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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096   收藏[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刑终29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河,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文盲,无业,住晋江市新塘杏田东北区。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毅华,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汀县。2006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09年8月23日止。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扬明,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志勇,内蒙古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剑鸣,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上杭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勇敢,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华招,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汀县。2004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林兴,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莎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树孜,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连城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宗敏,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连城县。2010年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荣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庆兴,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连城县。2010年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洪财,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汀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侦,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汀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游翔,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文亮,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汀县。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8月5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河、邱毅华犯走私、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剑鸣、谢树孜、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以及指控被告人涂华招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洲、洪惠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明河及其辩护人黄小红,上诉人邱毅华及其辩护人曾杨明、刘志勇,上诉人刘剑鸣及其辩护人兰福江、李勇敢,上诉人涂华招及其辩护人沈林兴、叶文兴,上诉人谢树孜,上诉人周宗敏及其辩护人程荣华,上诉人童庆兴、涂洪财,上诉人王凤侦及其辩护人游翔,上诉人唐文亮及其辩护人郑景泰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及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明河准备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走私运往菲律宾。王明河与被告人邱毅华商议,由邱毅华负责联系制毒人员、购买设备,王明河租赁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厂房做制毒工厂。后邱毅华购买制毒化学品及设备、车辆,纠集被告人涂华招、谢树孜,并通过涂华招纠集“制毒师傅”刘剑鸣,通过涂华招、谢树孜招集被告人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及同案人“特种兵”“长头发”参与,于2017年7月7日开始在石狮市上述地点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技术问题无法成品而暂停生产。同月27日,王明河、邱毅华、涂华招、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以及王明河组织的被告人王凤侦、唐文亮,在上述地点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日上午,王明河、邱毅华将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运到晋江市吕厝“菲德通”物流公司寄递往菲律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甲基苯丙胺498.578千克,经鉴定含量为7.6%至38.7%不等。
2017年8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剑鸣、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王明河、邱毅华、谢树孜、唐文亮;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82.245千克,固液混合态甲基苯丙胺3595.580千克及涉案制毒设备、制毒化学品等物品。经鉴定,部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7.22%至63.06%不等。同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涂华招。
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制毒工具、化学品等物证的照片,毒品称重笔录、指认、辨认笔录,毒品鉴定意见,托运单、租赁合同,监控视频截图,证人姚某1、洪某1、洪某2、杜某、陈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涂华招、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376.403千克,且被告人王明河、邱毅华还走私其中的498.578千克,被告人王明河、邱毅华的行为构成走私、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涂华招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王明河提供制毒场所并事先准备了制毒原料麻黄素,在生产出成品后安排包装出货,邱毅华联系制毒师傅和制毒工人,购买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负责制毒工厂的后勤保障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刘剑鸣负责制造毒品的具体操作及技术指导,故在共同犯罪中,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分工负责,行为积极,均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涂华招、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受招集参与犯罪,在制毒现场帮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涂华招、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邱毅华、涂华招、童庆兴、周宗敏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明河犯走私、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邱毅华犯走私、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刘剑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涂华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谢树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童庆兴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周宗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涂洪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被告人王凤侦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唐文亮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扣押的作案工具闽F×××××号JAC厢式小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剑鸣、涂洪财、周宗敏、童庆兴、王凤侦、唐文亮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明河的上诉理由:其直到被抓后才知道邱毅华等人制造的是毒品。