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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峰徇私枉法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来源: 作者: 崔莉律师 浏览次数:2238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和合议庭:


  接受钟伟峰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人民法院应在本次再审时就全案一并审理,发现错误一并纠正。


  在开庭前,辩护人听到这样的议论,本次再审只是根据第二被告的申诉进行,如果改判也只针对第二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作出调整,即便在再审时发现对钟伟峰的定罪错误,也因钟伟峰没有提出申诉而不做任何改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一十二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是对全案进行审查,既然是对全案进行的审查,就该就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结论。同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将没有提出申诉的被告人除外。因此,法院在本次再审时应该就钟伟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和重新作出判决。


  辩护人认为,本案对钟伟峰的定罪和量刑是错误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直接宣告钟伟峰无罪也可以发回原审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后,钟伟峰分别向兴城市法院和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现又向葫芦岛市人大提出申诉,因此,本案的再审应将钟伟峰的申诉请求一并审理。


  二、钟伟峰即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实施枉法的行为,如有问题也属于工作中的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同时,办理取保候审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并不构成犯罪。


  (一)、钟伟峰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1、钟伟峰的工作失误是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在工作中出现的判断失误或是执行领导的错误决定,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是本案最重要的焦点也是二级法院普遍忽略的事实,也是钟伟峰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最充分的理由之一。


  研究钟伟峰有无办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和经验,以及对该案的办理中有没有决定或决策权,对本案钟伟峰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对于本案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显然,徇私枉法的具体行为本身即足以表明其行为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概括起来就是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罪犯,而该种目的正是行为人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所积极追求的危害结果。换言之,行为人所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必然会发生冤枉好人或者放纵罪犯的危害结果,而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对此当然是明知的,并有意为之,故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界限中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认识水平、能力不高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对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钟伟峰参加民警工作的时间和经历。这一结论就不难得出。


  钟伟峰在派出所当警察的时间表


  2002年9月从部队转业,分配到葫芦岛龙港公安局玉皇派出所任民警;


  2002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参加葫芦岛市公安局初任民警培训;


  2002年底正式报到至办理强奸案,钟伟峰始终是跟随老民警(主要是张智警官)学习;


  2003年12月13日发生强奸案,最初由民警商磊首办;


  2003年   月    日由于商磊调到外单位,临时抽调钟伟峰办理此案。


  据此,从钟伟峰调到派出所实习到调来办案,钟伟峰一共参警了不到一年。此前,钟伟峰从未办理过任何刑事案件更没有办理过取保候审。


  2004年1月7日,钟伟峰根据领导批示,为案犯填写了取保候审申请,该申请是老民警张智指导写的,还在领导的安排下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04年2月,钟伟峰调到治安队。


  整个办案的时间是一个月,在此之前,钟伟峰从未接触过强奸案更未接触


  过取保候审也未办理过取保候审。对取保候审的概念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一无所知。


  凡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办理刑事案件,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和完成的,需要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大量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做到。对于一名没有学过一天法律刚从部队转业的军人来说,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取保候审的条件等等,并不清楚和明白,更没有经验和水平。上述钟伟峰的时间表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钟伟峰是不可能有办案的任何水平和能力的,因此认定钟伟峰在该案件处理上应当抵制应当明知等等都是强加给他的,他能做的和会做的只能是不折不扣地老老实实地执行上级领导或是其他警察的命令或指示,别无选择。因此,仅凭这一点,就不能认定钟伟峰构成犯罪。


  (二)钟伟峰并不明知被害人翻供的具体事实和背景,仅凭道听途说就认定钟伟峰明知,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书认定钟伟峰构成犯罪的理由之一是:钟伟峰听说了被害人翻供的背景,因此认定钟伟峰明知。


  这种观点是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也是对刑法中的明知的错误理解。


  1、明知必须是对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的事实情况的清楚而明确的认识。钟伟峰只是道听途说到了一知半解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明知。


  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明知非常必要。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的明知必须是故意的认识,该认识至少应包括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情况的认识,对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的事实情况的清楚而明确的认识。


  也就是说,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行为人的认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就是他须明知自己在非法地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包庇有罪者不使其受追诉,或者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如是因其办案水平和经验不足,未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便缺少徇私枉法的犯罪故意;三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追诉或不被追诉、逃避追诉的结果。


  认定钟伟峰明知的证据只有冯刚的证词,而且本辩护人并没有在卷宗中查找到该份证词。据判决书描述,冯刚只是就被害人家属改口供向钟伟峰说了三言两语。但仅凭这三言两语就认定钟伟峰明知,没有说服力。


  冯刚只是犯罪人的亲属,并不是参与让被害人修改口供的当事人。因此冯刚本人也不清楚改口供的内幕和背景。因此,仅凭冯刚的证词,不能得出钟伟峰明知的结论。“我姐夫让我告诉你,那边的事情都办完了”,根据这一情节不能认定钟伟峰明知。(见冯刚的新证词)


