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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虹桥坍塌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1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93   收藏[0]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现就张开科受贿、玩忽职守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张开科受贿342000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指控张开科犯玩忽职守罪也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称:1994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开科主持召开綦江县县城1995年--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现场办公会,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决定修建"跨芬河人行吊桥工程" (以下简称"虹桥"),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委) 负责,1995年6月底前竣工。

  对上述指控,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有两点未阐明,从而给人印象是被告人张开科违规拍板修建虹桥,是虹桥垮塌的元凶。

  第一,1994年7月22日,綦江县的确召开了一次綦江县县城 1995年一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现场办公会。但召开现场办公会的主体单位是县委、县府,参加人员有县委书记、副书记、正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是对綦江县1995年--19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应该说,张开科对该会议的各项议程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在该会议上形成的各种决议、纪要不应由张一人负责,而应是集体决策。在本次会议审议的12项议题中,涉及到虹桥工程的表述为"跨綦河人行吊桥工程,由城乡委负责,在1995年6月底前竣工。"由此可知,本案中涉及由城乡委负责的含义就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控方认为,现场办公会决定修虹桥是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意想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决定修建的。而辩护人认为这是对工作程序颠倒的一种错误理解。我 们知道,作为綦江县委、县府的工作是宏观决策,作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是微观落实。县委、县府决定修建虹桥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任何手续。就象一个县的五年规划一样,作为县委、县府只提出在任期内要完成的目标,但目标的落实则由具体的职能部门去办理。在实施目标中,因各种客观情况可能使预定目标难以实现,而目标能否完成则应由具体职能部门对县委、县府负责。因而本案公诉机关将县委、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等同的观点是错误的,确定目标与目标能否完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县委、县府确定修建虹桥与虹桥应当由城乡建委负责办理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请示及县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手续、国土规划手续、设计施工、结算验收等并不矛盾。更何况1994年7月22日的现场办公会并不是工程开工典礼,它实际上是一种对未来两年工程建设的一种规划或设想,若我们将此规划或设想 主观地认定为是一种不顾客观实际的盲干,那么谁还能对未来作一种设想呢?

  第二,1994年8月30日,张开科主持召开了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会,对同年7月22田县委、县府现场办公会确定的建设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对綦江人行吊桥工程要求设计美观大方,又要尽量节省资金,造价(注意静态与动态的区别)控制在200万元以内,由城乡委按此要求组织设计。辩护人认为,上述两次会议所讨论的"吊桥"与垮塌的"虹桥"不是一座桥。"吊桥"是修桥初始确定的桥。而真正修建并垮塌的"虹桥"不是一 座"吊桥",而是一座普通的跨綦河人行桥。公诉机关连这两座桥 都认识错误,那怎么起诉张开科所召开的上述两次会议是错误决定?县委、县府召开会议确定修建的桥没有实施,而实施的桥又不是在1994年7月22日县委办公会上确定修建的。那么,公诉机关有没有强制性要求。对于这一字之差将会引发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辩护人真切希望法庭予以注意,并在仔细辨认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究竟有无"可"字后作出对事实部分的认定。

  第二,在1995年12月21日的县长办公会上,张开科强调:"一是建筑安全,决不能出问题。成立綦江县建筑安全督导室,组长贺际慎、林世元,负责把近两年来四层楼以上的工程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发出通知,禁止住人,出了问题单位领导负责,末检查的你们要负责。质检站,质检一定要负责。这两年又是大建设,我很担心出问题"。"县府出个文件,审批程序,一是图纸,二是施工队,坚决杜绝个人承包,贺、林下来负责……"由此我们可看出,张开科提出"虹桥建好两代会可通行"不是一种强行限期通行的行为,它不会导致未完工的不合格的"虹桥"工程投入使用。与此同时,上述张开科在县长办公会上的讲话充分说明张开科正确履行了一个行政长官依法应履行的职责。辩护人认为,导致"虹桥"违规建设,危险、违法、带病使用的责任是贺际慎、林世元、费上利及李孟津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第三,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讲,人民代表视察虹桥并不意味着虹桥就正式通行。作为人民代表,对在建工程或即将竣工的工程进行视察并非法律限制的行为。为视察方便,搭设栈桥暂时通行也无可厚非。更何况所搭栈桥是在距河西岸的地面上,并非是在河中央的危险地带,所以说搭设栈桥与强令通行是不能划等号的,而"虹桥"的垮塌部位并非在搭设栈桥之处,主要是桥主体的垮场,而并非是张开科所催促的引桥部分垮塌。

