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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抢劫核准追诉案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66   收藏[0]

(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因犯盗窃罪,于1976年12月1日被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犯反革命罪被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0年5月2日被改判为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8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7月18日被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3月23日被原四川省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年9月17日,周某某冒用华某某身份信息入住什邡宾馆3-9房间。次日,周某某要求宾馆服务员为其换房至该宾馆2-3房间,与熊某某(男,本案被害人)同住。9月20日凌晨,周某某在盗窃被害人熊某某财物时被熊发现,二人发生扭打,周某某持刀猛刺熊某某颈部数刀,抢走熊某某现金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当日8时许,被害人熊某某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颈部受到刺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2月22日,周某某在四川省新津县被抓获归案。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4日,什邡市公安局向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3月3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监督结果


  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近两年时间的共同努力,该案终于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2015年10月12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016年3月31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2月19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 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一起发生于24年前的抢劫杀人案,被告人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客观审慎、不枉不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数次收集补充大量证据,通过与公安机关近两年时间共同努力,最终使24年前的“悬案”变成“铁案”,彰显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最终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正义得到伸张。2018年1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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