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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1月01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007   收藏[0]

审判长、审判员:

  中银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亮家属的委托,指泒本律师担任张亮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本律师审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张亮的陈述,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亮触犯刑法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张亮有若干从轻情节,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这是一起农民工为索要自己工资,因为手段不当而触犯刑律案件,包括张亮在内的被告索要的是合法的利益,虽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他们几乎没有主观恶性。

从整个卷宗看受害人张维胜欠被告人张振营劳务费属实,而且张维胜多次违背还款的承诺,被告人也曾打算通过合法途径索要,但被告人在咨询有关律师后得知,打官司能盈,执行还是很难拿回钱,被告人对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欠款丧失信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告人想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要钱,被告人善良的认为把张维胜看住给他吃喝,不打他,逼他还钱不会犯法,由此可见,虽然被告行为触犯刑律,但其主观上确实是没有恶性的。

虽然受害人张维胜没有直接欠被告人张亮的劳务费,但是由于被告张亮与被告张振营既是师徒关系又是雇工关系,也即张亮作为学徒跟随张振营学习驾驶挖掘机的技术,案发前又受雇于张振营,在其手下开挖掘机干活,张亮与师父张振营感情很深,师傅劳务费要不回来,张亮着急,另一方面,由于师傅劳务费要不回来,自然张亮的工资也只好被拖欠,会见时张亮表示,师傅要不回钱来,也压了他好几个月工资。张亮参与这个事件,一方面师徒感情深,师傅有求,他难以回绝,另一方面,也是间接为自己讨要工资。

作为一个打工仔,每月1500元左右的工资被拖欠,其生活的艰辛是可想而知的,其索要欠款的行为虽然触犯刑律,但是又令人值得同情。反之受害人张维胜恶意拖欠劳务费和工资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对这起事件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是从轻情节,希望法庭量刑是充分考虑。

 

其次,张亮在拘禁受害人张维胜一案中仅起帮助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

1、张亮在接到其师傅张振营电话前正在干活,其未参与拘禁张维胜一事的商议活动和准备活动。

2、被告人张振营、刘文真的询问笔录均证实,6月22日实施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张振营均是用手机与一名叫王伟的同案犯联系,前往犯罪地的车辆也是由这名叫王伟的人联系租下的,张亮仅是在工地干活过程中接到师父张振营电话后随同王伟等人前往了犯罪地。

3、现场目击者张明春(受害人张维胜之子)的询问笔录证实,6月22日进入昌平区孟祖村庆城饭庄将受害人张维胜带走的两个人,一个穿红色上衣,另一个身高一米七五至一米八之间,而本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均证实,6月22日,张亮穿着一件绿色上衣,且张亮身高仅有一米七,可见,抵达犯罪地后,张亮并未有积极“带走”受害人张维胜的行为。

4、张亮因与被告人张振营等平时同住在朝阳区垡头村,且拘禁受害人张维胜期间工地无活可干,所以帮助看管受害人张维胜。可见,张亮在拘禁张维胜一案中仅起到了帮助的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张亮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坦白交代问题,真诚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张亮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的一个农民家庭,经向其家乡的村邻了解得知,张亮从小性格内向,为人忠厚老实,向来奉公守法,没有前科劣迹,另外,张亮重感情,讲义气,这也就不难理解张亮为什么没有拒绝师父张振营要其帮助带走受害人张维胜的要求,也不难理解张亮在被捕后为什么主动替师父承担罪责,并为师父气不过而一时冲动打了受害人张维胜两下这些反常的举动了。

由此可见,张亮在非法拘禁张维胜一案中,仅出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的单纯考虑,虽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真诚悔罪,表示以后一定多学法律知识,切记意气用事。请法庭考虑张亮一贯的良好表现,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又真诚悔罪等情节,给予张亮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中银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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