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理论研究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如何破解控告立案难——刑事控告的基本策略和方法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来源:京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 周文达 潘南宇 浏览次数:158   收藏[0]

“实事求是,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待刑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而在律师的刑事业务中,刑事辩护是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故而被誉为律师业务的皇冠。刑事控告是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块领域却少有鲜花和掌声,甚至是个毫无存在感的“小透明”。那为什么我们还要讨论刑事控告?

从理论定义上来看,刑事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严惩的过程,也属于报案的一种。像传统的暴力、财产类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案情简单、定性无争议,就不属于我们控告业务的范围。然而,在现如今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出现了大量冒充民事纠纷的经济犯罪,警方对于这些案情复杂、法律关系难以梳理、证据难以收集的案件,通常会建议报案人到法院起诉。使得那些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报案人却到法院起诉合同违约。然而,由于时间跨度长,等待了一两年,即使获得胜诉结果,不仅很难追回损失,甚至早已丢失了客户、商业信誉岌岌可危。如果警方能在一开始就以合同诈骗刑事立案,那么就极大增加了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同时也会夺取谈判的主动权,扭转颓势。

除此之外,刑事控告也是支撑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王宝强离婚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马蓉婚内出轨王宝强的经纪人宋喆,王宝强起诉离婚的同时,刑事控告宋喆职务侵占。最终,宋喆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退还200多万,而马蓉因婚内过错,在2个亿的财产分割上,法律对王宝强有所倾斜。试想,如果王宝强没有采取刑事手段,他的离婚诉讼还会不会如此顺利?

刑事控告的优势显而易见,见效快、周期短、成本低,是追赃挽损的首选,但前提是顺利立案。事实上,经济犯罪的报案,办案人员常以“不归我们管,赶紧去法院起诉”等为由拒绝立案,导致控告立案的难度太大,即便是经过我们反复论证符合入罪标准的案件,仍然可能不会被办案人员采信。因为体制内的惯性有时会冲淡人性的本能和对常识的判断,踌躇不前并不少见。因此,每接下一起控告案件,我们就已经下定了攻坚克难的决心。回顾过往我们代理过的案件,成功也好,失败也罢,我们把自己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不断修正。

一、为什么需要律师代理刑事控告?

1.明确控告目的,解决现实问题

尽管前面我们谈了一些刑事控告的优势,明确控告的重要性,但本意并不是为了宣传所有案件一律都需要控告。控告的真正目的,是律师以当事人需求为出发点,运用专业知识、经验、智慧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豪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将奔驰车租赁给客户,而租期到期后,租车人并未归还车辆,并声称车辆被第三方强行扣押抵债。起初,当事人想以合同违约为由,运用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把车追回。但是经过进一步了解,租车人已经是“老赖”,平时转账从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我们便敏锐地提出疑问:为什么“老赖”还要租豪车?于是怀疑本案涉嫌诈骗。既然当事人的需求是追回车辆,我们分析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中间不仅需要一两年的诉讼时间,就算进入了法院执行阶段,也很有可能连车都找不到了。最后我们建议先提出刑事控告,若公安以诈骗为由立案,因为车辆是关键物证,那么警方就可以第一时间运用侦查手段追回车辆,这种几率相比来说是最高的,当事人也表示认可。报案时,由我们律师陪同,当地刑侦高度重视,三天内火速立案,在随后不到一个月内扣押了车辆,也达到了我们追回车辆的目的。后续刑事诉讼继续推进,法院对租车人、扣车人均以诈骗罪判处了刑罚。

2.直面控告“立案难”现状

民事诉讼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立案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刑事启动对证据要求非常高,需要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或重要线索。实践中,大多数人都没有提前收集证据的习惯。尤其对于经济案件来说,即便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但前台的辅警或民警往往会回复“这个属于经济纠纷,不归我们管,去法院起诉吧……”

控告屡屡碰壁,造成现在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

第一,经济犯罪较为复杂,很多嫌疑人都熟知法律、规则,反侦察能力很强,非常擅长把案件伪装成经济纠纷,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应俱全。有些案件又涉及专业知识,比如虚开发票、金融犯罪,办理起来高度“烧脑”,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第二,公安部有明确规定“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而合同违约、合同诈骗之间确实有一条模糊地带,并不是非黑即白,这就导致警方对办理这类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第三,警方的工作压力大,面临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窘境。像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取证工作也非常困难,常常需要联合数个派出所协同办案。

第四,有些案件即便经过充分论证完全符合入罪标准,但仍然可能不会被立案,甚至是不予受理,因为办案人员在基本的良知和常识判断之外,还需由“领导决定”。

二、律师如何代理刑事控告?

警方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所以他们在取证时首先考虑的是以什么罪名定罪,然后需要搜集哪些证据,缺什么补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入罪”思维。而当嫌疑人被抓获后,刑辩律师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取较轻的刑罚或无罪以免除刑罚,往往从案件定罪逻辑或证据中寻找漏洞,这就是“出罪”思维。

与刑事辩护不同,律师代理刑事控告需要转换立场,运用“入罪”思维办案,不需要带有对抗性,而是要考虑案件成立什么罪?需要哪些证据?站在警方追诉的立场适用法律,主动寻找、收集证据,这样会更为高效地立案。

1.重视管辖,事半功倍

不同辖区的警官,办案的风格、理念往往会趋于不同,甚至对同一案件,同一辖区内部分派出所看作是合同纠纷,部分派出所认为是合同诈骗。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点报案,往往会事半功倍。事实上,刑事诉讼的管辖确实比较复杂,大致分为业务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其中,需要考虑最多的是地域管辖,也是管辖中最复杂的一类问题。

