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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文挪用特定款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06   收藏[0]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3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广文,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2004年11月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乖绪,男,1955年3月7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2005年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村委会书记兼出纳。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多应,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2009年至今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村委会会计。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宝鸡市陈仓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向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下拨2009年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38.5万元。被告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动员本村相关村民进行搬迁无果。2010年5月,三被告人采取伪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23户、90人的补助款发放花名册的方式,套取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38.5万元,后经召开贾村镇五星村两委会,向4户滑坡避让搬迁户每户补助3万元,共计12万元,剩余款项用于村上其他事物支出。案发时,该笔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剩余6237元。综上,三名被告人挪用特定款物数额258763元。
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马广文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仅是将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用于村级道路建设等村务,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程度,请求宣告其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马乖绪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违反专款专用,已受到党纪处分,其行为不具备搬用特定款物罪成立条件,请求公正判处。
白多应上诉称,他们没有改变救济款的性质,仅是改变了救灾用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请求公正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宝鸡市陈仓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扶持贫困村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之际,五星村部分搬迁的村民已享受2008年“5.12”地震灾后重建政策,已另划宅基地建起房屋。2010年3月,五星村为争取项目资金,夸大灾情,虚报高某等15户灾后重建户,以及当时尚未搬迁的马某、高某1、高某2、高某3、赵某等8户村民,共23户为拟实施避让搬迁的对象。2010年4月13日,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与五星村五个组组长商定将移民搬迁建房款“建房给3万元,剩余村上还旧账”。2010年4月19日,实施方案批复后,2010年5月16日、17日,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政府分两次将38.5万元补助资金转账至五星村出纳马乖绪个人银行账户。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未按规定使用2009年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分别给该村村民高某3、赵某、高某1、马某多发补助款3800元、21400元、17600元、17600元,余款用于村务公益项目支出后,案发时尚结余623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破经过、案件线索移送函、初核报告等证实,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接到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函后,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侦查。2017年3月1日、3月6日电话传唤三被告人到案,被告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对其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2、宝鸡市陈仓区发展计划局、陈仓区扶贫办文件及附件、陈仓区贾村镇政府《关于五星村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报告》、区扶贫办搬迁批复及附件等证实,2009年9月29日,宝鸡市陈仓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陈仓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扶持贫困村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新建住房23座、搬迁23户、90人,拨付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38.5万元。随后贾村镇五星村拟定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及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情况登记表上报23户90人的具体名单。2010年4月19日,区扶贫办对五星村搬迁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同意上报23户90人实施避让搬迁。
3、中共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员会文件、当选证书等证明,中共五星村支部委员会由马乖绪、马广文、白多应三位同志组成,马乖绪同志任书记;2008年12月10日,马广文任村村委会主任,白多应任村会计。
4、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2010年4月13日上午,村委会召集各小组组长召开会议,会上讨论了移民搬迁建房事宜,8人意见同意建房给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村上还旧账。
5、中国银行进账单、贾村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收据证实,2010年5月3日(11.5万元)、5月5日(27万元),区扶贫办分两次向贾村镇政府下拨五星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款共计38.5万元。同年5月16日、17日贾村镇财务服务管理中心向马乖绪农行账户转账38.5万元。
6、专款流水账票据复印件、领条、情况说明证实,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到马乖绪账户及之后该笔款项具体支出情况。
