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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则15条

时间:2020年02月01日 来源:法信 作者: 浏览次数:3609   收藏[0]

  1.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9号


  2.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本案要旨: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1号


  3.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4.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使其名誉受影响的,侵犯名誉权--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5.银行依规定报送信用卡用户逾期未还款信息不构成名誉侵权--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6.权利主体对于合理的损害具有容忍义务,损害是否合理,应根据损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在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对注意义务有所违反,可从其言论内容、发表场所、案件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权利主体对于合理的损害具有容忍义务,损害是否合理,则应根据损害的原因、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时,不单要考察他人对其评价是否属于负面评价,同时,还要判断他人的负面评价是否归因于行为人。


  案号:(2016)京01民终15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7.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不构成侵权--任甲玉诉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是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一串字符组合,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7辑(2017.1)


  8.司法宣传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FENGHE(贺峰)诉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可被认为存在一个具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严肃争议,即使撤回该案诉讼,亦不构成对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相关的司法宣传是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亦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后续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12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9.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2辑(2015.2)


  10.应根据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斌斌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11.对微博中公众人物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判断--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


  本案要旨:考虑到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特性,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判断;法院在判断公众人物在微博中的言行是否超越言论自由的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的侵害时,也要考虑该公众人物的言行是出于私利,还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应结合不特定公众的一般辨别能力,认定言论的指向性以及因果关系,确定言论的影响范围。


  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2013.2)


  12.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考虑适当的权利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案号:(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13.淘宝买家基于自身体验感受作出的差评不构成名誉侵权--申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4.单位擅自对职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及强制治疗构成名誉侵权--丁明循诉江苏省工程技术翻译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位在未征得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有关机构对职工进行精神病鉴定,及在不符合收容治疗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公安部门将职工送至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的行为,损害了职工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降低了对职工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案号:(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15.新闻媒体对匿名消息来源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基本事实属实且评论正当的,不是侵权报道--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新京报社、刘刚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闻媒体对匿名消息来源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但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并非一定构成侵权报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应注意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宜简单地以媒体拒绝披露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或消息来源拒绝出庭作证为由,对媒体做出不利推定。即使未披露消息来源或者消息来源未出庭作证,但是文章基本事实属实且评论正当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报道。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9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9


  16.网络侵权受害人无须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被侵权通知--张某诉某网络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通知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对于何为合理的通知,应以被侵权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的、可以收到通知的渠道进行通知为标准,被侵权人无须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通知。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1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7.产品网络测评文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应遵循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分别判断的原则--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诉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产品网络测评文章是否侵害法人名誉权,应遵循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分别判断的原则。测评文章建立在缺乏正当性的标准测试基础之上,测试结果失实,涉及对受害人产品的负面评价超出纯粹测评的中立范畴,对消费者作出慎重购买的建议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同时文章发布后经过知名网站转载,传播范围广泛,足以造成对受害人产品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犯。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18.新闻媒体的侮辱性评论构成侵犯名誉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在确定新闻媒体因其侵权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文字苛刻,具有侮辱性,应构成名誉侵权。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6


  19.法律对学术观点表达不作评判,且学者面对学术批评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批评者通过对相关文章的比对来得出有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结论,属于学术观点的表达,法律对此不作评判。对于学术批评中的尖刻言辞是否认定为侮辱或诽谤而构成名誉侵权,应综合考虑批评者的主观意图、具体的语言环境、学术批评的背景等因素,学者面对学术批评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37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0


  20.新闻语言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厦门市鑫盛宏装修有限公司与福清有线电视台、魏昌振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语言修辞是新闻作品的创作规律。这一规律反映在新闻作品的法律规范中,就是要求语言修辞不能超越适当的限度,而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应符合语言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一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也就超出了适当的修辞范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案号:(2013)湖民初字第66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2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网络侵权之诉,法院不予支持--朱某与董某等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网络虚拟社会侵权之事时有发生,一方面拷问着网络监管的力度和科学性,一方面考验着主张权利人收集、固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网络侵权事实的能力。一旦发现网络信息有故意侵害自己的人身、名誉权,而未能及时、合法地收集、固定证据,不能充分地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网络侵权之诉将不能依法获得支持。


  案号:(2011)饶中民一终字第543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22.律师函件事实陈述的高度真实判断和意见表达的实质恶意判断是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的标准--满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为了妥当认定律师函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将有关律师函件的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部分,分别采用高度真实和实质恶意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从而更好地平衡名誉保护和表达自由两项重要社会价值。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8


  7.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智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以贷款诈骗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7)京03刑终4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5


  8.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郭鑫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的计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号:(2016)辽01刑终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9.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苏讨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非法获取包括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的财产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利用非法获取的财产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案号:(2018)闽02刑终16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10.持复制的伪卡盗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害人是银行,而非持卡人——杨春国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终端设备因无法识别伪卡,通过验证并交付财产,该交付违背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银行代为保管的持卡人财产,而是银行自己的财产,故所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无需为此还款。


  案号:(2016)闽05刑终146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


  11.窃取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派生出不同的关系松散的犯罪,难以认定为牵连犯的,应数罪并罚——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被用来制作伪卡或者用来非法套现,但由于数个行为之间的整体性已被行为人主动分散,导致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支配性犯罪意图,进而使数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为牵连犯,应选择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用来制作伪卡和部分信息用来非法套现各自本身所存在的牵连性,可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号:(2016)沪02刑终104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2.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陈南权、牟华、郑国翠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


  13.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分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卓尔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6


  14.申领人无犯罪故意的借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处罚实际使用人——范自磊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号:(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2


  15.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的应认定为新罪——房毅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案号:(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其他参考案例


  1.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其是利用既有密码当场取现,还是通过猜配密码或更改密码再使用,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该行为不以是否需要输入密码为界定标准,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9)苏08刑终81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5月16日第6版


  2.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应当认定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7)渝0112刑初7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3.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实现变现的,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6月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