陈某化名“张总”签定合同租赁厂房,让其转交费用给房东;3700多公斤麻黄素也是陈某事先拉到石狮仓库;其受陈某指使买衣服用于包装毒品、为邱毅华带路到物流公司。其没在参与制造毒品,没有出资,也没有组织、招用任何人,更未向任何人发指令,安排他人做事。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作辩护外还提出,王明河未提供麻黄素、出资租赁制毒厂房、插手制毒、给制毒人员发工资等;原判未将同案人合并审理即认定王明河为主犯不公平;王明河走私毒品未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邱毅华的上诉理由:王明河未告诉其要走私毒品,其是临时被叫去开车送货到物流公司,向物流公司交寄、填写境外联系方式等都是王明河完成的,原判认定其构成走私毒品罪错误。陈某是本案关键老板之一,“张总”没有到案,原判没有查清幕后策划者、出资者、指挥者、毒品所有者,没有查清麻黄素提供者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犯并判处死刑是错误的。涉案毒品扣押、提取、称重、取样和鉴定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外部人员对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监督,没有毒品封存笔录,没有毒品流转过程的资料,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其不是提议者、出资者,也没有股份,也不是制毒原料和制毒技术的提供者,在本案中作用小于王明河,与刘剑鸣相当,甚至更小。其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作辩护外还提出,二审庭审中涂华招、涂洪财、王凤侦均供认见过“张总”,此三人不是邱毅华招集;“张总”仅提供几万元给邱毅华作为工人的生活费,认定“张总”提供180万元给邱毅华仅有邱毅华一人供述,系孤证;涂华招否认去过广东购买钯金等材料及设备,现场查获的工具与邱毅华所供述的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现场查扣的设备系邱毅华购买的,邱毅华只是负责后勤,不是制毒现场的负责人,本案尚有共同犯罪人“张总”等人未归案,对邱毅华判处死刑不利于查明全案案情,原判认定部分重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毒品扣押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一致,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要求,不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刘剑鸣的上诉理由:其在涂华招传授下较快学会了制毒操作而后再教其他人,因此被误认为是制毒师傅。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涂华招是制毒师傅,地位、作用比其重要。涂华招与邱毅华是朋友、同乡关系,涂洪财与涂华招是叔侄关系,他们的供述有利害关系,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不足以认定其是制毒师傅,原判采信庭前供述的内容与庭审查明事实有较大出入。原判错误认定其是主犯,量刑明显不公。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作辩护外还提出,刘剑鸣系涂华招召集,是涂华招的雇工,所得报酬也与其他工人没有区别,刘剑鸣没有前科,没有参与购买制毒设备、工具等,原判对其量刑重于涂华招属不当,请求改判。
上诉人涂华招的上诉理由:未参与整个制毒过程,其本人系制造毒品未遂。其只参与召集部分工人,为邱毅华代发工资,自己未获得任何利益报酬,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虽有前科但不属累犯,也不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作辩护外还提出,毒品送检时间超过法定送检时间,取样笔录和称量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无法验证毒品的质量在检验前后是否一致,公安机关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危害小,请求对涂华招改判较轻刑罚。
上诉人谢树孜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为邱毅华召集周宗敏、童庆兴,与事实相悖;其未参与制毒和实际获利,其地位、作用较涂洪财、王凤侦小。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周宗敏的上诉理由:涉案毒品虽然数量特别巨大,但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侦查机关在毒品扣押、封存、取样、送检、称量等程序上存在瑕疵,且涉案毒品的纯度较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其虽有犯罪前科,但不构成累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作辩护外还提出,周宗敏受他人指挥安排参与制造毒品,是从犯,原判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童庆兴的上诉理由:其从事搬运、称重等工作,并不直接参与制毒,也未掌握制毒方法,系制造毒品的辅助人员,所起的作用小,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其与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作用相同,原判对其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涂洪财的上诉理由:其与涂华招系叔侄关系,其余人不认识,其不知道什么是毒品,也没见到过毒品,系被骗参与且听从指挥帮忙煮水和过滤,参与两天后因生病没有再参与,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请求改判并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凤侦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审判。其辩护人提出,扣押的固液混合物中有大量废液、废渣,毒品数量计算有误。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王凤侦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唐文亮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偏重,请求改判更轻刑罚。其辩护人提出,唐文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唐文亮仅参与第二次制毒的打杂,且因身体过敏提前离场,犯罪时间短,是从犯,其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谢树孜纠集童庆兴、周宗敏不当,应予纠正。制造毒品行为属毒品的源头性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制裁的重点,本案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明河准备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走私运往菲律宾。2017年5月或6月的一天,王明河经“张总”(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上诉人邱毅华,二人经商议,由邱毅华联系“制毒师傅”和工人、准备制毒品所需的部分化学品和设备等,王明河则提供场所等,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此后,王明河租赁位于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的厂房,并雇请人员安装冷库设备。邱毅华通过上诉人涂华招联系“制毒师傅”即上诉人刘剑鸣,并纠集上诉人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及同案人“特种兵”“长头发”(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还通过涂华招纠集涂洪财参与。邱毅华使用“张总”提供的资金在龙岩市等地购买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并购买了一辆二手厢式货车登记于周宗敏名下,车牌号为闽F×××××。邱毅华与周宗敏利用该货车将购好的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运至王明河提供的位于石狮的一仓库内存放,后又在王明河的带领下与周宗敏、童庆兴等人将上述物品以及王明河事先准备好的麻黄素运至同兴路××号的制毒工厂。同年7月7日开始,上述各上诉人及同案人在同兴路××号厂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因技术问题无法成品而于同月23日左右暂停生产,除王明河外,其他上诉人及同案人返回龙岩。