  另外强奸的认定就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因此,被害人翻供,将违背妇女意志推翻成自愿行为,确实关系到案件能不能认定为强奸的问题。况且,当时由于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被害人又翻供。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并不能认定为徇私枉法。


  2、赵宝中本人并没有将翻供的背景告之冯刚,也就是说传话的冯刚本人都不明知翻供的内幕,钟伟峰更不可能明知。


  见冯刚2007年4月28日的证词,和赵宝中的证词。


  3、作为刚刚参警梦想多年成为一名人民好警察的钟伟峰,并没有水平和能力对被害人改口供的真假和法律性质和结论作出正确和专业的判断。


  没有学过法律,也不会办案,更没有办理过取保候审,也不知道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因此,即便间接地听说了改口供的情况,钟伟峰也是不会清楚其法律性质和结论的。他只能被动地向领导反映和无条件地听从领导的决定,故不能因此认定钟伟峰有徇私枉法的犯罪故意


  对于一个刚参加工作的民警,是没有能力仅根据间接的听说就作出包括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情况的清醒的认识,进而形成了对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仅根据听说改口供一节事实就得出钟伟峰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结论显然是主观推断,也是主观臆断。


  (三)钟伟峰并没有徇情的犯罪动机


  二审法院将为了张智摆脱当事人亲属的追究,作为钟伟峰有徇情的犯罪动机,是不客观的也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张智本人称,自己从没有让钟伟峰为开脱。


  第二,钟伟峰即没有能力也没有实施为张智开脱的行为


  第三,没有一份证据显示,三被告有为张智解脱的共同故意和行为


  三、钟伟峰没有枉法的可能更没有枉法的行为


  (一)钟伟峰在接案后,已经查到马岩峰地址在大连,向于所长汇报要求抓捕马。但是,于所长按岳华局长的指令,以马岩峰要来自首为由没有批准;


  (二)钟伟峰既无法律知识也无办案水平和能力,更没有接触或办理过取保候审案件案子,因此,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概念和构成条件并不知悉。


  从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几位民警的证词中可以证明:在案件的侦察和办理中,钟伟峰仍然是个实习者,处处都听其他民警的,听领导的,就连取保候审的表格也是在其他民警的指导下填写的。况且被害人改口供的资料是于所长转交给他的,办理取保也是上级领导决定的。因此,将枉法的罪名强加在这样一个刚刚参警的民警手中,是没有说服力的。从张智和冯力等警官的证词中均能证明这一点: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张智口授指导,由钟伟峰填写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不是钟伟峰所为。


  (三)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上级领导决定的,钟伟峰只是领导错误决定的执行者,不能因为钟伟峰执行了领导的错误决定,就认定钟伟峰实施了枉法的行为。这是因为钟伟峰没有任何水平和能力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就没有任何可能抵制领导的错误决定。钟伟峰因水平能力不高执行领导的错误决定并不构成犯罪。


  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届满,而领导交来了被害人的新口供并经请示其他部门并由领导批准的行为,与钟伟峰无关。


  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充分证实本辩护人意见的正确性。该则案例就以对某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是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为由做出执行警官无枉法的事实认定。根据《刑法》分则中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枉法的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是钟伟峰的决定,取保后钟伟峰便调至治安队,因此,未采取措施与钟伟峰并无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至今在逃之责任不应由钟伟峰承担。对钟伟峰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也只是水平有限而导致的过失。


  (四)接手案件后一个月,钟伟峰又被调动到治安队,因此,取保候审后没有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责任与钟伟峰无关。


  四、法院的公正判决即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也是保护无辜的人一生的前途命运和幸福安康


  (一)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由此可见,当一个人被刑罚惩罚时,他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自由等都不同程度地丧失,这种惩罚是最残酷的。


  因此,执法者有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做出公正的无罪的判决。


  钟伟峰出身贫寒,走出农村参军,努力工作拼搏多年,在部队参了军入了党提了干。出于对人民警察职业的热爱,放弃当公务员的机会,义无反顾地加入了警察的行业,他一心想成为一名好警察,匡扶正义,为民保一方安宁。但是,参加警察才一年,就被无辜牵扯到了刑事案件中,被判刑入狱。他为此失去了公职、失去了热爱的职业,荣誉扫地,成为一名失业人员。多年的理想和努力付之东流。他的家庭出现危机,更主要的父亲的判刑给天真的孩子的心灵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可见刑罚带给钟伟峰的打击是沉重的和毁灭性的。


  (二)刑法的功能或者说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者发生作用的能力。刑法的功能是多重、多种的,而不是单一的。


  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收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刑罚权像其他国家权利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动用刑法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刑罚权,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一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只想惩罚而不讲教育改造,或者只讲教育改造不讲惩罚,都将有碍于目的的实现。


  对于本案,钟伟峰的工作存在失误,有一定的问题。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人民法院应该充分保障其人权, 保障无罪的钟伟峰 不受刑事追究。


  综上所述,钟伟峰既无犯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故意,也无实施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钟伟峰无罪。


  此致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崔莉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