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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殊标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90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330号
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泰达时代中心4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安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12楼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温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翯,北京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怡明时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华恩公司)特殊标志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怡明时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柱,世纪华恩公司委托代理人毛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明时空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与世纪华恩公司签订了《“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授权合同》(简称《授权合同》),约定我公司可以使用“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相关标识、外观设计及影视形象。授权方式为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相结合,授权金为15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发现世纪华恩公司在未征得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我公司享有独家授权的多个城市举办“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活动,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独家经营权。故我公司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公司与世纪华恩公司的《授权合同》,判令世纪华恩公司返还授权金90万元,赔偿我公司损失5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世纪华恩公司答辩称:首先,根据我公司与怡明时空公司所签订《授权合同》,我公司对怡明时空公司的许可方式为独家授权与非独家授权相结合,独家授权不同于独占许可,我公司并未授予怡明时空公司独占权利,因此我公司在相关地区从事嘉年华活动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其次,根据《授权合同》约定,怡明时空公司在举办“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活动前应送我公司审查并经我公司书面批准,但怡明时空公司举办多场活动均未经我公司书面批准,怡明时空公司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世纪华恩公司作为甲方、怡明时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在中国大陆地区专用权的独家授权运营商和代理商,享有运营或授权第三方运营“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的权利;甲方授权乙方将“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影视形象及“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商标用于“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的客户开发、设计、生产、举办及宣传;授权许可期限为4年6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授权范围采取独家授权与非独家授权相结合,即广东、海南、广西3个省为非独家授权合作,除上述3省外的中国大陆所有地域为独家授权合作,若乙方在上述3省内有合作客户,双方可另行协商具体合作方式;授权金总额为1500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900000元,尾款60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乙方在进行“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开发之前,必须提前将“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的所有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概念、外观、结构规格和材料说明、植入内容等提交给甲方书面批准,甲方在提交内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意见。关于《授权合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不表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的一方放弃对另一方依本合同或法律进行索赔的权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补救,如违约方于通知期限内仍未补救的,或违约之情形系无法补救者,守约方得以书面形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之损失及费用(含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支出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怡明时空公司依合同支付了授权金并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9日在成都市举办了首次嘉年华活动。世纪华恩公司2014年11月18日在其“布鲁精灵Waybuloo”微信公众号中对上述活动进行了报道。
2015年5月30日到2015年6月1日、2015年5月30日到2015年6月3日,世纪华恩公司分别在遵义、沈阳二城市举办“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活动。
2015年6月6日至7日,怡明时空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8号国兴观湖国际举办了第二次嘉年华活动。在上述两次嘉年华活动外,怡明时空公司未再举办其他嘉年华活动。
2015年6月29日,怡明时空公司向世纪华恩公司发了《通知函》,认为世纪华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独家授权区域举办“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活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提出解除《授权合同》,解除时间为发出通知函的第十日即2015年7月9日。
以上事实,有《授权合同》、(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500号、(2015)黔遵中证内字第2780号、(2015)沈恒证民字第1503号、(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633号公证书、《通知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世纪华恩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左右先后在遵义、沈阳二城市举办嘉年华活动,上述二城市依据《授权合同》,属于世纪华恩公司对怡明时空公司的独家授权范围内。本院认为,根据《授权合同》的性质、授权期限、授权金,《授权合同》所指明的独家授权,是一种独占许可。在《授权合同》的独家授权地域范围内,授权人世纪华恩公司举办嘉年华活动,违反了《授权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怡明时空公司的合同权利,从而导致《授权合同》本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世纪华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怡明时空公司向世纪华恩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授权合同》订立的本旨,《授权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对于世纪华恩公司提出的自己举办嘉年华活动不侵犯怡明时空公司权利,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怡明时空公司在举办两次嘉年华活动时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本院认为亦构成违约。但依照《授权合同》规定,守约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可书面通知限期补救。本院认为,怡明时空公司举办嘉年华活动未报批的违约行为,属于世纪华恩公司可以用通知方式责令其补救的违约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世纪华恩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怡明时空公司于2014年11月份在成都举办的第一次嘉年华活动已在世纪华恩公司微信公众号中进行了宣传,可推定世纪华恩公司对该次活动知晓。怡明时空公司2015年6月举办第二次嘉年华活动未经事先审批的违约行为,发生在世纪华恩公司在怡明时空公司的独家授权地域范围内举办多次嘉年华活动的根本违约行为之后,不影响本案违约责任的认定。
对于怡明时空公司要求返还900000元授权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授权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世纪华恩公司的违约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怡明时空公司所主张的50000元损失赔偿,因其明确表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授权合同》解除,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依该合同获得授权许可的“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图案及影视形象;
二、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授权金九十万元整;
三、驳回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元,由原告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已缴纳),由被告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