2017年7月27日,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涂华招、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以及邱毅华纠集的上诉人王凤侦、唐文亮在上述厂房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9日晚,涂华招因参与制毒皮肤过敏离开。后王明河、邱毅华等人将晶体甲基苯丙胺进行分装,夹藏于装有服装的包裹箱内。8月2日上午,王明河、邱毅华驾乘货车将上述包裹箱运到晋江市吕厝“菲德通”物流公司,委托寄往菲律宾。物流公司人员经抽样检视,发现该批包裹箱内藏疑似甲基苯丙胺物品,遂报警。公安机关当场缴获20个包裹箱,每箱内藏匿疑似毒品25袋,共计500袋,净重共计498.578千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至38.7%不等。
2017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的制毒工厂抓获上诉人刘剑鸣、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当场缴获晶体甲基苯丙胺282.245千克,经鉴定,含量为47.22%至63.06%不等。同时还扣押到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态物品,净重共计3595.580千克,以及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等,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经过以及各上诉人到案的情况。
2.公安机关对晋江市吕厝“菲德通”物流公司仓库内发现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相关证据。具体是:(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和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菲德通”物流公司仓库内扣押并封存疑似冰毒的包裹共20个。每个包裹内有25个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塑料封袋,共计500袋。(2)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2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已被物流公司员工已开箱验视的1包裹内的25袋疑似毒品冰毒拆封、编号、称量,净重共计24.9598千克。同月3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扣押到的其他疑似冰毒19个包裹内共计475袋拆封、编号、称量,净重共计473.6432千克。综上,在“菲德通”物流公司扣押到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计498.603千克。(3)取样笔录和照片,证实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从20个包裹中随机选取23袋疑似毒品冰毒进行取样、封存。(4)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鉴[2017]1607号检验报告,证实对上述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0.6%、33.0%、36.0%、33.6%、34.0%、33.9%、24.5%、34.2%、32.1%、33.9%、22.8%、28.0%、34.0%、7.6%、35.7%、25.1%、20.7%、24.6%、38.7%、25.0%、23.8%、24.5%、23.0%。上诉人邱毅华、刘剑鸣、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对此予以签认。上诉人王明河、谢树孜拒绝签认。
3.公安机关对石狮市灵秀街道钞坑村同兴路××号厂房内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相关证据。具体是:(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位于石狮市灵秀街道钞坑村同兴路××号进行搜查,在工人宿舍外、打包车间、加热过滤车间、冷冻库等处发现大量疑似毒品的物品、疑似毒品的固液混合物、液体等,以及氢氧化钠、氯化钯、乙酸钠、活性碳、硫酸钠等化学物品;还查扣到带氢气瓶的反应装置、真空泵、抽滤装置等物品。(2)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7日,在刘剑鸣、童庆兴、周宗敏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对制毒现场查获封存的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共284袋进行拆封、编号、称量。其中,在制毒工厂内包装车间两侧已装箱的及旁边红色塑料盆内的共计197袋疑似毒品冰毒为A组,净重为195.681千克;在打包车间内用黄色编织袋打包好的三大包及上面零散存放的共计87袋疑似毒品冰毒为B组,净重为86.589千克。公安机关从A组中随机抽取15袋疑似冰毒,从B组中随机抽取10袋疑似冰毒,从中抽取检材封装。上诉人刘剑鸣、童庆兴、周宗敏予以签认。2017年8月7日,公安机关对在制毒工厂内查获的桶装固液混合态疑似冰毒共8桶进行称量,净重共计309.9千克。根据相关规定取样,所得8个检材放入取样瓶专用封装盒内进行封装保存。上诉人刘剑鸣、童庆兴、周宗敏予以签认。同月10日,公安机关对在制毒工厂冰库内查获的47盆和25桶的疑似固液混合态疑似冰毒半成品进行称量,净重共计3285.72千克(盆装为952.44千克、桶装为2333.28千克)。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样,所得10个检材放入取样瓶专用封装盒内进行封装保存。上诉人刘剑鸣予以签认。(3)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鉴[2017]1452号检验报告,证实上述检材疑似冰毒成品的样品25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0.89%、56.l0%、58.54%、57.20%、62.79%、56.10%、58.52%、61.30%、60.37%、53.66%、55.87%、53.60%、48.55%、62.46%、53.10%、47.22%、59.07%、55.29%、47.83%、51.59%、63.06%、60.00%、55.30%、59.15%、47.60%。桶内半成品8个样品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冰库盆内半成品随机抽取的7个样品送检,其中5个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个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冰库桶内装半成品随机抽取3个样品送检,其中1个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个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除上诉人王明河、谢树孜外,其他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予以签认。
4.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和现场照片、平面图,证实2017年8月5日5时10分至11时45分,公安机关对位于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同兴路××号一楼的中心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布局有大厅、通道、冰库外间和里间、加热过滤车间、卧室、打包车间等。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矿泉水瓶、牙刷、、塑料袋、食品盒、纸盒等物证上的指纹、痕迹等依法提取。
5.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7]1542号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5号袋内包装塑料绳”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邱毅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5号袋内包装塑料绳”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童庆兴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6.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7]1560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牙刷11”“大厅二内西南角地面牛奶盒上吸管”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刘剑鸣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牙刷1”“卧室二内西南角地面烟头”“仓库一内上层东侧黑色袋子表面擦拭物7”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周宗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牙刷3”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童庆兴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大厅二内靠西墙中间处地面矿泉水瓶口2”中检出DNA,支持该DNA为王凤侦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仓库一内中间黄色袋子封口3”“牙刷5”“大厅二内中央地面矿泉水瓶口1”中检出DNA,为某一未知名男性所留。
