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遗产继承纠纷
北京继承律师,家事律师为您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本站擅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为您解答遗嘱、遗赠,遗产分割等法律咨询,为您代理案件。...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增荣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02   收藏[0]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2014)通民一初字第191

原告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

代表人孔桂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增荣,男,汉族,居民。

原告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增荣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娥、被告高增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孔令贤原系宋堡村董庄社村民,生前是该村五保户,由村委会供养,费用由村委会负担,2013年孔令贤去世后,由董庄社村民出资殡葬。被告高增荣系西关村村民,和孔令贤是两姨弟兄,没有对孔令贤尽赡养扶助义务,但在孔令贤死后,被告高增荣以孔令贤所立遗嘱将宅基地和自留地继承给被告为由,将孔令贤家中的房屋拆除,树木砍伐,并将庄基周围的自留地、饲料地也扩到庄基里面。对于孔令贤所立遗嘱,从形式上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没有写明时间,其次遗嘱是打印的,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遗嘱上的签名也不是孔令贤自己的签名。从内容上来说,孔令贤处分了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遗嘱是无效的。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孔令贤所立《遗嘱》无效,2.被告所占孔令贤的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董庄社的宅基地、自留地和饲料地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拆除围墙,恢复饲料地、自留地的原状。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通渭县平襄镇人民政府证明两份,证明孔桂生系该平襄镇宋堡村村主任及孔令贤生前是五保户。

《遗嘱》一份,证明该遗嘱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来说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辩称:孔令贤生前是五保户,活着的时候没有人照看,被告和孔令贤是两姨弟兄,孔令贤在世时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都是被告负担的。孔令贤去世前三年订立了遗嘱,将他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继承给了被告,订立遗嘱的时候在场人有杨培林、孔令卓、陈映林、张甲来、孔象周。孔令贤去世前被告就在该宅基地周围砌了围墙,盖了两间房子,去世后又将外边的园子也用水泥砖块砌了围墙,并在里面拉了电线、修了水井、安装了大门。被告同意孔令贤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砌围墙和盖房子、修水井、安装大门的费用。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遗嘱》一份,证明孔令贤将宅基地和自留地订立遗嘱由被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孔令贤生前系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村民,是五保户,但与村委会没有签订扶养协议,孔令贤生前没有同住家属,2013年正月初六入住五保家园。被告高增荣是通渭县平襄镇西关村村民,和孔令贤是两姨弟兄,孔令贤去世前三年订立遗嘱:一、我自愿将本人宅基地及部分自留地由高增荣继承;二、本人如疾病或死亡由高增荣承担一切费用;三、该宅基地和自留地如于国家政策性征用所产生的一切由高增荣个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遗嘱上签字的证明人有:杨培林、孔令卓、陈映林、张甲来、孔象周。遗嘱订立后被告便在该宅基上修建房屋,并将该宅基砌围墙圈了起来,2013216日孔令贤去世后,被告又将孔令贤生前修建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将庄基外的自留地用水泥砖砌墙圈了起来,安装了大门,在该围墙里面修建了水井,拉上了电线,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修建围墙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通渭县平襄镇人民政府证明、《遗嘱》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五保户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在本人死亡后能否继承的问题。对于五保户的继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孔令贤生前与原告没有签订扶养协议,而是订立了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不属于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其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与农村居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在农村居民死亡或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土地时,宅基地和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由此可见,孔令贤生前将宅基地和自留地订立遗嘱由被告继承,其所立遗嘱为无效遗嘱,该争议宅基地和自留地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故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围墙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孔令贤所立《遗嘱》无效。

被告高增荣所占孔令贤的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董庄社的宅基地、自留地归原告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由被告高增荣限判决生效后30天内自行拆除在孔令贤宅基地和自留地上修建的围墙和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高增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明灯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赵军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童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