李某“不得再上报”的指示,要求医院不能进行网络直报。调查、采样回来后,李某也没有依照规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周某某出差回来后,韦某甲向其报告该例麻疹疑似病例的处理情况,周某某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对瞒报麻疹疫情表示认可。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再次接到巴马县人民医院报告的一例麻诊疑似病例,该患者为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人,入院时间为3月23日。周某某接到报告后向李某汇报,李某让周某某带人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采样,并让周某某告知医院不能进行网络直报,病历诊断上不能出现“麻疹”字样。后周某某依李某的指使传达给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后周某某等人进行个案调查及采样后并没有依规定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同月29日,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在该医院确诊的巴马县一例麻疹病例,患者为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人。依据麻疹暴发定义,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在10天发生2例,已达到麻疹暴发的标准。
2013年4月10日上午,巴马县卫生局召开疫情防控协调会,参加会议的人中有卫生局领导班子、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正副院长及李某,会上黎某(已被判刑)再次强调在医院救治记录上不要出现“麻诊”字样,不能进行网络直报。县人民医院分管儿科副院长会后交待儿科按卫生局要求在病历上不出现“麻疹”字样,可改为“肺炎”、“支气管炎”等,该医院儿科医生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后更改10多份麻诊病历。当天下午,巴马县妇幼保健院感染控制科医务人员黄某乙收到两例麻疹病例报告卡,于是请示该医院分管副院长,其就要求黄某乙向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报告,黄某乙就拿这两份麻疹病例报告卡去找被告人,周某某接收报告卡后说由中心免疫规划科处理。次日,黄某乙又收到两例麻疹病例报告卡,于是电话报给被告人,周某某就带科室人员到妇幼保健院进行个案调查和采样,但也没有进行网络直报和将样本送检。
从201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医疗机构发现的每一例麻诊病例均按巴马县疾控中心等单位的要求,不进行网络直报,而是报告给被告人周某某,后周某某汇报给李某,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采样,先后共采样27份,采样标本均存放中心冻库,没有及时送检。
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区、市卫生(厅)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专家组到巴马县调查核实麻疹疫情,发现巴马县有瞒报行为,要求巴马县按规定网络直报,及时将采集标本送检。当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采集的27例瞒报麻疹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专家直接在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2013年4月15日,在巴马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区、市及全市各县卫生系统领导参加,会上通报巴马县麻疹疫情,部署防控救治工作。4月15日以后各医院按规定如实网络直报并补报之前瞒报的病例,各项防控救治工作按工作方案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发布的《广西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情况(续报)》、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发的河政发(2013)25号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县瞒报假报麻疹疫情的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于2013年7月9日下发的桂卫疾控(2013)33号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的情况通报》,都指出巴马疫情暴发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
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证实:截止6月28日,全县10个乡镇均有病例报告、累计报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确诊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经治疗痊愈。疫情出现两个流行峰:4月1—8日出现第一个小流行峰,发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现第二个大流行峰,发病432例。疫情发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间”。
案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巴马县人民检察院巴检渎侦立(2014)51号立案决定书,证人黎某、李某、杨某、罗某、韦某甲、黄某甲、岑某、彭某、覃某、韦某乙、韦某丙、谭某、韦某丁、黄某乙、王某、梁某、刘某、韦某戊、黄某丙、文某的证言笔录,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职责,免疫规划科工作职责,任免职通知,2012年12月18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8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感、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13日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3月18日河池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4月7日河池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和管理的通知”、河池市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麻疹监测方案》的通知”文件,自治区疾控中心“关于加强广西麻疹疑似病例实验室监测的通知”文件,《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河池市卫生局4月15日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报告的“河池市卫生局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调查的报告”、4月22日河池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风疹疫苗、水痘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5月9日“河池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做好全市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请示”、5月10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做好全市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河池市卫生局“关于内部通报巴马县瞒报麻疹疫情的请示”、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县瞒报虚报麻疹疫情的通报”,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情况的通报(续报)”及7月17日河池市卫生局关于此文件的转发通知、7月22日巴马县卫生局“2013年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巴马县人民医院“关于麻疹疫情期间医疗救治情况汇报”,河池市疾控中心督导记录,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疫苗出库通知单,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巴马县麻疹疫情过程的情况说明”,河池市疾控中心编写的《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巴马县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巴马县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实施方案》、巴马县党委政府4月28日发的“巴马县麻疹疫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4月16日巴马县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巴马县麻疹疫情应急处理方案的通知”、5月8日巴马县人民政府文件“巴马县麻疹疫情防控会议纪要”、6月16日巴马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5月12日“巴马县党委常委会议纪要”等,巴马县卫生局提供的该局保存的会议记录、“关于对巴马县2013年麻疹疫情暴发的检讨”等,巴马县疾控中心出具的“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巴马县疫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日报”、“2013年巴马县麻疹病例一览表”等,韦某甲提供的手机短信,黎某提供的个人日记,县人民医院院长岑某、副院长黄某甲、谭某,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韦某丙的个人笔记记载的会议记录、岑某的书面情况说明,县医院韦某乙出具的书面说明,巴马县纪委提供的杨某、李树江、韦某乙、黎某等人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巴马县疾控中心制作和提供的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2013年巴马县麻疹病例一览表,百色市人民医院、右江医学院妇幼、巴马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记录、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下载数据,本院(2013)巴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2014)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依法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麻疹疫情瞒报迟报,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28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其因为工作失职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并不影响对其的刑事处罚,故被告人关于其已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不应该认定为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专家的分析及自治区卫生厅的通报,造成巴马县麻疹疫情暴发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当地免疫规划基础工作严重滑坡、接种率低下;二是乡、村两级防保网络破溃,导致预防接种服务无法做到全面覆盖;三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四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的文件精神,未成立独立的防保组,且专职防保人员不足,没有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据此,被告人周某某的瞒报迟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麻疹疫情扑灭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5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2014年1月20日,巴马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立案侦查,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丰贤
代理审判员  李 京
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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