7.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7]1792号鉴定书,证实制毒场所提取到的指纹中的4枚检材,分别与送检涂洪财右手中指印样本、左手环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与送检周宗敏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与送检王凤侦左手小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8.证人姚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晋江市吕厝“菲德通”国际物流公司员工。2017年8月2日8点多,王明河乘坐邱毅华驾驶的江淮货车到公司,要托运一批衣服到菲律宾。经清点,货物共20件,每件重量大概25公斤。其填写托运单时,王明河没有留收货人姓名,只留收货人电话,留的联系电话是1325872443,后又把“8”改成“9”。10点多洪某1来上班,其对他说这单物流是陌生客人,不留收货人姓名,感觉怪怪的。其和洪某1就从20件货物中取1件检查,看见里面是一个纸箱,纸箱内有一个黄色塑料袋,袋子里面放着一堆衣服和25袋黑色塑料袋。剪开黑色袋,里面是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结晶体。洪某1说好像是冰毒,就用微信向在菲律宾的老板报告,老板让他们报警。姚某1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邱毅华是开车过来的男子,辨认出王明河是到物流公司寄货物及填写货运单的男子。
9.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菲德通”国际物流公司员工,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有监控录像。2017年8月2日8时20分左右,一名男子到办公室说要找其寄一些服装,姚某1说其不在,那名男子就离开了。过了大概10分钟,那名男子坐一辆闽C×××××白色厢式货车又到其公司,开车的男子戴帽子。那名男子说有批服装要运往菲律宾,但只留了菲律宾方面的接货电话,没有留接货人的姓名。货主也没有留姓名,只填写了电话1325972443。这两名男子都是第一次过来寄货,留的手机号码又少了一位数,其和姚某1觉得可疑。10点多,其从这批货物中随机拿出一包检查,发现里面除了服装外还有一包用黄色编织袋包装的东西,编织袋里面是用黑色袋子包装并缠有胶带的包装物,打开后发现是用透明塑料封口包装的像冰块一样的东西,象是冰毒,其就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让其报警。
10.证人洪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石狮市同兴路××号一路通大厦包括楼下的铁皮厂房是其于2016年8月向施育鹏租的,用于做家具生意。因自己用不了那么多地方,就要把部分店面及厂房出租给别人。2017年四五月间,其老婆杨某贴了出租公告。过了不久,四川籍男子张攀和杨某联系,当时因杨某不在,就由其与张攀签了租赁合同,张攀说厂房要用来做冻品仓库,店面卖土特产。2017年7月期间,其曾两次看到王明河从其家具店门口经过,向厂房方向走去。洪某2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
1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石狮市同兴路××号一路通大厦及楼下的铁皮厂房是其家于2016年8月向施育鹏租的,用来做家具生意,因用不了那么多地方,其于2017年4月张贴了出租公告,准备将部分店面及楼后面的厂房出租给别人。有一个讲普通话的男子联系她,后有二三个男子来找其看厂房。5月下旬,那名男子联系其签合同,其不在家具店,就叫其老公洪某2与对方签。对方说厂房要做冻品仓库,店面做仓库及卖土特产。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曾经与一不认识的男子来谈租厂房、店面事宜。
12.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事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制冷公司的老板林峰让其在石狮市安装冷库,并给了其廖某的联系电话。同年5月1日,其要去看安装地点,廖某因不在石狮,让其跟130××××3072电话号码联系,对方让其到石狮市灵秀街道钞坑小学路口等。到约定地点后,王明河带其到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告知其冷库安装位置后就离开了。5月16日冷库安装完工。2017年7月11日王明河说冷库不制冷,次日上午其过去维修,王明河给其开门后就走了。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
1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雪人制冷公司上班,后来到台商投资区的德群食品厂上班。2017年5月前后,德群食品厂的老板、股东颜某讲有个朋友要做冷库,让其帮忙。其帮忙向福州的一家制冷厂购买了制冷压缩机等,后颜某因在国外,就把他朋友的手机号发给其。福州的制冷厂让其和晋江的安装工人杜某联系,其把颜某朋友的手机报给他,让杜某自己联系。后杜某先到厂里,用微信把厂的位置发给其。其到了位于石狮市钞坑小学对面民房一楼的厂里后,除了见到杜某,还见到颜某的那个朋友。颜某的朋友说安装冷库是要放水果的,其也没具体问,感觉挺神秘的,那时他那朋友还说冷库门要加锁,但因为厂家没配,就不了了之了。廖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是其在钞坑小学对面安装冷库与其联系的人。
1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前后,其经朋友曾磊介绍认识陈某,陈某说在做冻鱼等冻品出口生意,要做一个大冻库,其说可以叫其工人帮忙安装,但后来就没有联系了。2017年三或四月份的一天早上,其接到陈某电话,说他一个朋友在石狮要装一个冻库。当天14时许,陈某驾车接其,在石狮出口与王明河会合,王明河带路到石狮市钞坑小学对面民房一楼厂房,向其指明要做冷库的地方,并留了手机号码给其。之后,其安排廖某去联系购买冷库的压缩机等,同时把王明河的手机号码发给廖某,让他具体与王明河交接,安装等具体事情由廖某负责安排。5月初,廖某向其报告冷库已经装好了。冷库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陈某分二次支付钱款,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3.5万元,总共13.5万元,还差3000多元没付给其。颜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陈某就是笔录中说的“啊文”,王明河就是笔录中说的“啊文”的朋友。
1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初其在石狮天德茶店认识了王明河。同年4月的一天,王明河说要做一个冷冻库做冻品,因其朋友颜某是做水果冷冻风干的,其就打电话给颜某,约好4月24日在天德茶店与王明河见面商谈制作冷冻库的事宜。4月24日,王明河带其和颜某去看准备做冷冻库的工厂。其和颜某回厦门后,预算下制作这个冷冻库大约要10万元,其给王明河报价18万元。后来王明河拿了18万元现金给其,其共给了颜某14万元,自己从中赚了4万元。安装过程中颜某通过微信向其要石狮的联系人,其回复“130××××3072张”给他。该电话号码是王明河给的,告诉其使用人姓张,具体是谁其不清楚。陈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颜某、王明河。
16.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石狮市商业城做批发服装生意,王明河是其表姐的前夫。2017年7月18日前后,王明河电话联系其,要其帮忙找便宜的棉衣。后王明河给了其2万元货款,让其快点备货。第二天其找到货后,王明河让其快点送货。当天19时许,其叫谭某2、谭某2的老乡分别驾驶小货车载服装,送到石狮市钞坑小学对面民房一楼的厂房,王明河和另外一个男子接货。吴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因当时是晚上,其没有看清另一男子的面貌特征。
17.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9日晚上,其老乡打电话让其到石狮市环球服装公司帮一个老板娘拉一批服装。其驾驶闽厢式货车装好货后,老板娘坐在副驾驶座指路,车开到石狮市钞坑小学对面民房一楼的厂房。现场两个男子把服装卸了,老板娘给了其100元运费。其开走后,看到老乡开着货车也来了。
18.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9日晚,其父亲叫其帮一个老板娘到石狮市环球服装公司拉一批服装到石狮市钞坑小学。其载好货物后,按老板娘指示将开车到钞坑中心小学路口。老板娘在路口等其,其按老板娘指引把货车开进小学对面的一楼厂房卸货。货是两个男子卸的。卸完后老板娘坐其车和其一起离开的,给了其50元运费。其开车进去时,看到老乡谭某1开货车出来。
19.证人官某的证言,证实龙岩市厚重化学实验用品店的法人是其丈夫章捷伍,该店经营化学品及化学仪器。2017年5月底或6月初,一名二三十岁的男子在其店里购买了氢氧化钠、硫酸钡、三水合乙酸钠、活性碳、滤纸、玻璃瓶等物品。具体数量其记不清了。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剑鸣的妻子,闽F×××××号宝骏牌小车是刘剑鸣的。2017年8月7日其在家里看到该车的钥匙,车子停在其家附近的停车场。刘剑鸣只跟其说来泉州帮朋友运轮胎皮,其他的不清楚。
