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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滥用职权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来源: 作者: 柯圣之 浏览次数:2283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作为王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王某并作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纵观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不外乎两点:1、王某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2、王某的行为造成了事故后果,要承担事故责任。辩护人现针对公诉机关的观点,作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  王某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不得尾追、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规定。但是,辩护人认真查找和向省交通厅调查,得出的结果是:尾追闯关车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没有禁止。所以,公诉机关认为其违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交通局内部自己强调的不得尾追车辆,目的是为了保护队员的安全,不属于执法程序规范。


  合理尾追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0条规定,发现超载行为,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闯关是一种抗拒检查管理的行为,其违法程度比超载强。法律规定超载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管理,那么,闯关这一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应当予以管理,否则就是不作为。肇事车驾驶员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纵容其逃跑不排除会给他人造成更危险结果的可能性。合理的尾追以记下其逃跑路线、车牌号或予以拦截是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若纵容此种行为不进行尾追,会导致将来谁也不接受检查,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将形同虚设。所以,合理的尾追并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依无罪推定原则,王某的“追”应理解为合理尾追。而不能理解为不顾一切后果的追。


  所以,王某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  王某的行为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事故责任


  某市市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方远财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明显错误;且该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是2007年8月12日,在王某和方远财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似乎是专门为这二人定罪而出具的。


  正如起诉书指出的:“后面紧随的瑞风商务车撞上捷达车的右侧,造成捷达车失控而向前高速滑行并撞上农用三轮车”。即瑞风车失控的动力来源于瑞风车的高速撞击。同时,基于瑞风车司机的人身危险性,不排除事故的发生是其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瑞风司机已经逃逸,依法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农用三轮车在行车道上上下客、又严重超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某市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明显错误,依法不能采纳。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由逃逸的瑞风车司机承担。


  三  王某对事故发生仅有过失心态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过失。不考虑王某、方远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其二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对事故结果有过失心态。其次,行为人对事故的心态是事实问题,不因身份变化而变化,即在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对事故发生是过失心态,那么,在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其对事故发生也是过失心态。


  四  王某其情可悯


  正如公诉人所说,联合执法队是各部门的骨干组成,对某市的汽车运营市场有巨大作用。成立一年多来,联合执法队查处了1500辆次“黑车”,对整顿某市的汽车运营市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是我省治理“黑车”的典型模范,得到了合法经营车辆的褒奖。


  这些成绩是执法队员每天在烈日下暴晒、在炙热的公路上露天执法而取得的。在烈日下烤晒,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执法队员可能会迫于执法需要,采取一些不冷静不合理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一直对规范某市汽车运输市场起到很大的作用。


  本案中,王某仅实施了一个本能行为、一个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行为。恰好遇到了队员在暴晒下的不冷静、遇到一个疯狂的逃逸司机、遇到一辆违章的超载农用三轮车,导致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若因此,便让王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让人难以接受。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求:1、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2、滥用职权行为和事故结果间有必然因果关系3、对事故结果有故意心态。本案中,王某没有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和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其对事故结果没有故意心态。所以,王某无罪。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