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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玉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3199   收藏[0]

关于张玉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法律意见

 

一、案件事实

    嫌疑人张玉、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天钢新里1X排9号,职业画家,身份证号12010219690401XXX5,2014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处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

2014年4月张玉从北京市四季青花卉市场郑某明处先后购买四只老虎标本,交付两只,两只未交付被公安机关起获,加上之前在蔡某滨处购买的一只老虎标本,共计购买了5只老虎标本,这5只老虎标本均有收藏证书。另,2012年张玉以一幅小画从蔡某滨处换回一只金丝猴标本,挂在自家暖气管上,该猴亦有收藏证书。张玉交代其出版过动物画集,有研究老虎、猴绘画临摹的兴趣,其购买老虎和猴标本目的是用于绘画研究和学习。

 

二、法律意见

1、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结合本案张玉购买或以画作交换上述动物标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用动物皮毛制作皮具、皮衣供自己使用,这点是明确的。张玉的购买不属于我国刑法第341条界定的非法购买行为。其作为职业画家购买虎、猴标本用于绘画研究和学习,提升绘画水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交代的购买意图与其职业相关联是可信的。

2、该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是国家禁止购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购买。结合本案张玉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明知该动物标本是国家禁止购买的,张玉看到动物标本上别有收藏证书,证书载明此标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流转,张玉有理由相信证书表达的含义,直到出售人郑某明被抓后张玉才从郑某明老婆处得知要办理证书事宜。事实上,张玉购买的虎和猴标本均有收藏证书,这一购买行为并不违法。

3、关于猴证与物不符问题

  猴标本是两年前从蔡某滨处以画作交换得来,当时看猴实物与证书样子是相符的,由于标本存放在暖气管上,时间长了就发生变形,尺寸有些不符属于自然损耗的结果。


    综上所述,张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


此致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14年12月4日


 注: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处理结果:公安撤案,张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