2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岩市新罗区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闽F×××××号宝马车是其于2017年5月购买的二手车,其将车放在公司用于租赁。2017年6月4日其将车租赁给长汀籍人邱毅华,租赁期限是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期间已支付了租车款。2017年8月4日开始邱毅华未再支付租车款,后其通过车辆GPS找到公安机关。
22.汽车租赁合同、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6月4日,龙岩市新罗区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闽F×××××宝马车租赁给邱毅华。合同出租方签订人为何某,该车已发还给何某。
23.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菲德通”物流公司调取到一段监控录像资料;从石狮市灵秀镇钞坑中心小学调取到一段监控录像资料。上诉人邱毅华对上述监控录像中涉案期间出现的有关上诉人影像予以指认、确认。
24.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7]1624号鉴定书,证实“菲德通”物流公司监控视频文件中出现的目标人物,与王明河倾向为同一人。
2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塔前华庭公寓716室抓获王明河,在其住处及身上查获涉案手机8部(一部IPHONE6SPLUS手机,七部直板按键手机),并查扣其闽C×××××号奔驰小车1辆;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马可孛罗大酒店637房间抓获邱毅华,在其住处及身上查获涉案手机6部,并查扣其闽F×××××宝马小轿车1辆、闽C×××××(套牌)江淮牌厢式小货车1辆;公安机关在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抓获刘剑鸣,并扣押闽F×××××宝骏牌小车1辆;公安机关在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抓获周宗敏,并扣押闽F×××××JAC厢式小货车1辆、巨爱A6加强版手机1部;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抓获谢树孜,在其住处及身上查获手机3部,并查扣其闽F×××××大众小轿车1辆、闽C×××××本田思域小轿车1辆。
26.提取笔录、“菲德通”国际物流托运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晋江市吕厝“菲德通”国际物流公司,对该批疑似冰毒办理托运时的托运单进行提取。
27.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涉案毒品已经缴交至晋江市。
2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各上诉人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29.上诉人王明河供述,2017年四五月,其在石狮一茶叶店喝茶遇到“张总”,“张总”得知其经济困难说可以帮忙,给了其一部带卡的手机。过了几天,邱毅华电话联系其,二人约在石狮市见面,其带他去石狮市双奇汽车城边的厂房,看完后各自离开。过几天“张总”拿了一份合同书和三万元让其给厂房的房东。过了一段时间,“张总”说要做冻库,其带工人到厂里看了一下。冻库建好后,其和邱毅华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到石狮附近的一个集装箱里拉了三四十袋东西到工厂,其被抓后才知道是麻黄素。购买便宜衣服也是“张总”让其做的,其叫吴某帮忙买。“张总”说邱毅华对石狮不熟,让其帮忙买东西或带路。包装也是“张总”让其转告邱毅华的。服装打包好后,“张总”叫其带邱毅华到永和的联运站去。货到联运站后,联运站叫其留一个电话,“张总”说随便留个不真实的,其就写了一个少一位数字的电话给联运站。
30.上诉人邱毅华供述,2017年四五月的一天晚上,龙岩永定籍人“张总”说他朋友想生产冰毒,问其是否认识会制造冰毒的师傅。其通过涂华招联系到制毒师傅刘剑鸣后,“张总”给了其一部手机和一张手机卡,让其与对方联系。其与对方联系后在石狮市见到了王明河,王明河让其落实制毒事宜。5月份的一天,王明河带其去看了位于石狮市双奇国际汽车城边的一个简易搭盖的厂房,王明河说那是他提供的制毒厂房。王明河一方给了“张总”180万,钱由“张总”的小弟保管,其经手的有6万元左右。其到龙岩市新罗区厚重化工店购买了硫酸钡、三合水、氢氧化钠、玻璃瓶、滤纸、活性炭等设备和化学品;又通过涂华招联系,多次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摇壶、甩干机、钯金、氢气等。还买了一部二手厢式货车,该车登记在周宗敏名下,车牌号闽F×××××。五六月份,其除了联系生产冰毒的师傅涂华招和刘剑鸣外,又陆续联系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作制毒工人。其用闽F×××××车运三四次制毒化学品、设备到石狮工厂,与和周宗敏将制毒的材料运到王明河准备的一个位于石狮附近的仓库。在生产冰毒前,其和周宗敏、童庆兴跟着王明河到该仓库搬了摇壶、几个纸箱装的麻黄素,当时王明河告诉其这些麻黄素有38袋,每袋25公斤左右。麻黄素是王明河提供的,具体来源不清楚。7月7日其找王明河拿了厂房钥匙后,带涂华招、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另外两名不认识的工人到那个制毒厂房后自己离开,具体生产过程由涂华招和刘剑鸣负责。后因涂华招和刘剑鸣的技术不是很好,所以生产不出冰毒,涂华招和刘剑鸣等人就于7月19日左右回龙岩找人打听制毒技术上的问题。7月27日左右,除了涂华招、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外,其又叫了王凤侦、唐文亮一起到石狮的制毒工厂制造冰毒。涂华招因身体过敏,于7月30日左右先回龙岩,制毒工厂的制产过程就由刘剑鸣负责,此时工厂大概生产出300公斤的冰毒。7月31日左右,王明河到制毒工厂看生产了多少冰毒,当时差不多生产了400公斤左右。其听刘剑鸣说王明河让他加班生产到500公斤冰毒后打包运出去。8月1日晚上,王明河让其把一辆厢式货车开到制毒工厂的简易搭盖房内。8月2日7点多,其驾驶租来的闽C×××××轿车接王明河到制毒工厂,当时500公斤冰毒已经打包好装到那辆白色厢式货车上了。冰毒是用透明的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每袋1公斤,外面用黑色的塑料袋子包好再用胶布捆住,每一个纸箱有25包冰毒,里面的冰毒夹藏着一些冬天的衣服,一共20箱,共计500公斤。王明河驾驶其租来的闽C×××××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在前面探路,看前面有没有公安在检查,如果安全再由其负责驾驶那辆白色厢式货车跟着他走。到晋江市时,王明河把闽C×××××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停在马路边上,上了其驾驶的白色厢式货车,带其到永和镇的一家物流公司。其以前听王明河说过,制造的冰毒准备运到国外,但具体运到哪里就不清楚了。因为之前在制毒过程中,已经完成了一些工序,所以这次生产冰毒的速度就很快,到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应该有生产700公斤以上的冰毒,其中500公斤冰毒由其和王明河送到永和镇的一家物流公司寄给王明河的下家,剩下的成品冰毒和半成品冰毒被公安机关缴获。王明河是制毒工厂的总负责人,生产冰毒的原材料、场地都是他提供的,他平时也经常到制毒工厂里来过问制造的进程,同时他还负责将生产出来的冰毒贩卖给下家。其在制毒过程中主要负责购买、安装制毒设备,购买化学品,招集制毒师傅和工人,以及工人工资的派发和后勤保障。涂华招是其叫过来的,他帮其找制毒师傅刘剑鸣来制造冰毒,在生产过程中帮刘剑鸣打下手,协助刘剑鸣,协调制毒工人,安排制造流程。谢树孜是其朋友,也是其叫过来的,他原来是来工厂做制毒工人的,后来因为过敏,其就让他做工厂的后勤工作,经常帮制毒师傅和工人送餐和买东西,偶尔也帮忙包装冰毒。童庆兴是谢树孜叫来的制毒工人,什么都干,偶尔也帮忙包装冰毒。周宗敏是谢树孜叫过来的,在制毒工厂做制毒工人。刘剑鸣是涂华招叫来的,他有制造冰毒的技术,在制毒工厂里做制毒师傅,现场技术主要是听从刘剑鸣的安排。王凤侦是其叫过来的,在制毒工厂里做制毒工人,主要是搬桶、水,干的活比较简单。唐文亮也是其叫过来的,在制毒工厂里做制毒工人。制毒过程中,具体是制毒师傅涂华招和刘剑鸣来安排生产冰毒的,其不清楚制毒品的分工和工序。制毒师傅和工人在生产冰毒过程中手机不能带,人不能出去,吃饭都是由谢树孜负责送过来,要买什么生活用品也都是谢树孜来负责买和送。其和涂洪财、童庆兴、谢树孜等人均有参与包装。每天生产冰毒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晚上生产,师傅和工人做累了就休息。在参与制毒前,其跟涂华招、刘剑鸣说是制造冰毒,而跟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王凤侦、唐文亮、涂洪财等人说是制造“晶母”即冰毒半成品。关于报酬方面,其私底下有对涂华招说,生产冰毒赚的钱一人一半,另外一半发给工人。刘剑鸣的工资大概是20-30万元,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工资是15万元左右,王凤侦、唐文亮工资是10万元,这些都是来之前已经讲好的,谢树孜是跑腿的,工资比较低,大概是3-5万元。还没有支付工资给他们。7月23日回龙岩的当天,其给了涂华招2万元,借给周宗敏、童庆兴每人500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邱毅华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童庆兴、王凤侦、唐文亮、周宗敏、刘剑鸣、谢树孜、涂洪财、涂华招。邱毅华带领公安人员对制毒工厂进行辨认,指认工厂内的各个制毒车间及内部的主要制毒设备;指认其与王明河运毒品到菲达能物流公司的上车地点、卸货地点。