7、领条复印件、五星村两委会关于2003年滑坡移民搬迁在塬区建房补助款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证实,2010年8-10月间,滑坡避让搬迁户高某3、赵某、高某1、马某四户各从村上领取滑坡避让搬迁款3万元,共计领取12万元。2010年5月16日白某、白某1、马某1、高某4、段某五户从村上各领取2000元,共计1万元。
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账本证实,2017年3月1日,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从马乖绪处扣押记载38.5万元资金收支情况的账本一册。
9、证人陈某(时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五组组长)证言证明,村上就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后决定,给每户搬迁户补助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村上欠款。他也同意村上的决定。
10、证人白某2(时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四组组长)证言证明,村上就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后决定,给每户搬迁户补助3万元,搬迁拉水电、推庄基的费用都在38万元中支取,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村上在前期建设中的欠款。他也同意村上的决定。2003年一场大雨后,他们组上出现滑坡、道路毁损,上级部门给他们搬迁户有补助款,直到2010年5月份左右,本届村委会才将2000元的搬迁户补助款兑付。
11、证人高某5(时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三组组长)证言证明,村上就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后决定,给每户搬迁户补助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村上欠款。会上他也同意村上的决定。
12、证人高某6(时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二组组长)证言证明,村上就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后决定,给每户搬迁户补助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村上欠款。他也同意村上的决定。他家房子是2008年地震后灾后重建的,当时政府给了2万元补助款。2010年他没有从村委会领取过滑坡避让补助款。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
13、证人马某2(时任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一组组长)证言证明,村上就38.5万元滑坡避让搬迁款的分配问题召集村委会开会研究后决定,给每户搬迁户补助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村上欠款,她也同意村上的决定。
14、证人高某1(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三组村民)证言证明,2010年他听说政府给村民有一个滑坡避让搬迁项目的补助,刚好他家宅基地出现滑坡现象,他给村上提出重建,马广文、马乖绪查看后说补助款是三万元,先要报到镇上审批,给他争取,过了半个月,马乖绪说批下来了,让他尽快重建。2010年9、10月份,他分三次马乖绪家领取滑坡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3万元。每次领钱都写了领条。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
15、证人高某3(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二组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还是2010年,村上组织他们到村上开会,其中一项是移民搬迁户建房补助款的事,最后研究决定每户补助3万元。他2010年10月开始搬迁建房,分两次从马乖绪处领取补助款3万元。他每次领钱都写了领条。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
16、证人马某(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五星村三组村民)证言证明,2010年8月,村上说政府有滑坡点上新建房屋的村民有补助,他的老房屋在滑坡点上,听能补助3万元,就开始新建房屋。3万元是分三次从村上书记马乖绪处领取,他每次领钱都写了领条。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
1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她家是2003年滑坡搬迁户,当时上级部门给搬迁户有补助款,但当时的村委会没有向他们兑付,直到2010年5月份,她丈夫段某从这一届村委会领取2003年滑坡避让补助款2000元。
18、证人高某7证言证明,他没有从村上领取过3万元的滑坡避让搬迁款。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字。2008年地震后政府给他补助过一笔款。
19、证人高某8证言证明,2010年他们村只有高某3、赵某、高某9、马某四家盖房了,每户领了3万元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他没有从村上领取过3万元的滑坡避让搬迁款。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2008年地震后政府给他补助过2万元。
20、证人赵某1、高某2、高某、高某10、高某11、高某12、高某13证言均可证明,他没有从村上领取过3万元的滑坡避让搬迁款。贾村镇五星村2009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款发放花名册他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
21、证人郝某证言证明,2009年左右,他给五星村修过水泥路干过活,村上给他结算了6万余元的工钱。
22、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员会文件、中共宝鸡市陈仓区纪委责成立案通知书、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马乖绪与马广文错误事实材料证实,2015年4月13日,陈仓区纪委责成贾村镇纪委对马广文、马乖绪的有关问题予以立案查处,同年5月6日贾村镇纪委对马广文、马乖绪决定立案查处,2015年6月8日,马广文、马乖绪被贾村镇委员会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身份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
24、上诉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对他们将搬迁补助款挪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广文、马乖绪、白多应做为直接责任人员,夸大灾情,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搬迁移民补助款,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三上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应依法惩处。三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三上诉人套取滑坡避让搬迁补助款后,给村民多发补助款后,余款用于村公益支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广文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乖绪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多应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曹维丽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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