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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9550   收藏[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斌,男,1979年5月16日生,白族,研究生文化,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政委,云南省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职务违法,被大理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大理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大理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漾濞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平、马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斌及其辩护人董智宇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斌为大理州公安局原民警,2012年8月担任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委,2016年2月全面负责特警支队工作。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斌担任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委期间,不正确履行查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告人田斌长期包庇、纵容邓某、翁某1等人及其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做大成势、滋生蔓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人民币533960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违法擅自决定退回涉案财物,私自调警调查他人通信和隐私,公权私用造成恶劣影响。田斌被大理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陆续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3396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退缴的款物等物证;任职证明、户口证明、相关案件文书材料等书证;翁某1、赵某1、洪某1等证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告人田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认为被告人田斌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田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为李某4儿子读书所收取的钱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洪某2的钱属于借款;滥用职权是严重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辩护人提出:1、田斌主观上不知晓邓某、翁某1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乏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田斌的客观行为不可能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强做大。指控田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2、帮助李某4儿子入学,李某2请托协调何大兴假释,帮助李某3协调合同纠纷案而收受请托人财物均与田斌的职务无关,不属受贿;收取洪某2的钱属于借款。3、滥用职权部分情节一般,属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田斌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7年底,被告人田斌担任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委期间,不正确履行查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在明知邓某、翁某1(均已判刑)等违法犯罪组织长期在大理市金港、开发区等地开设赌场、经营涉黄娱乐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下,多次收受翁某1送的财物,并在其娱乐场所接受免单消费,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通风报信使该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2012年12月16日,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查处了邓某、翁某1犯罪组织开设的“宇森动漫”赌博场所,被告人田斌滥用职权私自将扣押的赌博游戏机主板退还给翁某1,继续用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2014年9月,被告人田斌通过赵某1转告翁某1,提醒翁某1“花都”上面的场子注意着点,上面盯着紧。之后邓某、翁某1等人后期将花都上面的赌博场所改造成了KTV包房。2014年10月,被告人田斌参加云南省公安厅召开的2014年秋冬季节“打黄赌,铲源头”行动视频会议后,通过他人以短信方式将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了翁某1。2015年11月12日,在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开展查禁过程中,被告人田斌发短信给翁某1:“支队这几天到处在动漫游戏查处,刚才查了开发区格里酒店对面动漫游戏”。“小心点”。翁某1收到后回复“好的田哥,谢谢大哥关心”,并安排他人暂时关闭赌博游戏机室,致使翁某1团伙开设的西窑动漫城逃避处罚。2014年至2016年间,邓某、翁某1组织开设的宇森动漫城、西窑动漫城因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被大理州、市公安局各业务大队、派出所多次治安行政处罚。2017年9月,翁某1等人又因经营包括西窑动漫城在内的多个赌博场所,被祥云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2月邓利勇、翁某1集团经弥渡县人民法院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对邓某、翁某1和其他组织成员判处刑罚。
2012年12月16日,邓利勇、翁某1犯罪组织开设的“宇森动漫”赌博场所被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查处,现场查获赌博游戏机电路主板4副。在随后处罚过程中,被告人田斌明知赌博游戏机主机系应依法收缴的涉案财物,私自将扣押的赌博游戏机主板还给翁某1,并收受翁某1送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的赌博游戏机主板被邓某、翁某1组织继续用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2013年、2014年春节前,邓某、翁某1犯罪组织为与被告人田斌搞好关系,得到关照,翁某1在大理监狱住宿区外分别两次送给被告人田斌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2014年,邓某安排他人到大理监狱住宿区田斌家中为田斌无偿安装了“安利”品牌的一套净水器,一台空气净化器,价值16280元。2016年8月11日,邓利勇、翁某1犯罪组织开设的“西窑动漫”赌博场所被祥云县公安局查处,后翁某1请被告人田斌帮忙打探案情,在大理市送给田斌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初,请托人李某2为办理大理监狱服刑人员何大兴假释事项,请被告人田斌协调说情,送给田斌大重九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田斌利用职务便利协调了该事项。2013年7月,李某2的哥哥李某6开设的“魔幻动漫”电子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处,为“魔幻动漫”电子游戏室得到被告人田斌关照,李某2在大理古城榕城会馆地下停车场送给田斌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8月,大理市“银河动漫”赌博场所被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查处,后为得到被告人田斌关照,该赌博场所请托人林某送给田斌人民币5000元。
2015年初,李某3因民事纠纷被他人起诉到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为协调该事项,李某3送给被告人田斌水井坊白酒10件(每件6瓶),价值人民币31680元。田斌利用职务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
2016年,大理“在水一方”洗浴中心被特警支队检查后,该中心负责人黄某为得到田斌关照,在下关北区先后两次送给田斌现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10000元。
2017年5月15日,洱源县三营镇三营村赵俊梅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查处,后在办理赵某4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田斌收受赵某4丈夫李某1送的人民币14000元。