31.上诉人刘剑鸣供述,2017年7月6日,涂华招邀其去石狮搞货运。次日,涂华招开车载其、涂洪财、“特种兵”“长头发”到晋江一酒店旁边停车场,童庆兴、周宗敏、谢树孜也开另一部车与他们汇合,后一起到制毒厂。涂华招组织大家整理车间,组装反应炉、过滤器、真空泵、洗衣机等制毒设备,当时装了四个反应炉,先开一个炉下料试制,但反应炉不会热,试了两次都不行,直到2017年7月10日查到原因是因为电压不足,其就告诉邱毅华,邱毅华说他会解决。当晚王明河就来到厂里说会叫人来把电搞好。后从11日晚开始,四个反应炉连续生产到20日左右回龙岩。其问涂华招自己能得到多少工资,涂华招说不会亏待其,工资会比其他工人高。这次做出一部分成品,但大部分是需要返工的,要返工的放入桶里放到冷库。做出成品时,其就知道这个制毒工厂是做成品冰毒的厂。其是涂华招联系来参与生产的,其具体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给涂华招当助手,还负责后勤工作,清理车间卫生、药物的处理等。制毒厂里有什么事其都找邱毅华,比如全部工人的吃饭问题、设备问题、缺什么原材料等都找他,进厂他们提供了一部专门的手机,这手机只能联系邱毅华,而且这手机不能打其他任何电话,这部手机是其负责保管使用。7月7日开始的这次制毒,涂华招指导其制毒,因其学得比较快,做得比较好,就让其负责监督其他人;其主要负责搬气瓶,开启摇壶的机器,接上氢气。涂洪财主要负责过滤,童庆兴、周宗敏负责煮水,“特种兵”“长头发”负责洗衣机脱水,谢树孜第一天搬东西就过敏因此出去治疗,后来负责送饭,邱毅华不用干活,偶尔送饭,监督他们做工,看看能否出成品。7月27日涂华招再次叫其到工厂,其与涂华招、涂洪财开其的闽F×××××宝骏小车到晋江,再乘其他人的车来到制毒工厂。此次,“特种兵”“长头发”没有再来,换了王凤侦、唐文亮两人,其他人都还是原来的人员。王凤侦、唐文亮主要是做脱水工序。涂华招做了三四天后因过敏就外出就医没有再回来,唐文亮也因过敏于8月4日左右外出治疗。王明河是本地老板,偶尔到制毒厂里来了解情况,要求按每包1007克的重量用透明封口袋子将成品冰毒装起来,套上黑色塑料袋再缠上胶带,后用大透明塑料袋装起来外面再套一个黄色麻袋,放入装满羽绒服的纸箱内后放入浅青色的编织袋里。2017年8月1日或2日的晚上有一部货车开进厂里,王明河让大家把打包好的成品搬上车,其和童庆兴、周宗敏就搬打包好的冰毒上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剑鸣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童庆兴、唐文亮、周宗敏、涂洪财、谢树孜、王凤侦、涂华招、邱毅华,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制毒工厂内的各个车间以及主要制毒设备。
32.上诉人涂华招供述,2017年6月底的一天,邱毅华让其帮他找3个工人做麻黄碱,事成后给每人10万元左右,后其找到刘剑鸣。7月上旬一天的中午,邱毅华打电话让其跟工人一起来泉州。当天下午,其和刘剑鸣、涂洪财一起驾驶刘剑鸣的棕色宝骏商务车去泉州。与邱毅华和谢树孜等另外4个男子会合,由邱毅华驾车带路到制毒的铁皮厂房,厂房有一个冷库。其看到有六七十袋的麻黄碱,还有摇壶、氢气瓶、白色塑料大桶、红色脸盆等。邱毅华让人把摇壶装起来之后,其就知道是生产冰毒。邱毅华让其调配麻黄碱,刘剑鸣负责安排工厂里的生产,调麻黄碱。其做了3天因为过敏,所以就先离开制毒工厂。后来因很多人都有过敏,7月中旬其和刘剑鸣、涂洪财以及工厂里的工人就回龙岩了。7月下旬,邱毅华打电话让其把工人送到石狮制毒工厂里生产冰毒,之后其和刘剑鸣、涂洪财就驾驶刘剑鸣的宝骏商务车到工厂。刘剑鸣安排、指导工人制造冰毒,其主要负责把麻黄碱、硫酸钡、水及一些化学原料倒进桶里调匀,然后再倒到摇壶里,通电让摇壶将这些混合液体充分摇匀,之后让工人去过滤。7月29日,其看到工人端了3盆的成品冰毒出去,每盆十几斤。当晚其过敏很严重,跟邱毅华说要回龙岩,其找刘剑鸣借了那部商务车,自己一个人开车回龙岩了。第一次参与生产制毒有8个人,有邱毅华、刘剑鸣、涂洪财、谢树孜,另外三个不知道名字。邱毅华负责现场管理,涂洪财负责过滤,刘剑鸣每道工序都懂都有参与。谢树孜负责给制毒厂的师傅和工人送饭,另外三人也是在工厂里参与生产。其不懂得做冰毒的流程工序,刘剑鸣教其如何进行生产工序,其他人负责的工序也是他传授的。邱毅华许诺其参与生产可以获利十多万,但是还没有支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涂华招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邱毅华、刘剑鸣、涂洪财、谢树孜、周宗後、童庆兴、王明河、王凤侦、唐文亮。涂华招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即是其参与制造毒品冰毒的地点,指认内部的制毒车间及主要制毒设备。
33.上诉人周宗敏供述,2017年5月的一天,邱毅华打电话叫其去石狮做事,让其再叫一个人,答应给每个人15到20万,其知道是叫其去制作冰毒。其找到童庆兴,他也答应参与。6月底,邱毅华让其去龙岩市区的厚重化学用品店仓库拉货,其开着邱毅华买的、记在其名下的闽F×××××货车到厚重化学用品店仓库装了氢氧化钠等化学用品一百多箱,还有过滤瓶、真空泵、玻璃瓶、滤纸、铁罐、洗衣机、桶、脸盆等物品。后邱毅华开白色宝马车在前面带路,其开货车一起到了石狮的制毒工厂,当时童庆兴和谢树孜已经在厂里了。后其与邱毅华、童庆兴、谢树孜换了一辆大众车去石狮市区接上王明河回到厂里,再由其开货车载童庆兴,谢树孜开大众车载邱毅华、王明河,王明河带他们到了石狮本地一个仓库后就走了。他们在仓库装了40包麻黄素,每包重50斤拉回工厂。2017年7月7日,邱毅华叫其到石狮生产冰毒。其和童庆兴、谢树孜坐邱毅华的车到石狮,与涂华招、刘剑鸣、涂洪财还有另外两个工人一起到工厂生产冰毒,主要是刘剑鸣在指导安排工作生产。涂华招主要跟刘剑鸣在一起,主要负责摇铁罐,偶尔也会参与其他的工序,帮忙过滤。谢树孜第一天只是将麻黄素倒入桶里就过敏了,跟邱毅华出去,后来负责送饭及买生活必需品。其跟童庆兴、涂洪财、涂华招,还有另两个工人在刘剑鸣的安排下工作,没有具体分工。期间王明河经常来厂里看是否做出成品。这次生产冰毒失败了,没生产出成品的冰毒,他们就将生产失败的废品有的倒掉,有的放在冰库里面。2017年7月27日,邱毅华又召集他们去石狮制造冰毒,当时厂里有刘剑鸣、唐文亮、王凤侦、涂洪财、涂华招,谢树孜也有在,但没有做事。7月30日,唐文亮因身体过敏,外出治病。涂华招也是这两天离厂的。刘剑鸣负责搅拌跟调配两个步骤,安排其、童庆兴、胖子、王凤侦、涂洪财几个做之后的步骤,谢树孜负责送饭和采购物品,偶尔有帮忙包装冰毒。整个制造毒品的工序是先把麻黄素和一些化学药品放到铁桶搅,搅完之后将里面的液体倒到桶里再加其他的化学药品进行调配,调完之后将桶里的液体倒到脸盆后再放到空调房里去冷却,冷却后就会有结晶产生,再将脸盆里的液体倒到布袋内,再将布袋放进洗衣机里进行脱水,脱水后再将布袋内的结晶倒入桶内加入水和盐后煮到六十度后,再将桶里的液体放到空调房里去冷却,冷却后就会有结晶产生,再将脸盆里的液体倒到布袋内,再将布袋放进洗衣机里进行脱水,脱水之后布袋内剩余的就是成品冰毒,称重后再用透明封口袋子将成品冰毒装起来,套上黑色塑料袋再缠上胶带,先用大的透明塑料袋装起来外面再套一个黄色麻袋。最后放到装满羽绒服的纸箱内存放起来。8月1日或2日凌晨5时许,有一辆白色的货车开到厂里,邱毅华和王明河叫其几个人将十多箱成品的冰毒搬上车,具体多少箱不清楚,至少有十多箱,一个纸箱里面放20多袋,有50斤。之后车子就离开了。这次生产用了几十袋的麻黄素,每袋50斤。上次生产冰毒失败的物品经处理加工,有一部分成功转化成成品,还有一部分倒进化粪池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宗敏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邱毅华、涂洪财、王明河、刘剑鸣、唐文亮、王凤侦、谢树孜,童庆兴、涂华招。周宗敏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是其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并指认工厂内的各个制毒车间及内部的主要制毒设备。
34.上诉人童庆兴供述,2017年6月份,周宗敏让其帮忙搬货。其就和周宗敏到石狮。邱毅华和王明河让其和周宗敏、谢树孜跟他们去载麻黄素,他们载了几十包的麻黄素回厂里,后来又载了一些桶、铁罐之类的设备。2017年7月7日或8日,其和周宗敏、谢树孜坐邱毅华的车去石狮,与涂华招、刘剑鸣、涂洪财及两个不知名字的工人会合后,到厂里后开始生产毒品冰毒。主要是刘剑鸣在安排做事,涂华招帮助刘剑鸣,主要是摇铁罐和帮忙添加配料。谢树孜过来第一天就过敏离开了,过了几天又回来负责买吃的和生活用品。其和周宗敏、涂洪财及另外两个工人都是听刘剑鸣的安排,他让做什么就做什么。主要就是烧水,甩干,收晶体等工作。他们在厂里做了十四五天就回去了。这次没有冰毒成品出来,出来的质量很差,他们就用桶装着放在冰库里,直到7月27日过来重新加工以后才出来很多成品。这次生产期间,其有看到王明河过来两三次问刘剑鸣和涂华招有没有做出冰毒来。2017年7月27日,周宗敏打电话叫其一起到石狮的加工厂。这次到厂里的有刘剑鸣、谢树孜、王凤侦、涂洪财、唐文亮。做工都是刘剑鸣安排的。刘剑鸣叫其去搬氢气瓶、烧水、帮忙脱水。刘剑鸣自己去弄脱水后的那些白色的像冰块一样的块状物体,最后再拿去甩干,甩干后就形成了白色粉末带有晶体的物品。做了两遍就出成品冰毒。王明河也有来厂里,看到成品冰毒,有指导称量每包1007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然后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再用胶带绑好,装进黄色麻袋,再装进一个纸皮箱,用塑料胶带粘好。具体每个黄色编织袋装多少包冰毒王明河有交代刘剑鸣,其还听到王明河叫他们往箱子里面塞羽绒服。大概三天以后,刘剑鸣叫他们去把包装好的纸皮箱装上一辆货车,其大约搬了三箱。其、周宗敏、刘剑鸣、涂洪财、唐文亮、王凤侦。涂洪财、王凤侦有与其称量包装过那些白色粉末带有晶体的物品。邱毅华不在加工厂干活,有时会送菜和烟过来。谢树孜和邱毅华一起负责送饭、烟、口罩、手套和药膏。王明河两三天来一次,一来就跟刘剑鸣问一些情况,然后还让他们帮货到一辆货车上,王明河应该就是老板。涂华招有来了两三天,主要是看刘剑鸣摇铁罐,看他们操作,之后就没有在厂里出现过了。唐文亮是30日上午因过敏离厂,涂华招在唐文亮离厂之后离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童庆兴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刘剑鸣、涂华招、王明河、邱毅华、谢树孜、周宗敏。童庆兴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是其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并指认工厂内的各个制毒车间及内部的主要制毒设备。
