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委托人:申某某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13068119861011XXXX 电话:
地址:
受托方: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60383804Y 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508
甲方因 父亲申某泽不服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1081刑初4XX号对其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委托乙方作为其父亲二审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父亲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曹小明律师 为申某泽二审辩护人,为申某泽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更换指派律师应征得甲方同意,因紧急情况指派律师无法工作的,乙方应安排资历相当的律师接替其工作,紧急情况消除后指派律师应立即恢复工作。
三、乙方服务范围包括会见、阅卷、法律咨询、代写上诉状,二审出庭辩护,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甲方需要乙方调取证据的,需提供具体明确证据线索。如果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乙方无法调取的,由乙方申请法院调取。
四、乙方律师在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时应尊重申某泽本人意愿,乙方律师可从专业角度给出辩护意见,如申某泽本人对辩护意见有补充和修改的,乙方律师应当尊重申某泽本人。
五、乙方不对案件审判结果做承诺,但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标准完成会见、阅卷、出庭辩护工作。如果需要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和沟通的,乙方律师应当做好沟通工作。
六、甲方有义务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事实,如甲方有对申某泽定罪量刑有利证据,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甲方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提交假证误导乙方律师。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执业过程中做违法行为,包括会见时违法传递信息、违法泄露案情,串通案情。乙方律师有权拒绝甲方不合法请求。如果甲方不合法请求可使乙方律师遭受处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律师费用。
八、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本协议签署之日5日内甲方向乙方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 万元 人民币。另,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支付五千元 人民币办案费,用于交通、住宿,差旅。
九、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二审结束止。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签字,并乙方盖章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乙方承办律师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署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