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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川、康洪斌组织淫秽表演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065   收藏[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刑终566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光川,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力,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康洪斌,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8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光川、康洪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川0104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光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3月,被告人张光川等人出资以四川总府壹号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皇冠假日酒店四楼和五楼创立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任命吴弋(已判刑)为执行董事,聘用被告人康洪斌为总经理,实际对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进行经营管理。2017年3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吴弋、康洪斌等人策划并经被告人张光川同意,在皇冠假日俱乐部包间内,组织女性以裸露上身、用身体摩擦男性客人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2017年6月22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挡获涉案人员若干名,查获作案工具电脑、账本、考勤表、POS机、短裙、透明长裙等物品。被告人张光川、康洪斌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现场检查笔录。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
5.总府皇冠俱乐部员工工资标准、2017年促销服务9步曲及包房制度流程、商务部酒水促销酒水任务制度、DJ部培训计划、订房开房程序及规定、7分优秀酒水促销评定标准、DJ部相关制度、DJ部门规划、总府皇冠国际俱乐部业绩提成表、每日营业情况及包间游戏次数表。证实:总府皇冠国际俱乐部的经营情况。
6.吴弋尾号2637的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
7.四川总府壹号娱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查询情况表。证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8.现场指认照片。
9.涉案吴弋、尧中卫、杨杰权、李天鹏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吴弋、尧中卫、杨杰权、李天鹏因本案组织淫秽表演被判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证人黄某1的证言。
3.证人杨某的证言。
4.证人吴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5.证人李天鹏的证言。
6.证人尧某的证言。
7.证人杨杰权的证言。
8.证人王某1的证言。
9.证人周某1的证言。
10.证人赵某的证言。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
13.证人阳某的证言。
14.证人杨某3的证言。
15.证人帅某的证言。
16.证人周某2、廖某、郑某、吴某2、冯某1、倪某、刘某1、梁某1、杨某4、伍某、刘某2的证言。
17.证人梁某2、冯某2、王某2、袁某1、黄某2、唐某、孙某、雷某、袁某2、朱某、邹某、张某2、刘某3、谭某、谢某、田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光川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康洪斌的供述与辩解。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光川、康洪斌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张光川为淫秽表演提供资金和场地,被告人康洪斌招募人员开展淫秽表演,应根据各自的罪行分别量刑。被告人康洪斌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光川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康洪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光川不服。上诉称:吴弋、康洪斌系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股东委托吴弋、康洪斌及其团队管理俱乐部,包括张光川本人在内的股东均不参加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张光川仅知道俱乐部有小姐陪侍,对有淫秽表演根本不知情,没有任何组织或指使授意他人组织淫秽表演,不应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光川经其律师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认罪书》,自愿认罪、悔罪。
张光川的辩护人辩护称:1.张光川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理由是:(1)在案证据已证实,俱乐部是由股东以外的吴弋(法定代表人)、康洪斌(总经理)等人管理,淫秽表演是吴弋、康洪斌等人提议、组织、安排实施的,包括张光川等在内的股东没有任何组织或授意组织淫秽表现的行为。(2)张光川对俱乐部有小姐侍陪明知,但对淫秽表演不知情。原判认定“吴弋、康洪斌等人策划后并经张光川同意,在皇冠假日俱乐部包间内,组织女性以裸露上身......进行淫秽表演”,此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在案证据吴弋、康洪斌等人的供述已充分证实,俱乐部进行淫秽表演,是总经理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实施的,总经理办公室由吴弋、康洪斌、尧某等五人组成,除康洪斌外,包括吴弋等四人均没向张光川就淫秽表演一事汇报过,吴弋等四人证实张光川知情或是听康洪斌说的或自己猜测的,证实张光川知情的唯一且直接的证据是康洪斌的供述,而康洪斌在公安侦查阶段明确供认“具体淫秽表演的细节我没有向他(张光川)说”。相关人证所言购买纱衣的票据经张光川审签,此与票据所证内容不符。本案没有任何人就淫秽表演的内容向张光川汇报过,张光川也没审签过购买纱衣的单据,原判认定“经张光川同意”的事实因无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据此应宣告张光川无罪。2.即使张光川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属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1)张光川不是淫秽表演的直接组织策划人,仅承担疏于管理之责,较直接组织实施的吴弋、康洪斌等人的作用小;(2)张光川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原判未纳入量刑考虑情节);(3)张光川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4)张光川系民营企业负责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企业及员工的利益。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上诉人张光川等人出资以四川总府壹号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皇冠假日酒店的四楼、五楼,创立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任命吴弋为执行董事,聘请原审被告人康洪斌为总经理,组成管理团队,负责经营管理。
2017年3月起,原审被告人康洪斌伙同已判刑的吴弋等俱乐部负责人策划并组织实施了在皇冠假日俱乐部包间内组织女性去内衣着纱衣、裸露上身、用身体摩擦男性客人等方式的淫秽表演。作为俱乐部实际控制人的上诉人张光川对俱乐部内有女性着纱衣陪侍男性客人的情况明知,且不予阻止。
2017年6月22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挡获涉案人员若干名,查获电脑、账本、考勤表、POS机以及用于淫秽表演的短裙、透明长裙等物。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8日,张光川、康洪斌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决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康洪斌伙同他人,在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内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光川系总府皇冠假日俱乐部的实际控制人,其知道俱乐部内有淫秽表演后基于共同利益未予阻止,属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共犯,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案发后,康洪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光川的作用小于直接实施策划、组织的康洪斌等人,量刑时应予区别。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张光川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张光川的辩护人以张光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归案、在二审中能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张光川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张光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光川不明知、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对康洪斌量刑适当,但对张光川量刑畸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刑初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康洪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刑初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光川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光川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苟 峰
审判员 杨中良
审判员 邓学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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