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28952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1508室,电话:13910190621。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姚某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姚某俊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8年6 月 30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受姚某俊家属的委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姚某俊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和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姚某俊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首先,姚某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天津东大某某化工三期工程由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是客观事实,报案人天津某某建筑机械租赁站出租的租赁物用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天津东大某某化工三期工程施工也是客观事实。姚某俊当时作为天津东大某某化工三期项目部会计办理租赁事宜是接受领导指示,履行工作职责。姚某俊并未将报案人租赁物挪给自己使用或者用于第三人使用谋取利益。该项目的收益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姚某俊,姚某俊也不可能从拖欠报案人租赁费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姚某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姚某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姚某俊对合同上虚假印章事后才得知。
当时天津东大精细化工三期工程项目部成员有经理陶某胜、工长田某凯、技术员宗某旺、会计姚某俊、安全员姚某,资料员林某(天昕公司后改派赵某为资料员),项目部进驻后搭建围挡需要钢管、卡扣,姚某俊和姚某受经理指示租赁管件,姚某俊,姚某沿津岐公路找到报案人润鑫租赁站,价钱谈好后姚某俊将润鑫公司盖好章的两份合同交给项目经理陶某胜盖章,当天下午姚某开车拉陶某胜去天昕公司所在地沧州盖章,第二天陶某胜将盖好章合同交给姚某俊,姚某俊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直到润鑫租赁站起诉天昕公司后,姚某俊才从润鑫租赁站闫会计处得知印章是假的。
综上,公安机关如果按诈骗罪继续侦查和羁押会损害嫌疑人姚某俊的合法人身权益。
另外,姚某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严重疾病,本辩护人在会见时亲眼所见他签字时手发抖,而且羁押后连续三天打吊瓶。本辩护人认为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姚某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姚某俊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特此申请,望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
申请人: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18年 月 日
备注:姚某俊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