  第四,由于"虹桥"建设过程中,杯世元与费上利的权钱交易,导致"上桥"工程一拖再拖,"虹桥"工程从 1994年11月5日开工至1996年2月15日竣工,所用工期15个多月,工程费用为402.2 万元。张开科作为一县之长,有责任、有义务去催促工程竣工。我们不能将张开科正确履行职责说成是"强令限期通行"。何况1995年12月21日至1996年2月6日共计有47天时间,一个长15米的三垮混凝土浇灌工程,正常程序下五六天就能完成,因而张开科称:"虹桥建好在两代会可通行"绝不是不切实际的官僚主义甚至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三)起诉书指控:1996年2月6日,被告人张开科明知"虹桥"尚未竣工,仍在綦江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称:"竣工了綦江’虹桥’",导致县城乡委对尚未竣工的綦江"虹桥"违规接收并投入使用。

  辩护人认为:首先,1996年元月25日,中共綦江县委给中共重庆市委报送的《中共綦江县委199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中指出:"投资2450万,建成开通了綦江沦湾大桥,綦江彩虹桥……"綦江县人民政府是在中共綦江县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不敢违背中共綦江县委对虹桥的评价,作出一个与党的工作报告相悻的《政府工作报告人其次,张开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称:"竣工了綦江’虹桥’"。但据代小龙1999年4月9日向检察机关陈述,该《工作报告》是必须经常务办公会讨论修改的。代并称:"《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在人大会之前两个月就要拟稿,而张开科对虹桥的工期有明确要求,所以按要求来看审议报告的时间,虹桥是必须竣工的。因此,报告中才会出现这一问题。"张开科在1995年12月21日的县长办公会上对安全再三强调,其安全负责人是林世元、贺际慎,而主管虹桥的林世元出于私情私利对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相反林世元出于私情私利,在明知"虹桥"尚未最后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指派张基碧、孙立等人办理虹桥接收、交付使用手续,并违规授意孙立与施工承包人费上利进行了结算。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是林世元的上述行为并公然对抗1995年12月21田县长办公会张开科的指示导致了虹桥违规接收并投入使用,而并非是张开科所作的工作报告导致了虹桥的被接收及投入使用。张开科的工作报告产生的原因和虹桥的违规接收的结果没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起诉书指控:1996年6月19日,綦江县在綦河上举办龙舟经贸会活动,当日上午11时许,"虹桥"发出强烈异响,桥上人员惊慌离开,负责活动安全的有关部门对虹桥采取了临时性封闭措施,并报告了县领导。当日下午,被告人张开科赶到"虹桥"现场,在明知"虹桥"未经验收,系违规投入使用,异响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轻信林世元、贺际慎"可以使用"的表态,轻率决定继续上人通行,晚上活动照常进行。只是在离开"虹桥"时要求:找设计、施工方的人来看一下,事后也未进行督促检查,致使"虹桥"已经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导致"虹桥"继续危险、违法。带"病"使用。

  对上述指控,辩护人认为是不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1996年6月举办的龙舟经贸会,张开科没有担任龙舟经贸会的任何职务,经贸会的负责人是代小龙,指挥长是徐廷江。 虹桥发生异响后,中共綦江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大军、张开科、代小龙湖邦义、杨兰昆、贺际慎、林世元、张基碧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全部上桥研究。据林世元1999年4月6日向检察院所作陈述:"当时大家都没提出不同意见,后来不是张开科就是任大军决定晚上可以通行。完后张开科当着在场大家的面说,要请专家来鉴定响声。"贺际慎在1999年4月5日证明对虹桥发生异响是由任大军还是张开科决定晚上继续通行之事记不清了,但强调无任何人反对。由此可知,在中共綦江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龙舟经贸会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贺际慎作为建筑高级工程师,林世元作为虹桥工程的负责人均表态虹桥可继续使用,当晚的活动照常进行。这是个集体决定,如若真的要追究责任,张开科也不是第 一责任人,因而公诉机关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张开科是不公平的。

