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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民倒卖文物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7年12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152   收藏[0]

审判长、合议庭: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郭安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和法庭调查的结果,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罪需具备: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第二,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三,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构成倒卖文物罪,那么,郭安民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本案重点审理的内容,也是被告人郭安民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关键。

  我们注意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是'66148部队的程永兴联系被告人郭安民,称其手中有文物,让郭寻找买主'。今天法庭已经查明,被告人郭安民在本案中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

  郭安民没有直接联系买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来临汾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不是郭安民要求来的,郭安民也没有要求购买文物的被告人购买文物,也没有与购买文物的被告人预谋购买文物。购买文物的被告人买与不买文物,与郭安民无关。郭安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正在平阳宾馆住宿,没有任何倒卖行为,或者着手进行倒卖,所谓倒卖,就是交易,郭安民没有交易行为,也没有着手进行交易,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贾世俊既不是卖主,也不是买主,没有证据证明郭安民联系贾世俊的行为就是要牟利,就是为了倒卖,或者帮助卖主、买主倒卖文物。

  退一步讲,假如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但是,倒卖情节也是轻微,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因为,作为买主的被告人不是由郭安民联系,倒卖的标的物不是郭安民所有和控制、占有,倒卖文物的数量,倒卖文物的价格,牟利不是郭安民决定,倒卖的时间、地点、方式都不是郭安民决定,郭安民不但没有上述决定权,甚至建议都没有,始终看不到犯罪严重的情节。如果情节不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虽然侦查机关从程永兴家收缴一级文物15件,一般文物21件,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郭安民就是倒卖上述文物,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安民以牟利为目的与卖主程永兴共同倒卖上述收缴的文物,文物的卖与不卖,由程永兴决定,卖给谁也由程永兴决定,卖多少件也由程永兴决定,牟利不牟利也由程永兴决定。也就是说,程永兴是卖一级文物还是一般文物或者一般文物中的一件,公诉机关不能证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第(四):'个人非法经营不属于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其非法经营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能完全证明郭安民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犯罪。

  此外,程永兴虽然移交部队处理,但是程永兴是文物的卖主,是重要同案犯,其讯问笔录或者陈述是应当是供词,而不是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其他同案人员的证据。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应当对倒卖文物过程中的'介绍人'定罪课刑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被告人郭安民既不是文物的卖主,也不是文物的买主。在这起倒卖文物案件中被告人郭安民的身份是一个'介绍人',被告人郭安民的地位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地位。这样的组合完全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起诉书》把交易的介绍人与交易的卖主或者买主捆绑在一起称之为'共同犯罪',违背了案件事实,也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规定,不应当对倒卖文物的介绍人郭安民充定罪课刑。

  关于'介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

  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没有规定'介绍文物倒卖罪',在《刑法》的所有条款中都没有规定'介绍文物倒卖罪'。辩护人认为,这决不是法律的疏忽。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刑法》规定,不应当对被告人郭安民定罪课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安民在本案中既不是买主,也不是卖主,也没有证据证明郭安民是帮助卖主还是买主,他只是这个非法交易的介绍人之一。被告人郭安民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追究。

  谢谢。

  山西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保庆 王蕴才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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