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被告人马富的委托,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马富构成非法携带抢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不构成走私武器罪。
第一,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看:(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上述四大构成要件中马富的行为符合前三个要件,而不符合第四个要件,即其主观是不是故意,而是过失,这是因为马富并不知道携带枪支进入中国境界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他知道,他是绝对不会将枪支带入中国境内的。我国对犯罪的认定采用的是主客观统一的学说,而不采用客观规罪的原则,这一点请法院充分考虑。
第二,从查获经过来看,查获马富携带着枪支是在那邦镇密支那宾馆303房间查获的,宾馆是不特定人居住的地方,属于公共场所,马富带枪在公共场所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应当定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二、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马富是一个外国人,他不懂中文更不懂中国法律,他是一个外国士兵,在国外推带枪是合法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是押运柚木来拉咱的,一方面他对瓦邦部队来说是履行公务,另一方面也为活跃中缅边境贸易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也正因为如此,缅甸瓦邦才出具书面证明给盈江县人民政府:“请求贵国政府对马富给予宽大处理为谢”。缅甸是我们的友好邻邦,我国是礼仪之邦,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讲究以德治国,辩护人希望“严以律己宽厚待人”的中华美德在马富身上得到体现,辩护人深信追求合理、合法是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共同心愿,辩护人请合议庭仔细考虑本案的情理性、特殊性。
三、马富没有任何主观恶性,是积极配合侦查活动的典型,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2003年7月7日晚上,那邦派出所将马富传讯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晚就将马富放回宾馆了,7月8日的马富主动的到派出所交纳罚款并讲枪支一事,7月9日的派出所的将马富押到了看守所,如果马富要逃避侦查,如果其主观有恶意,他完全可在7月7日晚上或7月8日逃往缅甸,但他没有这样做,由此可见马富是诚实守信的,他是积极配合侦查的。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德宏是西南边陲,是西南的丝绸之路,各种跨国犯罪也复杂多样,但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恶性及作案动机千差万别,然而本案中的被告人马富并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思想单纯,为人诚信,而是为繁荣“西南丝绸之路”在中缅贸易的合法活动中过失触犯中国法律的,他与走私毒品犯或纯粹的涉枪犯、其他走私犯有本质的区别,请法庭根据情势变更的法律理念对马富减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清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荣新
二OO四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