  第二,虹桥异响后,任大军及张开科先后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林世元就有关桥响的原因作了询问,林世元均称专家意见是应力重新调整,不影响安全使用。且林世元在6月19日告诉任大军桥是验收了的。鉴于对工程质量的担忧,1996年8月5日,在距虹桥影响后不到两个月,张开科签发了秦江县政府批转县城建委《关于开展建筑市场整顿的请示》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和1995年1月以来的竣工工程是否报建、招投标、有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是否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事进行查处。该文件明确此项工作由林世元任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张基碧住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作为一县之长的张开科,在1995年12月21田县长办公会上再三强调建筑安全质量,在虹桥异响后提出由城乡委迅速找专家鉴定;在日常工作中多次询问林世元大桥是否鉴定及进行验收没有;在虹桥异响不到两个月又以政府名义发文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整顿建筑市场,尤其是针对发文前几年城市建设中采取的不规范作法的查处进行了详细的布置。辩护人认为,张开科在任职期间,出于对解决綦江县建筑欠账太多的急迫心情,县委、县府曾作出一些违背常规的冒进措施,但此行为并非张开科未意识到,也并非张开科任其发展,置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顾,恰恰是通过庭审我们可知,张开科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及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是由于当时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林世元及城乡建委负责人张基碧采取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的态度,对明知"虹桥这个违规建设、违规接收并违规投入使用和违规结算,且在使用中曾发生异响,应属重点查处的工程,没有提出任何整顿查处意见,从而最终放弃了对虹桥工程的管理、监督,坐失排除虹桥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良机,从而对虹桥的违法、危险、带"病"带"伤"的恶化使用失去了监督和控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虹桥的垮塌原因是由于林世元掌握了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始发包权、变更解除权、监督权等特权,在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费上利的腐蚀下,林世元出于受贿私欲,公然违背县委、县府的口头及书面要求,无视县政府加强整顿建筑市场的文件精神,滥用职权,违法发包工程,放弃监督职责,使费上利及李孟泽等人偷工减料,对虹桥工程粗制滥造,从而埋下了虹桥工程质量的严重隐患。无可讳言的是,虹桥工程也存在武警战士跑步引起的物理学上的"共振"及"8.7"洪水对虹桥的浸泡等原因,从而导致虹桥垮塌。总之,对虹桥的垮塌承认多因一果是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常理的。只有将上述多种原因考虑其中,其法律裁判才经得起历史检验。而张开科在虹桥工程建设中有过错,但张开科也尽了行政长官应尽的义务,张开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本案许多事情是由集体研究错误决策造成的,例如虹桥影响不影响使用是集体错误决策造成的,然而该错误的决策是在建筑高级工程师贺际慎的草率判断及林世元弄虚作假、谎报情况之下,致使集体研究决策失当,从而造成重大损失,该责任应由谎报情况的林也元及贺际慎承担。如果在虹桥异响后,林世元按县政府文件办事,对虹桥提出整改措施,虹桥的垮塌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林世元对县政府的文件根本不执行。可以这样说,在整个虹桥建设工作中对张开科全面地看:他是在工作中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付出了必要的注意和谨慎并口头及以文件形式对虹桥工程再三强调了质量问题。张开科是履行了职责而林世元不按领导要求去做并放弃了职责才造成虹桥垮塌。

  虹桥的垮塌是个惨案,审判林世元、费上利、李益泽等人就是为了惩罚犯罪,是为了通过此案的审理使神州大地不再出现"豆腐 渣工程";同时也是为了告慰那40个无辜的殉难者及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我们不能因为有虹桥惨案的发生,便不顾事实,不依证据,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以犯罪论处。如果这样,伴随着虹桥惨案的出现,必将会出现虹桥冤案,用可以避免的冤案去为已发生的惨案陪葬,这对我们这个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家及经历许多年磨难迎来的法律构架的建设是极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