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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来源: 作者: 上海律师廖大林 浏览次数:311   收藏[0]

  某某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丁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辩护人现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丁某可能被判处拘役,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1、本案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取保候审关于量刑刑期的要求,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本案犯罪嫌疑人系为他人提供银行转账帮助,在他人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形下,本案犯罪嫌疑人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丁某本人对上游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内容并不知晓,上游行为人的行为如并未违法犯罪,则丁某的转账行为必然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解除强制措施并释放。

  二.对犯罪嫌疑人丁某予以取保候审,不会干扰案件办理。

  1.对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羁押,不会导致妨碍侦查。本案证据主要来源于网络,相关物品、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扣押、提取,犯罪嫌疑人没有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可能性。

  2.丁某系通过网络与上游人员联系,且联系的人仅为一人。二人仅通过网络联系,丁某对上游人员的真实身份、具体行为并不知晓。因此,取保候审后,丁某不可能与上游行为人进行串供。

  三.犯罪嫌疑人丁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予羁押,不至于逃避侦查。如取保候审,其定能配合侦查、遵守相关规定。

  2.丁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3.丁某在上海租房居住,有固定的住所,取保候审期间不至于逃匿,其亲属可以作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担保。

  4.基于丁某较低的主观恶性,让其尽早与家人团聚、回归家庭孝敬父母,更有利于其反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如本案的上游行为不能确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丁某对其行为的上游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其行为的动机并非违法犯罪,而是为了赚取微薄利润、贴补家用,即使涉嫌犯罪,其主管恶性也较低,如果构成犯罪,也系轻罪,未来判决宣告刑必然符合取保候审关于刑期的规定;行为人不慎违法,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行为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则苛以刑罚。因此,本案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应予慎重认定;基于本案案情,丁某可能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被判处拘役,对丁某不予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基于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经济的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丁某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下年关将至、新冠疫情肆虐,司法不仅应有力度,也应有温度。

  以上意见,基于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望贵院酌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