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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桥习犯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64   收藏[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刑再1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申诉人)宋桥习,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原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萍,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桥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桥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以(2016)粤刑申27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9年11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炳、杨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桥习与其辩护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再审审理终结。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桥习在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林业站工作期间,在分管棉洋镇桥江片林业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棉洋镇桥江片富强村“正坑里”的林木于2014年6月间被陈某航(已判刑)滥伐,经五华县林业局鉴定,林木被砍伐面积185亩,合计材积247.5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92.9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9216元。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桥习身为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究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宋桥习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桥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宋桥习身为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究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上诉人宋桥习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再审请求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主要理由为:1.他是某某服务中心的职工,不是专职林业干部,不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2.2014年6至8月共请假52天,基本没有上班。3.护林员和村干部没有向他反映和举报涉案林木被滥伐的情况。4.经济损失七万多元不是重大经济损失,涉案林木是个人财产,且是被火烧过的废林。
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的辩护人提出宋桥习无罪。主要理由为:1.林木被陈某航滥伐的2015年6月至8月,宋桥习大部分时间因病休假,无实地巡查监管林地的职责,也未接到群众举报或护林员的报告,宋桥习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2.被滥伐的林木是陈某航向晨鸣公司购买且已烧毁的废林,滥伐并不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3.宋桥习并非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渎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造成损失79216元未达到追诉标准,追究宋桥习的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4.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认定宋桥习构成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1.原生效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应予确认。2.原生效刑事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对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的行为定性准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宋桥习属于从事林业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宋桥习负责监管的林区,被滥伐合计材积247立方米,超过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3.本案滥伐的林木失火烧过,权属为滥伐者陈某航,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滥伐期间宋桥习确有多次经批准因病休假,投案后稳定如实供述,同时考虑其以往工作绩效等情节,宋桥习玩忽职守罪量刑可再酌情从轻,建议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
经再审审理查明:
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林业站工作期间,负责棉洋镇桥江片区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工作。2014年1月间,陈某航向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购买五华县棉洋镇桥江片区富强村“正坑里”山上承包种植的桉树,2014年1月30日下午至31日晚,棉洋镇富强村发生森林山火,涉案桉树过火被烧。2014年6月至8月间,陈某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滥伐林木涉及面积185亩,合计材积247.5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392.9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9216元。在陈某航雇工滥伐林木期间,宋桥习因病请假40天,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滥伐林木行为,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防范、制止滥伐林木行为。
2015年1月22日,经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敦促传唤,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到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宋桥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再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五华县棉洋镇党委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宋桥习于2008年7月至2013年7月在五华县棉洋镇林业站工作,2013年8月体制改革,林业站并入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宋桥习在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从事林业工作,履行林业站职责。
2.原审被告人宋桥习《个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证实宋桥习是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及其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经该局敦促,2015年1月22日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到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4.《五华县棉洋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棉洋镇机关干部、职工请假条》、中共五华县棉洋镇委员会、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棉洋镇宋桥习同志有关工作的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在2014年5月10日至5月25日、2014年6月1日至6月5日、2014年6月11日至6月20日、2014年7月2日至7月11日、2014年7月21日至7月25日、2014年8月4日至8月13日期间请假休养治疗。
5.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棉洋镇富强村森林火灾情况汇报》,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2时30分至31日晚9时15分,棉洋镇富强村发生森林火灾。
