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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26   收藏[0]

  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又是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运用不同规则。


  一、印证规则


  这是认定犯罪数额时最常用的、基本的方法,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以相互印证的数额认定。相互认定是刑事证明中最为基本的证明方法,它以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为基础,不仅要求证据的数量在两个以上,而且要求这些证据的内容必须相互印证,没有矛盾。以受贿案为例,如行贿人供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亦供述收受贿赂人民币2万元,就应认定被告人受贿人民币2万元。印证规则是在证据的内容相互吻合的理想状态下适用的数额认定规则。


  二、就低规则: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的,以其中较低的数额认定。就低规则是以印证规则为基础的。以抢劫案为例,如果被害人陈述被抢人民币800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抢得500元,若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那么,只能认定犯罪数额是500元。因为认定500元是有证据印证的,证据是确实的,相反,如认定800元,那么,其余300元就因为没有证据印证而使其成为孤证,因而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就低规则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常用规则。


  三、接近规则


  指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过多次不同数额的供述或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同数额的供述,按照同其他言词证据最为接近的数额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多次不同数额的供述。如以抢劫案为例,被害人证实被抢600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供述抢得300元、400元、500元,则应按最为接近被害人证实的数额500元认定。因为被害人证实的数额包含了500元,认定500元有其他证据,且符合证据就低标准。二、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数额不相同,按照最为接近其他言词证据的数额认定。仍以抢劫案为例,被害人证实被抢800元,而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供述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则应按照最接近被害人证实的数额认定为700元。


  四、平均规则


  指在审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中,当销售金额或其他金额高低不等难以查明时,取其平均数额予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伪劣白酒,最高售价是每瓶20元,最低售价是每瓶12元,应取其平均值为每瓶16元为销售金额。


  五、实得规则


  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其犯罪手段所涉及的金额与其最后实得的犯罪数额不一致时,以其最后实得的犯罪数额为准,其犯罪手段所涉及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的规则。如合同诈骗罪,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骗单位签署了标的为300万元的合同,当其实际骗取了100万元的货物后便抛售货物携款潜逃。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以其实际骗取的10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而涉及的300万元合同标的作为量刑情节。此规则还适用于抢劫、盗窃信用卡使用消费的案件及盗抢、诈骗、侵占、抢夺票面价值未定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案件。


  六、参与规则


  指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案件中,以行为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而其实际所得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3起盗窃犯罪,总金额是6万元,其实际分得2000元,就应以其实际参与6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至于他实际才得2000元,如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不能认定为从犯的,可作为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对于能够分清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则按照下列规则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罪的数额来认定;(2)、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所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数额来认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累计规则


  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处理的行为性质相同或犯罪对象相同的数额予以相加的规则。此规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未经处理,如经处理过了,再行累计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是性质相同。包括行为的性质相同和犯罪对象的性质的相同,性质不同的数额不能累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2001年4月贩卖海洛因80克、鸦片50克,在2002年2月贩卖海洛因100克、鸦片150克,根据累计规则,应将相同的犯罪对象予以累计,即应认定海洛因180克,鸦片200克。适用该规则时应注意的是: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数额是否累计,应将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考虑进去,对于缺乏连续性的行为不能累计相加作为犯罪来处理。如关于盗窃犯罪的解释中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而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累计计算,如前次盗窃不在一年以内,则行为缺乏连续性,不能累计盗窃数额。


  以上,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规则,此外,还有一些认定规则需要不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