第一,关于业务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属于公安机关的业务范围,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同样也具备办理特定刑事案件的职权,故而我们需要辨别控告的罪名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中,监察委管辖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检察院管辖的犯罪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以及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关于级别管辖。是指选择公安经侦、刑侦、食药监部门,还是派出所进行报案,但我们代理控告对此无需考虑太多,是因为我们一般会直接前往派出所报案,如果属于重大案件,派出所会逐级上报,由上级指定。

第三,关于地域管辖,这是报案时需要考虑最多的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了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两种。犯罪行为地分为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分为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与犯罪地沾边的地点,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但是,正因为管辖地宽泛,也造成公安机关推诿、应受不受的现状。实践中,警方的办案习惯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比如经济犯罪的管辖往往习惯以被害人实际居住地为准。当然,选择其它地点报案时,我们也要提前做好给办案人员解释管辖理由的准备,防止出现“不归我们管”的尴尬情况。

2.选择适当罪名

无论是控告方案,还是撰写控告文书,我们首先要考虑以什么罪名进行控告。我们发现,大量报案人甚至律师在报案时喜欢长篇大论,罗列一系列罪名,比如虚假诉讼案件,报案时罗列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高利转贷、合同诈骗等,急于证明嫌疑人的罪大恶极。然而,我们报案时,往往对接的是派出所前台辅警,一系列的罪名涉及大量专业知识,会让辅警或者民警本能地产生抗拒心理。

因此,我们最好在3分钟内就解释清楚案件构成犯罪的理由,而不是长篇大论,选择一个相对清晰、入罪门槛低的罪名就至关重要。例如,在上文一系列罪名中,高利转贷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只需要证明套取银行贷款和转贷利息超过法定利息这两点即可。再例如,想要控告职务侵占,在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选择以挪用资金进行报案更为合适。

3.预判模拟,正确表达

大多数人一辈子鲜有报案的经历,最多接触到的可能就是交警贴罚单,所以很多当事人面对警官时难免会出现紧张、焦虑情绪,导致表达磕磕绊绊,甚至脑袋一片空白。而且就算有律师陪同报案,警方一般更倾向于听取报案人本人的陈述,并且在警官为报案人做笔录时,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亲口表达。

这就对当事人有三点要求,一是充分理解我们控告的逻辑和理由,二是简明扼要地表达,三是面对警官的发问能够流畅、正确表达。为了达到这三个要求,我们会模拟警官询问的现场,提前预想到警方关注的问题,帮助当事人加深记忆,缓解报案、做笔录时的紧张情绪,做到充分正确、适当表达,打消警官的各种疑问。

4.律师陪同,主动、平和、充分

律师基于民事代理行为有权陪同、协助当事人报案,并且委托手续必须提前备好,以便报案时及时向警方出示。我们深知,沟通是律师必备的技能,报案时的沟通方式至关重要,良好的交流气氛会极大增加立案几率。

1.少说法律,多讲事实。报案时要指出案件本身的事实,如果一味强调法律如何如何,不仅不能让警方接受控告观点,反而会容易制造分歧。

2.及时消除办案人员顾虑。无论是对于管辖的程序问题,还是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办案人员都会提出各种质疑,比如当警官问“你住在哪里?”,这其实是在问犯罪地点。如果报案人拿不出自己居住地点的证据,并且经过前台查询到其户籍地不在该辖区,那么警官通常会直接说“不归我们管辖,去其他派出所吧。”所以,我们需要在警官提出疑问之后,立即解释,同时拿出准备好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等证据。

3.始终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因为立场不同,我们与办案人员的立法理念难免会产生碰撞,控告不顺利的情况非常常见,所以我们必须保持专业、理性。做到像猎豹一样,随时捕捉办案人员的言谈举止,甚至是微表情,一旦发现他们思路不对,就要准确、适时地出言纠正,竭尽全力让他们接受案件属于刑事犯罪的观点,至少在证据、法律层面上不留下任何漏洞。要知道,任何极端的情绪都对案件没有任何帮助。

三、如何应对控告“立案难”?

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会受理、立案。而刑事案件是不完善的审查制度,现有法律对刑事立案的规定并不明确,变相留给了办案人员极大的解释空间,也是控告难的原因之一。

1.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据此,刑事立案要具备三个标准,一是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自己管辖。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管辖均有法律规定,而如何让办案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至今仍然是一个大难题,因为这是一种主观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区分“受案”与“立案”

我们都知道,受理案件、初查、立案,是刑事立案的三个阶段。

俗话说,好的开头等于成功了一半,受理案件就是这个开头。早在2015年,国务院、公安部就下发文件《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明确了“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卷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即“三个当场”制度。一旦报案当场拿到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代表了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案件,这意味着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已成功了一半。

受理后,由公安法制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受理后、立案前的这个阶段,我们一般称之为“初查”。《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2条规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内,一定会有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另外,对于打架斗殴类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查阶段是达成和解的黄金期。立案后即便双方和解,刑事诉讼这个巨大司法机器依然会继续推进,一旦启动,就很难停下来。

3.据理力争、合法维权

当然,有些案件即便经过我们反复论证符合立案条件,而办案人员总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不立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拿出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均可以要求出具书面文书。

对于确实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可在7日内向本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当然,公安内部一般不会否定同事的工作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复议复核直接到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是两个不同机关,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检察院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实践告诉我们,这些合法途径的维权效果显然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办案人员明确违法办案的绝境,尝试给局长、政法委等部门写信反映,争取希望,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控告的成功根本没有千篇一律的秘籍,所依靠的除了专业上的极致精神,还有我们的智慧、勇气、心态。绝不容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刑事控告匡扶正义的使命,而这是一条布满荆棘的路,更多的时候是即便我们付出了百分之一百的努力,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这就更需要律师的坚守,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人间正道是沧桑!我们呼吁更多优秀的朋友投身进来,并肩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