35.上诉人谢树孜供述,2017年7月5日或6日,邱毅华打电话给其说带其到泉州。隔了一二天,邱毅华开一辆白色宝马车载其去泉州双奇汽车城旁边的一个厂房门口,他说这个工厂是一个泉州本地人开的。他叫其帮忙搬一些有刺鼻气味的化学品白色塑料大桶,这时候其就知道邱毅华的这个厂子是在制造麻黄素。搬完东西后,其就感觉全身发红发痒,邱毅华知道其过敏了,说其不适合做让其回龙岩。其回龙岩4天左右,邱毅华打电话说让其到泉州去帮忙给厂里的工人送饭。其到晋江后,邱毅华开着车牌号为闽C×××××的车来载其去厂里,一路上叫其认路,说以后让其开这部车帮厂里工人买吃的,工人需要什么就买什么。他还给其一部号码为158××××1194的手机作为专机,专门与邱毅华和厂里的工人联系。7月22日或23日,邱毅华让其回龙岩休息,其就开着自己的车回龙岩了。2017年7月27日下午,邱毅华打电话叫其载唐文亮和王凤侦到晋江市好莱斯登酒店。到后过了半小时左右,邱毅华开着他那辆白色宝马来酒店找他们。其开着车牌号为闽C×××××的车载着唐文亮和王凤侦跟在邱毅华的车后面去厂里。到厂里后,唐文亮和王凤侦跟着邱毅华进厂里了,其就自己开车回酒店了。后来其就一直帮工厂里的工人买吃的,在送到工厂给他们。2017年8月1日左右的晚上,其给制毒工厂里的工人送夜宵,邱毅华当时也在厂里,就叫其到厂房里帮忙打包。其进厂房后,看到了厂里有很多钢制瓶、脸盆、大的塑料桶、风扇,接着其就到了工人住宿的地方,右手边还有一个小房间,其进到小房间后,看到房间里有打包机,地上放着十多个装着东西的黑色塑料袋,其就在这个小房间打包。打包的时候,邱毅华在旁边看着,当时房间内就其和邱毅华俩个人,其有问他塑料袋里是什么东西,他说塑料袋里面装着的是“成品”,也就是冰毒。每个黑色塑料袋内装着1公斤左右的冰毒,当时其很害怕。邱毅华当时没有给其报酬,说其做不了厂里的活,让其在厂里打工,每天给其300元工资,还没有付。买吃的钱也是邱毅华给其的,前后一共给了10000元左右。2017年8月4日晚,邱毅华有给其4900元用于帮工人买吃的。除了帮制毒工厂里的工人买吃的,其还有买大的塑料勺子、手套、一次性口罩。邱毅华跟其说这个厂是王明河的。有一次其送吃的喝的到工厂里的时候,王明河也在厂里。他让其用水冲厂房里的墙和地板。童庆兴、周宗敏、王凤侦、唐文亮是制毒厂里的工人,“老头”和“小鬼”也是厂里的,具体做什么不知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树孜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涂华招、邱毅华、王明河、王凤侦、周宗敏、童庆兴、唐文亮。谢树孜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是其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并指认工厂内的各个制毒车间及内部的主要制毒设备。
36.上诉人涂洪财供述,2017年7月5日或6日,邱毅华邀其做冰毒许诺给其10万元,因其家中盖房需要钱就答应了。7日下午,其和刘剑鸣及“胖子”“小个子”从龙岩到晋江与童庆兴、周宗敏、谢树孜汇合,后一起到了制毒工厂。当时工厂里的制毒设备都已经安装好了,制毒原料也都已经运到了。邱毅华说跟着刘剑鸣做事,他们就在刘剑鸣指导下开始做事。其负责煮水和过滤;谢树孜帮忙搬运了一会儿就因过敏离开了,后面转为帮他们送饭;童庆兴抬东西进冰库;周宗敏和童庆兴配合做;涂华招主要跟刘剑鸣做事;“胖子”负责打杂,清理废水;“小个子”打杂,搬东西。这批毒品没有制造成功,7月中旬他们就离开了,这次没有工资。同月27日下午,邱毅华又叫其参加制毒,给了其5000元,其和其他人共7人分坐三部车从龙岩到石狮的制毒工厂,在龙岩的时候其手机就被邱毅华收走了。这次“胖子”和“小个子”没来,换了唐文亮和王凤侦。他们都是白天在厂里睡觉,晚上开工制作冰毒,邱毅华不让他们出工厂,谢树孜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有需要东西都让他出去买,其到工厂时制毒设备都已安装好,制毒的粉末状原料有七八个蛇皮袋。7月27日晚上开始制作冰毒,刘剑鸣安排、指挥所有的制毒工序,他让每个人做什么就做什么,制毒用料、气压、毒品的成色都是由他控制。刘剑鸣让他们先把原料倒在塑料布上面,拿到有很多大灯泡的房间里面烤干,制成的冰毒成品也是放在那个房间。从7月27日晚上开始每晚都要制作冰毒,其负责煮水和过滤;唐文亮、王凤侦负责甩干、冰冻结晶;童庆兴会的工序比较多,他有去冰库看情况;周宗敏指挥其煮水。涂华招负责摇麻黄、搞蒸汽,后因为过敏于7月30日离开厂里,就没回来。唐文亮也是因为过敏8月4日早上离开厂里。制成冰毒成品需要大概5天时间。8月1日晚,其帮忙包装成品冰毒,成品冰毒每1公斤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成一包,每25包装成一箱,然后把每一箱毒品隐藏在衣服中打包运出工厂,后来因为其接触冰毒会过敏,就没再参与成品冰毒打包了。工厂里面的花销都是邱毅华出的钱。其见过王明河四次,7日那次没有成功的有见过两次,他来看制造出的废水就离开了。27日这次其也见过王明河两次,他来看毒品做出的成色,他说可以就装袋包装,说不行就要重新做。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涂洪财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刘剑鸣、谢树孜、王明河、童庆兴、唐文亮、周宗敏、王凤侦、邱毅华、涂华招。涂洪财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是其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并指认工厂内的各个制毒车间及主要制毒设备。
37.上诉人王凤侦供述,2017年7月26日,邱毅华打电话邀其做工,工资10万元。27日中午,谢树孜开车接其和唐文亮到晋江市马可孛罗大酒店与刘剑鸣和涂洪财汇合后,谢树孜开车载其和唐文亮、刘剑鸣、涂洪财一起到工厂。工厂里有很多用黄色蛇皮袋装的麻黄素,还有一些用桶装的氢及一些其不知道的材料。当晚,邱毅华、周宗敏、童庆兴和一个不知姓名的男子也来到工厂里,邱毅华说要如何制造成品,由刘剑鸣安排。刘剑鸣先去配原料,把麻黄素、水和一些其不知道的原料掺杂在搅拌,然后倒进类似炮筒的金属器里面,接着刘剑鸣将金属里面的材料倒出来装在白色塑料桶里拉进冻库,放在冻库里时间不固定。其将冻库的材料拉出来倒进脱水机里脱水,脱完水后,周宗敏就来把材料拉去倒进锅里煮。涂洪财将脱水机脱出来的渣拿去过滤,煮完后周宗敏就把材料拉进冻库里面。然后刘剑鸣从冻库里拉出来的就是成品冰毒。童庆兴打杂,有时会来帮其脱水、帮周宗敏煮原料,还会去帮刘剑鸣打包称重。唐文亮也是负责打杂,有时帮其脱水,有时帮刘剑鸣将冰毒成品打包,有时帮刘剑鸣搅拌配料。涂洪财有时也会帮刘剑鸣打包称重。他们六人在里面负责制造成品冰毒,刘剑鸣负责安排工作。谢树孜负责买快餐、买水、买生活用品等,偶尔也会帮忙包装成品冰毒。邱毅华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称量毒品时,每包称1007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然后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再用胶带绑好,装进黄色蛇皮袋,每装25包后再装入一纸皮箱,塞衣服伪装,再用塑料胶带粘好。7月30日有一名男子离厂,他在厂里几乎不做事情。唐文亮因过敏离厂去治疗,几号离厂的记不清了。王明河来工厂有四五次,来看生产的情况,主要和刘剑鸣在交谈,其听刘剑鸣说王明河是老板。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凤侦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涂洪财、刘剑鸣、周宗敏、谢树孜、王明河、童庆兴、邱毅华、唐文亮。王凤侦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以及指认各个制毒车间及主要制毒设备。
38.上诉人唐文亮供述,2017年7月26日邱毅华在龙岩市邀其做事,允诺事成后给其报酬10万元。27日中午,谢树孜开车接其和王凤侦到晋江市马可孛罗大酒店与刘剑鸣和涂洪财汇合后,谢树孜开车载其和王凤侦、刘剑鸣、涂洪财一起到工厂。工厂里有很多用黄色蛇皮袋装的东西,还有一些用桶装的氢、洗衣机、大桶、液化气及其他材料。当晚,邱毅华、周宗敏与童庆兴、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来厂里,邱毅华说要如何制造听刘剑鸣安排,邱毅华跟刘剑鸣说让其打下手,做杂工,其就负责搬东西,拉水。刘剑鸣和涂华招先去配原料,把东西掺杂在一起倒进白色塑料桶里面用棍子搅拌,搅拌好了就倒进类似炮筒的金属器里面摇晃,摇好了之后刘剑鸣将金属器里面的材料倒出来装在白色塑料桶里给涂洪财过滤,过滤后由童庆兴、周宗敏拉进冻库里,谢树孜负责总后勤。其于30日出现过敏,到了8月3日晚上其让谢树孜带其出来看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听童庆兴说王明河是老板。邱毅华没在厂里做事,偶尔来送饭,看看情况就离开。其知道是在做违法的事情,但不知道是什么;现场有很多水,听说那些水很值钱。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唐文亮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谢树孜、王凤侦、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唐文亮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参与制造冰毒的工厂,指认各个制毒车间及主要的制毒设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调查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控辩双方意见,针对诉辩理由综合评判如下:
