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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2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4375   收藏[0]

  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君及其配偶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的李某君强迫交易一案的李某君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案件事实有较为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李某君1月29日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平路以南,歌山路以西A8-A12屋基拍卖会上采用语言威胁方式迫使他人放弃28000元每平方米拍卖事实不存在,李某君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首先,辩护人勘验了公安机关附卷的拍卖会现场监控录像,没有发现李某君用威胁语言迫使他人放弃28000元每平方米拍卖的事实。

  监控录像显示:A8-A12屋基拍卖于2013年1月29日10时27分57秒开始,10时36分54秒结束,历时8分钟54妙。其中,李某君在10时32分40秒之前总共说了四句话,之后李某君再也没有发言,李某君的话没有一句是威胁语言。

  现场监控场景再现如下(李某君说的话用黑体加下划线标出):

  10:27:57 拍卖师:“今天最后一个地块A8-A12,总共五个地块,我这里强调一下,报了必须拿走,五间不能只拿三间,你如果报的四间,要么拿3间,要么拿5间,首先是A12地块,54点27平米,请大家抓住最后机会,每平方米一万五,加价两百,请报价”

  10:28:32 倪某(1号)喊:“一万五”

  10:28:39 后排有位先生喊:“三万”,但没有举牌

  10:28:40 卢某红、李某君站起来转身向其左侧后排看,边上也有部分人站起来,勤俭村村长吴某勇和其弟弟站在第七排中间位置,其后侧有部分勤俭村民。

  10:28:42 拍卖师:“一万五可以往上报”

  10:28:46 后排站起来人比较多,有人在第七排中间位置走动,现场秩序有些乱

  10:28:52 拍卖师:“大家最后坚持一下,后面站的都坐下”

  10:29:00  李某君挥了一下手说:“成交了”

  10:29:02 拍卖师:“没有到保留价不能成交”

  10:29:03 倪某:“保留价是多少?”

  10:29:06 拍卖师:“保留价是保密的”

  10:29:10 拍卖师:“一万五还可以往上报”

  10:29:16 左边第七排中间46号先生举牌,报价声音很小, 拍卖师问:“多少”,边上有人说两万八

  10:29:19 拍卖师重复:“两万八,请亮一下号牌”

  10:29:24 李某君:“什么?”

  10:29:26 拍卖师:“请亮一下号牌”

  10:29:32 拍卖师:“46号叫两万八”

  10:29:40 拍卖师:“46号你要出价吗?”,46号先生摆手表示不要。

  10:29:44 李某君手指拍卖师:“二万八的那个不算数了,他不要了”

  10:29:59 倪某对46号先生:“你要就要去好了”

  10:30:12 后排站起来人较多,有举牌的,有说话的,听不清声音,秩序比较乱

  10:30:35 拍卖师:“后面站的请坐一下,注意,维护一下秩序,上面有监控的”

  10:30:46 拍卖师问18号吴某勇:“你报多少?”,

  10:30:49 吴某勇:“一万六”

  10:30:52 拍卖师:“还可以往上报,一万六”“没到保留价不能成交,继续往上报”

  10:31:09 吴某勇:“保留价报来”

  10:31:14 拍卖师:“现在18号报价一万六,还可以往上加”

  10:31:20  倪某叫:“保留价报出来好了”

  10:31:30 吴某勇又喊:“保留价报来”

  10:31:33 拍卖师:“有没有加价,没到保留价,1、2、3我不会叫,大家都坐下来”

  10:31:50 拍卖师:“我再次强调下,如果没到保留价我也不会叫1、2、3,大家都坐下来”

  10:31:59 倪某:“你报保留价就行了”

  10:32:00 拍卖师问倪某:“刚才一万六,你叫一万六千二是吧?”

  倪某:“是的,一万六千二”

  10:32:06 公证员:“我说明一下,保留价是不能公布的,一定要叫到保留价才能公布,大家安静一下,坐下来,最后一个地块了”

  10:32:25 后面很多人还一直再叫:“保留价多少”

  10:32:29 拍卖师:“18号叫价一万七,举过就放下”“中间同志请坐一下”

  10:32:40 李某君:“都没人举牌,敲敲下去好了”

  注:完整勘验笔录作为本法律意见书附件附后

  其次,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君坐在右边第五排第二个位置,46号先生坐在左边第七排中间位置,46号先生边上站着勤俭村村长吴某勇及其弟弟,还有部分勤俭村民。李某君与46号先生之间隔着卢某红、吴某勇、吴某勇弟弟和勤俭村民,从空间位置上相距较远。李某君上述言行也构不成对46号(包某山)先生威胁。另外,李某君是城东村人,除了其表哥倪某和舅舅和舅妈外,其与勤俭村村长和村民不认识,整个卷宗反映出李某君与吴某勇和勤俭村民没有意思联络。李某君不应对勤俭村村长和村民不当言行承担责任。

