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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时间:2020年02月01日 来源:法信 作者: 浏览次数:1838   收藏[0]

  1.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2.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3.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的,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4.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嘉禾县罗卜安煤矿诉雷秋生工伤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案号:(2014)郴民一终字第5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2辑(2017.6)


  5.工伤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广德县荒山冲煤矿有限公司诉吴文林工伤待遇案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工伤。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工伤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工伤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案号:(2008)宣中民一终字第13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1辑(2010.1)


  6.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吴文光诉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则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案号:(2017)沪02民终576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8


  7.伤残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时不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龚永岐诉淅川县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职工因工伤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属于社会保险中劳动保险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伤残津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案号:(2015)南民劳终字第001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5


  8.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彭某诉广州市强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因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被鉴定构成更高的工伤等级,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工伤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提字第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9.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杨甫根诉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构成实质工伤,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对于不需要工伤认定的,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28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其他参考案例


  1.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昆山盛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诉昆山奎冠电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


  2.用工单位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造成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叶某诉某肥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工受伤的,应当依法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用工单位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员工受伤后,应承担补足工伤保险赔偿差额部分的责任。


  案号:(2017)鄂0802民初256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0月11日第6版


  3.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治疗,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治疗费——伟丽诉财鑫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3月17日第6版


  4.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华丽公司诉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本案要旨: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案号:(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3日第6版


  5.工伤职工为五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史兆兵诉南京罗奇泰克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要旨:工伤职工为五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受伤劳动者工作安排的具体操作程序内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案号:(2012)宁民终字第568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8月01日第6版


  6.二次受伤的职工应以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因第一次给付工伤待遇而减轻第二次给付责任——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与童华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准许;职工虽有旧伤,但再次工伤后,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减免责任,职工应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案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60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1年05月26日第6版


  7.“工伤私了协议”约定数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劳动者请求撤销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戴笠诉金坛市赞鑫服饰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伤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工伤私了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常民终字第0194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2014)参阅案例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