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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94   收藏[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8892号
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第36层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2278T。
法定代表人:张万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26号首层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1164617X。
法定代表人:邓枚英。
第三人:广州银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307、2308、2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72823L。
法定代表人:余杰凡。
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照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立即停止使用“保利”字号;2.被告支付字号使用费73333元及逾期违约金387198.24元(自2009年8月1日计至2010年4月22日,共264天);3.被告支付违约金170万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2年7月9日,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使用“保利”字号,对该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告原为被告的股东,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2008年10月15日,原告根据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保利”字号使用管理要求,与被告签订《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将“保利”字号许可给被告使用。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字号使用许可合同》。被告承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不再使用“保利”字号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并一直使用“保利”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继续经营获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曾多次联系并向被告发函要求其依约履行协议,但无果。另补充:三方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因被告刻意阻挠导致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另出具《情况说明》,称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两年的字号使用费共计20万元,且被告已经付清两年的字号使用许可费。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未陈述,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2006年6月28日,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等,成立时的投资人为原告、广州保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浩。2009年1月1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的公司股东从原告、第三人变更为第三人、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的公司股东从第三人、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广州宝和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7月8日,原告、广州保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浩(均为甲方)与第三人广州银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及安排收购甲方在被告合共100%的股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金之日起,甲方将被告100%的股权即转让给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股权转让价格合共为1150万元人民币。转让款的交割分三期……上述三期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被告股权,被告名称如需继续使用“保利”字号,应另行签订字号使用协议,否则应由乙方负责对公司进行更名等。
2008年10月15日,原告(字号使用许可人、甲方)与被告(字号使用被许可人、乙方)签订《字号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保利”字号使用管理办法》将“保利”字号许可给乙方使用。字号许可使用的形式为普通许可,乙方不享有独占许可权,且无权将“保利”字号再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保利”字号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承诺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不再使用“保利”字号。字号使用费10万元/年等。
2010年4月22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第三人(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承诺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不再使用“保利”字号。在办理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过程中,甲方应提供一切之必要协助,若乙方拖延不办,甲方可以自行办理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乙方需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刻意阻扰,导致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逾期未办理的,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自初次逾期之后计算每逾期六个月,乙方向甲方追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因政府政策、程序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更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处理方式等。
庭审中,原告称其曾以电话等方式催促被告履约,2018年10月曾去被告公司住所地当面送达催告函。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字号使用许可合同》解除,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承诺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且不再使用“保利”字号。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并未进行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且仍使用“保利”作为字号,故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立即停止使用“保利”字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字号使用许可合同》支付字号使用费73333元及逾期违约金。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依据约定被告应支付两年的字号使用费,鉴于原告确认被告已实际支付了两年的字号使用费20万元,故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字号使用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协议书》支付违约金170万元。《协议书》约定因被告刻意阻扰,导致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自初次逾期之后计算每逾期六个月,被告向原告追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从2010年4月22日使用至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保利”字号;
二、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25元,由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201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 文 远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谭 展 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徒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