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不服平顶山市XX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XX日作出的(2021)豫040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阅卷等活动,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采纳:
一、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上诉人XX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将上诉人XX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恰当,辩护人认为,除了审查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帮助资金转移的客观行为之外,仍应当综合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时间节点、“明知”程度进行认定,本案中,XX对上游犯罪的情况并不明知,也无法明确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其程度是非常概括的,加上本案石坚的上线并未到案,无法查明上游犯罪事实,因此,上诉人将王XX、姚X转移的资金按照上家指示通过在“火币网”上购买USTD,再将购买的USTD转至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火币网”地址,这一行为属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上诉人石X的行为明显更为适宜。
二、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石X是主犯错误,应当把石X作为从犯处理。本案中,石X的上线阿木并未到案,石X原来的行为都是听从阿木的安排。
2.关于指控上诉人石X转移资金流水200万元问题,辩护人认为不客观、不属实。该流水是上诉人石X账户全部流水,但不是都与案件相关,这里面有石X自己公司业务流水。该案中王XX共计转账60万元左右,姚X共转两笔,其中1笔是保证金3万元(实际29999),第二笔是1万元(实际9999元),上诉人石X在3月29日才认识姚X,姚X以前发生的事情与上诉人石X无关。上诉人与案件有关的流水是61万元左右,不是200万元。该案中上诉人石X获利共1千元。
3.姚X转账支付的3万元押金不属于石X的获利。这从姚X及石X的供述中可以得到印证。
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应予改判,辩护人建议对石X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1万元罚金。
1.上诉人石X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积极主动如实地交代了所犯罪行,积极配合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认罪认罚,而且当庭诚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罪行有很深刻的悔悟,构成坦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7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的主观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上诉人对案件定性的异议及对案件部分事实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上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教育,体现我国刑法宽大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罚金过高,应依法改判。
上诉人认为,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行相适应。上诉人参与犯罪时间短(从2021年3月6日开始干到3月31日,前后共20多天),获利少(仅仅1000元),上诉人无工作、无收入,而判处罚金50000元明显畸高,根本无力承担。
四、上诉人的手机属于私人物品,不应该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石X的苹果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不当,当今网络时代,移动通讯工具人人必备,该手机也不是买来就是作为作案工具的,恳请不予没收,返还上诉人。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据实做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能给不小心犯错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辩护人:刘耀武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武
2022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