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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玩忽职守案(密云踩踏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来源: 作者: 钱列阳 浏览次数:2270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接受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孙勇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孙勇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依据《刑法》第39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为辩护人我认为被告孙勇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公诉人的指控部分有误,同时,本案的发生有若干重要情节和前提,现分述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这一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孙勇作为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所长,在参加县公安局的灯会保卫工作中,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再行制订本所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因为县公安局的安保统一行动参加单位多达十余个,如果每家都制订自己的工作方案,必然会使安保工作陷入混乱,各单位只能按一个工作方案执勤才能保持工作步调一致性。这是公安保卫工作的惯例。县公安局从不要求在此类安保工作中各派出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所长职责中也无此规定,原因就在这里。因此,在安保工作中再行制订其它各书面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既缺乏必要性又会扰乱正常工作。所以,公诉人在此项中的指控无法律依据。


  二、《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存在重大缺陷和疏漏。


  2004年元月12日密云县公安局制定了《密云县第十四届艺术节暨2004年春节系列文化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该方案的制订存在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没有在《工作方案》中指出开、关灯时间。


  密云县文委向县公安局报的灯会材料中已列明开、关灯具体时间是晚7:00-10:00(法庭已当庭出示书证)。但该材料孙勇等被告均从未见过,因此,值勤人员从不知晓具体开灯时间,出现了值勤人员向电工打听开灯时间的现象,这就为上岗时间的不确定打下了基础。


  (二)《工作方案》没有直接规定灯会上岗时间。


  在《工作方案》中规定“1月31日-2月10日迎春灯展活动期间,值勤人员具体上岗时间另行通知”。这样含糊的规定实际剥夺了安保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主动权、决定权。客观上加大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必须及时下发出勤通知的责任。


  (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没有严格依照《工作方案》下发上勤通知。


  从庭审材料可以证明,初十晚9:00左右县局指挥中心干部肖兴玉给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王付立打过一个关于正月十五上勤的电话,这是县局指挥中心在本次事件中唯一的电话通知,而仅有的这个电话也是说:“正月十五晚上,各单位按原方案执勤”。这里的原方案就是《工作方案》,就是需要等待进一步通知上岗时间的方案。事实是,在这个电话之后直至正月十五这天,指挥中心再没有任何人就上勤时间再给城关派出所打过任何电话。这是庭审中认定的事实。


  (四)高建生的答复含糊其辞,严重不负责任。


  正月十五下午,在县公安局召开的禽流感工作会后,办公室副主任周宗照询问直接负责灯会保卫工作的治安大队长高建生晚上灯会怎样上勤,高建生的回答:“让值班民警去转转就行了”。这个回答中仍然没有具体上勤时间,在一旁的陈百年听到后回单位向孙勇作了同样表述。这就是两被告自行商定晚7:30上勤的原因。


  (五)《工作方案》中没有制订上岗的监督、检查机制。


  综上,被告孙勇作为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所长,2004年密云灯会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参加人和云虹桥段的具体负责人,对于发生的“2.5”重大伤亡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孙勇本人对此已有充分认识和悔过,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并当庭作了明确表述。作为辩护人,我认为被告孙勇的态度是正确的、明朗的。但我同时认为的是,这一悲剧的发生是一系列错误造成的,被告孙勇马虎大意,将此事具体操作交给了陈百年,自己没有亲自到灯会现场察看当天具体情况等失职行为只是这一系列错误中的一个环节。其它如前所述,县公安局在制订和落实工作方案中的失误也同样对“2.5”惨剧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切归根到底,就是所有参加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工作态度。这一切不是一、两个直接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可以替代的,更不可能替代的是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工作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乃至良心责任。


  上述意见当否,请法院予以考虑。


  孙勇辩护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钱列阳


  20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