6.中共五华县棉洋镇委员会、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宋桥集(习)同志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函》,认为宋桥习平时护林工作尽心尽责,由于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身体原因,案发期间请假,导致监管不到位,且涉案桉树是他人承包种植的火灾过后的人工经济林,未造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恳请法院本着治病救人、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
7.棉洋镇富强村被砍伐桉木损失情况、损失价值计算、测绘图,证实富强村被砍伐桉树涉及面积185亩,蓄积392.94立方米,材积247.55立方米,损失价值79216元。
8.陈某航滥伐林木案《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陈某航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9.证人张某民的证言,五华县棉洋镇桥江片辖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由宋桥习负责,桥江片一共有七个,分别是塘纯村、绿水村、宋乔村、富强村、溜沙村、水湖村、双璜村。
10.证人陈某航的证言,2014年1月许,其以70万元购买晨鸣公司惠州分公司在棉洋富强村的桉木,约1200亩。几天后发生火灾,其担心被火烧过的桉木会霉烂,2014年上半年,组织5人对桉树进行清理。6月有事离开,委托张某耀帮忙管理,组织工人对被火烧过的桉树进行清理,把有用的桉树采伐下来放在路边,并雇请挖机开路。工人工资的发放、木材的出售都由张某耀负责管理。2014年8月间,张某耀来电说砍伐行为被森林公安查处,其听到后叫张某耀停止砍伐。砍伐期间,无主管部门前往检查、制止。
11.证人张某耀的证言,2014年6月陈某航来电说买到棉洋镇富强村晨鸣公司的桉树,陈经常不在家,让他帮忙管理砍伐桉树。二三天后,陈又来电说有挖土机在作业、已请工人砍伐,要其去看看,其雇请钟某明到富强村“正坑里”管理砍伐桉树,直至2014年8月被五华县森林公安立案查处。砍伐期间无林业部门的人员前来监督、制止。无人制止无砍伐许可证不准砍伐。
12.证人钟某明的证言,2014年6月起其被张某耀雇请到棉洋富强村“正坑里”管理砍伐桉树,直至2014年8月被五华县森林公安查处。砍伐工约10人,是老板叫来的。当时运走有4到5车,山上还堆放100吨桉树。砍伐期间无林业部门的人员前来监督、检查、制止。
13.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的供述,其于2008月7月份至2014年在五华县棉洋镇林业站工作,2014年(具体月份其记不清楚)林业站并入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时,其开始在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工作,是普通工作人员。棉洋镇辖区森林资源保护进行分片管理,一共分四片管理,分别是:其负责桥江片,古某福负责棉洋片,刘某辉负责荣华片,黄某章负责三水片,陈某云副主任负责棉洋镇辖区林业的全面工作。2014年五华县棉洋镇富强村“正坑里”山上发生滥伐林木的事情,具体情况其不清楚。不知道谁在五华县棉洋镇富强村“正坑里”山上滥伐林木,砍伐多长时间不清楚,也不知道砍伐桉树的人有否采伐手续。其也没有到过棉洋镇富强村“正坑里”山上的砍伐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辖区林木被陈某航滥伐林木面积185亩,林木材积247.55立方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国家林木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对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及其辩护人与检察员出庭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对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提出他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规定的意见,经查,宋桥习于2008年7月至2013年7月在五华县棉洋镇林业站工作,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3年8月体制改革,林业站并入五华县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宋桥习在棉洋镇某某服务中心从事林业工作,履行林业站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以上立法解释的规定,宋桥习虽是某某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编制人员,但在林业局派出机构林业站履行职责,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规定。宋桥习提出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对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桥习不具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的意见,经查,宋桥习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责负责五华县棉洋镇桥江片区的森林防火、防范、制止滥砍滥伐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本案被滥伐的林木在宋桥习负责保护林业资源的片区,宋桥习负有制止该片区林木被滥砍滥伐的工作职责。宋桥习因请病假等原因,在陈某航雇工滥伐林木期间,未能认真履职,对滥伐行为不知悉未予以制止。宋桥习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桥习不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对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玩忽职守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标准。但本案并非普通玩忽职守案件,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玩忽职守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立案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被滥伐林木247立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依法应追究宋桥习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宋桥习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对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航滥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未造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意见,经查,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砍伐自己拥有权属的林木同样必须申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范围进行采伐。滥伐个人拥有权属的林木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足以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5.对于原审被告人宋桥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与检察员出庭意见,经查,鉴于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宋桥习能投案自首。案发时间段宋桥习大部分时间因病请假未能履职;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未达到普通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陈某航滥伐的林木是其购买他人承包种植,森林山火烧过的速生人工经济用材林;本案的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当地基层党政机关根据宋桥习平时的工作表现函请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宋桥习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较轻。宋桥习自首且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与检察员出庭意见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桥习身为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宋桥习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虽对其行为性质作了辩解,但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宋桥习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情节未充分考虑,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宋桥习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宋桥习免予刑事处罚的出庭意见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宋桥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元智
审判员  魏 海
审判员  王兴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劳靖雯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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