  第三,现场公证员傅某某公安询问笔录第三页(侦查卷101页)第九行记录为“倪某这边人当时还讲了威胁的话过的”,傅某某将该句话直接划去,改为“挺嚣张地”,并捺指纹;傅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侦查卷101页)第十二行公安机关记录为“那个人被威胁之后就没有再次举牌”,傅某某将“被威胁”三个字划去,并捺指纹。现场公证员修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直接删除“威胁”表述,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公安机关企图诱导证人,其二,现场公证员不认同2.8万报价人是受到威胁而放弃报价。

  第四,现场拍卖师王某芳公安询问笔录第三页(侦查卷107页),侦查员问:“当时现场到底发生什么事情?”,王某芳答:“之前秩序很好,就是到了最后一块的时候,现场开始混乱起来,一个人报价2.8万元,其他一些人就开始起哄了。”侦查员问:“是怎么起哄的?”王某芳答:“那具体我也没有听到他们讲什么,因为我是专注在报价数字上面,其他事情我没有去关注”。王某芳用“起哄”两个字描述现场是比较精准的,与现场监控录像反映的情景很吻合。倪某叫价一万五后,陆续有人站起来,有人叫三万不举牌,很多人要拍卖师公布保留价,这些都符合起哄的特征。起哄与威胁有着本质区别。

  第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王某公安询问笔录第三页,侦查员问:“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王某答:“开始都是很正常的,就是到了最后一块地拍卖的时候,现场开始混乱起来,有很多人起哄了。”侦查员问:“如何起哄的?”王某答:“很多人喊‘把保留价告诉我们’,也有人说‘都是他们村里人’,意思是被拍卖那块地所在村子里的人”侦查员问:“原先报价28000元的那个人为何后来不报价了,你清楚否?”王某答:“我估计是收到那些村里人压力,具体我不清楚,因为当时边上人在讲‘都是他们村里人’那个人报价后,又有很多村里人站起来走到他边上,我想他是不是有什么纠纷就不报价了”。侦查员问:“现场有无吵架、打架?”王某答:“那是没有的”。王某用“起哄”描述现场情景,与拍卖师王某芳描述相印证。另外,王某认为报价28000元先生弃标是收到来自勤俭村的压力。

  现场监控录像是最为客观真实的证据,监控录像没有显示李某君用语言威胁方式迫使46号先生放弃28000元的事实。现场公证员傅某某直接否认46号先生报价28000元不再举牌是收到威胁。拍卖师王某芳和现场目击证人交易中心主任王某则证明现场有人起哄,起哄不等同于威胁。另外,王某证词说46号先生弃标是收到来自勤俭村民的压力。以上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排除李某君用语言威胁方式迫使46号放弃28000元投标这一指控。


  二、同案犯吴某勇指认李某君对46号包某山进行语言威胁的供述与现场监控录像完全不符,也与包某山的陈述明显不符,是彻头彻尾的虚假证词。

  吴某勇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侦查卷078页)第十一行,侦查员问:“那您们投标过程中是如何投标的呢?”吴某勇答:“……,在最后一个屋基开始时,我就第一个开始举牌喊15000元底价,在我之后就有一个投标人喊价28000元一个平方,这个时候倪某表弟就走到喊价人边上讲:这块土地我们村里有人要投的,你在这里喊什么喊,你投去也是没有用的,也造不上去的。在倪某表弟这样威胁之下,那个喊价28000元投标人就放弃了”。

  吴某勇的供述是彻头彻尾的虚假证词。

  首先,最后一个地块开拍后第一个喊价15000元的是倪某不是吴某勇,有现场监控录像、拍卖师陈述、拍卖记录等为证。

  其次,李某君坐在右侧第五排第二个位置,倪某喊价15000元后卢某红、李某君有站起来,但并没有离开座位。46号先生坐在左侧第七排中间位置,其喊价28000元后,李某君并未离开自己位置走到他旁边。这有现场监控录像为证。反倒是吴某勇及其弟弟,还有部分勤俭村民站在46号先生旁边。

  第三,李某君在这期间只说了“成交了”、“什么?”、“二万八的那个不算数了,他不要了”、“都没人举牌,敲敲下去好了”这四句话,根本没有说过吴某勇所述的上述威胁语言,有现场监控录像为证。另外,包某山陈述也印证李某君没有讲过那么多的话,显然吴某勇陈述虚假。


  三、强迫交易罪属于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强迫退出交易的人属于受害人,受害人报案笔录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统观全案没有受害人报案笔录,定罪核心证据缺失。

  李某君强迫交易一案最初来源于群众匿名举报,被举报人为倪某,举报基本事实是倪某雇佣二十个彪形大汉把持拍卖会现场,其他人不敢叫价,倪某以25000元每平方米拍得屋基,低于市场价格。东阳市人大主要负责人对这份匿名举报信进行批示,东阳市公安局将倪某、吴某勇缉拿归案。显然匿名举报关于二十个彪形大汉把持拍卖现场举报内容是严重失实的。倪某和吴某勇归案后很快被取保候审,而李某君却被批捕并移送起诉。李某君显然成了替罪羔羊。此案不仅程序正义缺失,实体正义更不存在。

  综上所述,李某君强迫交易案犯罪事实不存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李某君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本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李某君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浙江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曹小明律师

  2013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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