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以下简称粤迪公司)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熊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老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1号楼1-3层商业用房,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分割2-3层共计452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粤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老城区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436-1号民事裁定,驳回粤迪公司的申请。粤迪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10)洛民立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1)洛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熊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辉,粤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保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
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