2017年7月,请托人张某1为调取其妻李某某、杨某某的通话记录,请被告人田斌帮忙办理。2017年7月28日,田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州公安局特警支队办理案件向中国移动大理分公司调取相关通联情况过程中,擅自将李某某、杨某某号码并入其中,调取了二人通话记录,并安排他人转达张某1,之后被告人田斌收受张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0月,请托人洪某2因怀疑其妻子张某某有外遇请被告人田斌帮助调查。同月30日,田斌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私自调动大理市满江派出所、银桥派出所民警,以调查州特警支队办案中“使用的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名义,到宏忠酒店调查洪某2妻子张某某与他人开房情况,并拍摄现场视频,擅自将检查情况及检查过程的视频资料交给洪某2。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田斌收受洪某2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2018年6月,洪某1受毛某所托,请被告人田斌帮忙向大理州、市看守所打招呼关照被羁押人员,后田斌利用职务便利向大理州、市看守所相关人员分别打招呼要求关照被羁押的段某等三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田斌收受毛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018年6月,请托人李某4为其子到下关四小就读一事请被告人田斌帮忙,并送给田斌现金人民币20000元,价值人民币8500元的大重九香烟10条。被告人田斌利用职务影响,联系下关四小负责人后办妥该事项。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田斌被大理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陆续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339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的主要证据证实:
1、大理州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田斌主动交代问题说明、田斌检举揭发情况的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案件的查办过程和田斌的身份、任职、交代问题、检举揭发查证的情况。
2、大理州公安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职能职责》的通知、《关于对特警支队职能职责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特警支队属于执法勤务部门的实际,结合全州社会治安状况及黄赌毒突出社会治安问题,适时安排特警支队参与全州社会治安整治以及黄赌毒案件的查处。
3、2012年至2018年特警支队班子配备暨工作分工情况说明、特警支队领导分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州公安局政治部2019年4月17日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田斌所任职务的工作职责,2016年3月至今(2018年12月26日),田斌实际上全面负责特警支队日常工作。
4、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8·11”专项打击行动情况说明、大理州公安局内部传真电报《关于下发大理州2014年秋冬季“打黄赌、铲源头”行动方案的通知》、特警支队2012年查处宇森动漫城的信息、特警支队销毁设置具有赌博游戏机的请示、销毁照片证实公安查处黄赌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信息。
5、“1.15“专案相关嫌疑人持有手机电子数据梳理情况、“1.15”专案相关嫌疑人持有手机电子数据涉及田斌通联情况说明、翁某1与田斌手机短信及微信截图6张证实,田斌、翁某1等人所持手机号码和使用等情况,田斌、翁某1短信及微信联系的时间和具体内容。并有手机号码机主信息相印证。能与翁某1、赵某5、李某7等人供述的主要情节相吻合。
6、行贿人邓某、翁某1、李某2、林某、李某3、黄某、李某1、张某1、洪某2、毛某、李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为与田斌搞好关系,得到关照,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各自的利益而送给田斌财物的事实经过和数额等情节。
7、证人李某5、赵某2、赵某1、李某6、王某1、周某1、姜某等的证言,证实了其所了解田斌与行贿人的交往情况或收受他人财物的部分事实经过,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印证。
8、证人彭某、周某2、潘某、王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斌私自调警调查他人的过程,并有相关的视频资料证案证实。
9、中国移动大理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田斌查询公安系统记录光盘一张、查询日志信息表、证人周某1、王某1、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斌为请托人调查手机通话记录的经过。
10、赵某3、任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了田斌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相关人员的事实经过。
11、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大发改价认【2019】-A-002号)对涉财物的价格作出认定。并有安利公司云南分公司大理专卖店提供了证明印证。
12、弥渡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邓某、翁某1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依法作出刑事处罚。
13、被告人田斌对上列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仅对其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供述主要情节能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明知问题,只要行为人知道包庇、纵容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即可,不需要明知是黑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一旦该犯罪组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告人田斌身为人民警察,在知道邓某、翁某1集团长期在大理市开设赌场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客观上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得以发展壮大。因此,无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何时成立的,均不影响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成立。
2、关于收受洪某1人民币30万元的性质问题,在案证据证实,洪某1不认可该30万是借款,田斌也未表示要归还,直到案发前田斌也没有要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故借款的辩解不能认定。
3、辩护人提出在部分事实中虽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但所办事项与职务无关或未帮请托人“办事”的问题,一是虽然学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与田斌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田斌已经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认定受贿。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
4、关于被告人田斌滥用职权的三起事实,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5、田斌检举揭发未经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立功。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斌身为人民警察、领导干部,在担任大理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委期间,明知邓某、翁某1等人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多次通风报信,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客观上致使邓某、翁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得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大理市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3396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斌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和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斌及辩护人所提认定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不足,部分受贿事实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不成立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斌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斌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533960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字兆鸿
审判员  李月仙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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