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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小罗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来源: 作者: 姚德华 浏览次数:346   收藏[0]

     (一)本案证明诈骗事实的证据尚不够充分,事实不清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般共识,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构造为:犯罪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欺骗的人产生认识错误→被欺骗的人在错误支配下交付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同时,要构成诈骗罪,主观上还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起诉意见书载明的案件情况来看,12名涉案人员为了牟利和为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TTM币引流,研发了怪兽云运算力APP,在该APP内发行无实体价值的“TT流通”,并将TT流通积分包装为“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进行推广,并吸收代理商作为节点进行销售,在之后上线交易的交易过程中,采取人为操控和修改代码的方式,抬高和降低TT流通的交易价格,从而非法牟利。

  辩护人认为,证明诈骗事实的在案证据尚不够充分,事实不清:

  1.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毕小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欺骗者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在错误支配下处分财产,进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1)在TT流通的宣传中,杨强等人明确定义了TT流通的性质和作用,包括TT流通的线上消费、兑换矿机等可能,直到本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时,TT流通所宣传的功能和价值,除投资升值没有实现外,其他功能均已实现或者完全可能实现。这表明毕小罗并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与此同时,被害人陈述表明,多名被害人在成为TT流通节点商之前已经是深谙虚拟货币运行的基本原理并参与了相应的实践交易,也就是具备了超出一般人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在成为TT流通节点商之前,基于自身的关于虚拟货币专业知识,被害人对TT流通亲自进行了反复认真的线下考察,其是出于自身的判断作出最终决定,因此这些被害人关于TT流通的认知并非认识错误,更遑论在错误支配下处分其财产。

  (2)起诉意见书载明,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657419.26个USDT(泰达币)价值人民币10702453.38元。从转入电子钱包的金额和笔数看,对应的受害人均系招募的代理商节点。相关受害人的询问证言证实,绝大部分受害人投资购买TT流通后,在市场流通的过程中,并没有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进行过低价抛售,也就没有卖出TT流通导致亏损兑现。在TT流通项目后期,当其市值贬值至1元人民币时,本案的涉案人员制定了不同的方案来偿付节点商:或以5元的价格回收了节点商钱包里的TT流通,或者让节点商自行购买当时客观上具有市场价值的TTM矿机,或者让节点商在APP商城内充值作为代币购买实物、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

  事实上,基于怪兽云运算力APP对TT流通设置的一系列奖励机制,截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受害人将TT流通兑换TTM矿机时止,事实上绝大部分受害人账户内所持有的TT流通的数量,远高于其实际投入资金购买的数量,比如,购买了1万个TT流通,通过系统内的奖励机制获取了额外数量的TT流通,在兑换矿机时,所持有和用于兑换矿机的数量是1.5万甚至2万个TT流通。这一机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用TT流通兑换矿机时,其兑换成本因TT流通数量的显著增加,而被摊薄和稀释,从而使定价35000元人民币即7000个TT流通的矿机,看上去价格高昂,但若使用TT流通进行兑换,实际成交价格明显降低。

  可以看出,无论是节点商充值的人民币还是USTD(以下简称“泰达币”)都获取相应的对价或者得以充分偿付,部分节点商甚至因此获取了比较丰厚的利润。而毕小罗截止案发也没有因为TT流通的发行和运营获得过任何收益,更没有非法占有节点商的财物。职是之故,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毕小罗在客观上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

  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诈骗罪中的财产及其价格

  厘清财产犯罪中之财产属性及其数量、价格是认定犯罪的另一关键问题。从起诉意见书来看,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657419.26个泰达币。全案仅仅通过高该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就判定全部泰达币折合人民币10702453.38元。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泰达币的财产属性、折算可能性以及折算方法,更无法证明其具体价格。

  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毕小罗诈骗他人的动机,更无法证明毕小罗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在案证据来看,毕小罗与杨强等人是为了共同推动TTM虚拟货币的发行、发展。2020年4月份左右,在刘小五提出TT流通方案时,毕小罗也仍然坚持TT流通只能是为了TTM“引流”。杨强的十三次稳定的供述和杨强案发之后的资金数量表明,他作为TTM流通的投资人,有足够能力对抗TTM货币发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资金风险,完全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资金。杨强、毕小罗等人显然并不具有通过发行TT流通来诈骗他人的动机。随后,毕小罗对于刘小五组建团队发行并运营TT流通情况并不明知,对于TT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及其流向更不知情。在所涉案情中,毕小罗没有因为TT流通获得过节点商交付的任何财产。因此,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毕小罗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毕小罗在涉案事实中只是为杨强等人提供帮助,作用较小

  不难看出,本案核心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中心化的TT流通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均宜以TT流通的出现、运行等相关行为展开,首先需要重点审查TT流通的提出者、宣传运营者以及技术支持者,即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人物。

  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杨强系TTM和TT流通的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刘小五系TT流通直接发起者和总负责人,徐某某负责对接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技术团队开发怪开发 “怪兽云算力”APPAPP,保证TT流通项目的落地;邓某担任市场部负责人,负责TT流通的市场推广;李某某担任宣传团队负责人,配合市场部进行宣传、讲解;崔某某担任TT流通的技术主管,负责技术层面上的把关,参与项目运营 ;王某某负责协调各方事务以及部分市场推广;但某某作为杨强老乡,在杨强安排下听从刘小五的指示,配合刘小五市场部推广“TT流通”;张某、马某某跟随刘小五进入团队 ,按刘小五的指示负责审核“怪兽云算力”实名注册用户以及操作系统后台分发“TT流通”,廖某为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开发及部分后台操作。可以说,全案中与TT流通相关的最为核心的人物是杨强和刘小五,使得TT流通从无到有,接着对TT流通进行虚假宣传的人是邓某、李某某,负责TT流通技术开发和维护的是徐某某和崔某某。相对于这些人,在案证据证明毕小罗是本案中的“三无人员”,即“无资金、无技术、无收益”。那么,毕小罗做了什么呢?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事务:一是参与了TTM和TT流通发行、流通过程中的“外围工作”,包括:受杨强委托初步审查报账单,最终由殷某某签字决定;向杨强转交(并没有管理,更谈不上掌控,因为杨强转来的泰达币钱包地址,密钥都给了杨强或者崔某某);按照杨强的要求通过微信向广西技术公司的陆某某支付过技术费用,但是这些行为显然属于对其他实行行为的提供帮助,作用相对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毕小罗构成诈骗罪,望贵院审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