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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绵诉刘爱英、刘淑贞、刘玉婕、缑瑞亭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1937   收藏[0]

原告张景绵(又名张景棉),女,1937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纪彬,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爱英(系原告张景绵的长女),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淑贞(系原告张景绵的次女),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刘XX,女,2005年12月12日(农历)出生。

法定代理人缑瑞亭(系原告张景绵的儿媳、被告刘XX的母亲),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缑瑞亭,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苏国才,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系被告刘XX、缑瑞亭共同委托)

原告张景绵因与被告刘爱英、刘淑贞、刘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根据原告张景绵的申请,依法追加缑瑞亭为本案被告。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景绵的委托代理人刘汉新、纪彬、被告刘爱英、被告刘淑贞、被告刘XX的法定代理人缑瑞亭、被告缑瑞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景绵诉称,原告与被告刘爱英、刘淑贞系母女关系,与被告刘XX系祖孙关系,被告缑瑞亭系原告的儿媳。2005年9月,原告丈夫刘玉生因病去世,留有与原告共同所有的自由路安家庄2号楼1单元5楼东户房屋一套,至今未分割。原告之子刘成龙已于2007年7月因病去世,可由其女刘XX代为继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房屋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被告刘爱英辩称,按法律规定分割。

被告刘淑贞辩称,该是我的就要,不是我的不要。

被告刘XX、缑瑞亭辩称,有被告缑瑞亭、刘玉婕母女的多少面积住多少面积,被告缑瑞亭、刘XX母女没有地方住。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诉争房产归谁所有,所有权人有哪些,如何分割。

原告张景绵针对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房屋产权登记凭证,证明房屋购买人是原告;2、购房专用发票,证明房屋系原告购买;3、评估报告,证明房产价值,原告应分得房屋,被告按份额分钱。

被告刘爱英、刘淑贞对原告张景绵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刘XX、缑瑞亭针对原告张景绵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对证据3,被告刘XX、缑瑞亭不同意,评估时被告缑瑞亭就说过不同意评估。

被告刘XX、缑瑞亭针对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地下室收款收据,证明房子是被告缑瑞亭的丈夫刘成龙买的;2、遗赠书,证明该房产原来遗赠给刘成龙了;3、发票,证明买房子是刘成龙交的钱;4、2007年6月7日的公证书,证明房子已遗赠给刘成龙。

原告张景绵针对被告刘XX、缑瑞亭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地下室收据不能证明房产所有权;遗赠书是假的,应提交原件;公证书里面没有公证的内容。被告刘爱英质证认为:遗赠没有日期,票据是真实的,公证书看不懂。被告刘淑贞同意被告刘爱英的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张景绵与被继承人刘玉生系夫妻关系。刘玉生、张景绵夫妇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刘成龙、长女刘爱英、次女刘淑贞。被告缑瑞亭与刘成龙系夫妻关系。刘成龙、缑瑞亭夫妇生有一女即被告刘XX。1997年12月1日,刘玉生、张景绵夫妇购买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安家庄小区2号楼1单元5层10号房产一处。1997年12月2日,刘成龙交纳地下室款12000元。2005年9月13日,被继承人刘玉生去世。2007年7月5日,刘成龙因病去世。被告刘XX、缑瑞亭提供“遗赠”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夫妻二人(刘玉生、张景绵)名下的市北关区安家庄小区2号楼1单元10号楼房,建筑面积为97.8033平方米,我夫妻二人自愿将其楼房赠予给儿子刘成龙,特此证明。”遗赠人有刘玉生和原告张景绵的签名,但无年月日,见证人处为空白。被告刘XX、缑瑞亭提供2007年6月7日公证书一份,公证书中查明事实部分的内容为:一、被继承人刘玉生2005年9月13日死亡;二、被继承人刘玉生和张景绵系夫妻关系,在安阳市安家庄小区自由路2号楼1单元5层10号,面积为97.8033平方米,安阳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号为0004392号,属刘玉生和张景绵夫妻二人共同合法财产;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四、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景绵、独生子女刘成龙共同继承,现配偶张景绵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继承,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由独生子女刘成龙一人继承。原告张景绵和刘成龙在场参加公证,被告刘爱英、刘淑贞未参加公证。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张景绵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安家庄小区2号楼1单元5层1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所作出正方评报字[2009]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52866元。

本院认为,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安家庄小区2号楼1单元5层10号的房产系原告张景绵与被继承人刘玉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房产的一半为原告张景绵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刘玉生的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刘成龙系被继承人刘玉生的婚生子,被告刘XX、缑瑞亭提供的“遗赠’从遗嘱的类型上看属于自书遗嘱,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又与遗赠相混淆,且未提供原件,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继承,应当通知所有的继承人到场,2007年6月7日办理公证时,只有继承人张景绵和刘成龙到场,继承人刘爱英、刘淑贞未到场参加公证,且继承人张景绵和刘成龙无权自行处分被继承人刘玉生的遗产,故对被告刘XX、缑瑞亭提供的2007年6月7日的公证书,本院不予采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本案诉争房产的评估价为152866元,其中一半价值76433元可以进行分配。由于本案诉争房产系原告张景绵与被继承人刘玉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及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该房产归原告张景绵所有比较合适,原告张景绵应当按照继承比例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被继承人刘玉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张景绵、刘成龙、刘爱英、刘淑贞。刘成龙死于刘玉生之后,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转继承,由刘成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景绵、刘XX、缑瑞亭继承刘玉生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景绵、刘成龙与被继承人刘玉生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张景绵、刘XX、缑瑞亭可以多分遗产。因此,本院酌定原告张景绵给付被告刘XX10000元、被告缑瑞亭10000元、被告刘爱英15000元、被告刘淑贞15000元。刘成龙交纳地下室款12000元,不属于本案诉争范围,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安阳市自由路安家庄小区2号楼1单元5层10号房产归原告张景绵所有;

二、原告张景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爱英15000元、被告刘淑贞15000元、被告刘XX10000元、被告缑瑞亭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张景绵负担1473元,被告刘爱英负担175元,被告刘淑贞负担175元,被告刘XX、缑瑞亭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杨俊霞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晁红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