1.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1)“菲德通”物流公司员工姚某1、洪某1察觉寄递物品的王明河行为可疑,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从寄递物品中查获涉案毒品,再经侦控破获制毒工厂、抓获各上诉人。案件侦破经过自然。(2)上诉人刘剑鸣、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在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制毒工厂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涉案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能相互印证,证实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查获涉案毒品、制毒工具、原料的事实,部分上诉人对上述查扣情况予以签认。除上诉人王明河外,其余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参与制造毒品犯罪,并辨认了在案上诉人,指认了制毒工厂的情况。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扣押到涉案毒品、制毒工具及化学原料,以及在制毒现场提取到的物证、痕迹检出部分上诉人的生物物质,指纹为部分上诉人所留,这些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共同制造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邱毅华供述王明河对其讲过生产出来的毒品要运往国外,可证实其主观上对于走私毒品是明知的。证人姚某2、洪某1证实“菲德通”物流公司从事境外物流寄递业务,二人辨认确认王明河、邱毅华驾乘货车将夹藏毒品的货物运至物流公司卸货,王明河提供境外菲律宾收货人联系电话。监控视频、人像鉴定意见、王明河和邱毅华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2日,王明河、邱毅华携带伪装好的毒品前往物流公司完成了交寄行为,属实施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关于本案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公安机关依法搜查缴获了涉案毒品,制作了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并附有扣押、称量的照片及现场勘查录像、取样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对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亦作出工作说明,符合办案机关客观办案实际。毒品未现场称量确存在瑕疵,但结合现场勘查记录、上诉人签认的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鉴定材料反映的情况,上述毒品的提取过程明确,来源清晰,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在案证据指向王明河对走私、制造毒品犯罪起到主导作用。经查,上诉人邱毅华的供述,其到石狮与王明河商议制毒事宜,制毒场所由王明河提供;上诉人邱毅华、周宗敏、童庆兴的供述制造毒品的麻黄素是王明河带领他们从石狮的一处仓库运载到制毒工厂。因此,王明河经手、支配了重要制毒原料麻黄素。上诉人邱毅华、刘剑鸣、涂华招、谢树孜、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供述均证实,王明河经常出现在制造毒品的工厂,察看毒品成色,并指挥工人对制成的毒品按规格分装、夹藏。邱毅华还供述王明河开车探路、引导,与其共同将装有毒品的包裹运往物流公司。证人杨某证实,王明河与另一名男子租赁石狮市灵秀街道同兴路××号的厂房;证人陈某、颜某证实,王明河要求在上述厂房安装冷冻库;证人廖某、杜某亦证实,安装冰库时系与王明河联系;证人吴某证言证实王明河让其帮忙购买便宜的服装,并运到同兴路××号工厂;证人姚某1、洪某1证实,王明河到物流公司联系寄递事宜,提供境外收货人联系电话,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王明河参与了制造毒品的事实,并且王明河介入、主导了从制毒商议、提供准备制毒场所和麻黄素、再到现场察看毒品成色、指挥包装毒品、送往物流公司寄递出境的各个环节。王明河在毒品犯罪中的控制、支配地位,其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
4.除王明河外的其他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查,(1)上诉人邱毅华与上诉人王明河共同商议制毒,负责组织制毒师傅和工人、购买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后勤保障,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2)上诉人刘剑鸣虽系受招集雇佣,但其实际掌握制毒技术,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及实际操作制毒,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系主犯。(3)上诉人涂华招受邱毅华纠集,并为邱毅华联系掌握制毒技术的刘剑鸣及制毒工人涂洪财,邱毅华、刘剑鸣供述可以证实,涂华招参与了制毒的谋划、准备阶段,在制毒过程中虽因身体过敏中途离开,但其在具体制毒过程中从事配料的关键工序,涂华招行为积极,原判认定其为从犯不当,应认定为主犯。(4)上诉人谢树孜受邱毅华纠集参与制毒,因身体过敏而改成为制毒工人送饭和买日用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谢树孜纠集周宗敏、童庆兴参与制毒一节,经查,仅有邱毅华供述谢树孜纠集周宗敏、童庆兴,而周、童二人均供述系被邱毅华纠集参与,因此不能认定谢树孜纠集周宗敏、童庆兴,但其参与犯罪前期运送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其因身体原因而转为后勤保障、以及接送出现身体过敏的工人就诊,其行为对整个制毒活动、制毒人员顺利制毒起较大帮助作用。(5)上诉人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受邱毅华雇佣,按照刘剑鸣安排参与制造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中王凤侦、唐文亮仅参与7月27日以后的制毒活动,作案时间较短。(6)上诉人周宗敏、童庆兴受纠集参与参与前期运送制毒工具和原料的准备工作,参与了二个阶段的制毒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关于辩护人所提固液混合物系制毒废液,不应计入制毒总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扣押的固液混合物系在加热过滤车间及冷冻室查扣,根据相关检验报告,被查扣的固液混合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故结合上述固液混合物的毒品成份、外观形态及所摆放的位置,以及上诉人周宗敏关于不能用的已倒进化粪池的供述,被查扣的固液混合物系仍处于制造加工过程之中的毒品,其数量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犯罪数量。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涂华招、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376.403千克;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将其中的498.578千克通过物流公司寄递往境外,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的行为构成走私、制造毒品罪,上诉人刘剑鸣、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涂华招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各上诉人参与走私、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明河提供制毒场所并事先准备麻黄素,在生产出成品后安排包装出货,邱毅华联系制毒师傅和制毒工人,购买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负责制毒工厂的后勤保障及获利分配等事宜,刘剑鸣负责制造毒品的具体操作及技术指导,安排制毒工序;涂华招参与制造毒品犯罪的谋划、纠集制毒师傅刘剑鸣,以及制毒的前期准备工作,其还具体参与制毒的重要工序,在共同犯罪中,王明河、邱毅华、刘剑鸣、涂华招分工负责,行为积极,均是主犯。王明河、邱毅华罪行极其严重。谢树孜、童庆兴、周宗敏、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受招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邱毅华、涂华招、童庆兴、周宗敏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诉人刘剑鸣、涂华招、谢树孜、周宗敏、童庆兴、涂洪财、王凤侦、唐文亮维持原判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剑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诉人王明河、邱毅华维持原判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蔡向华
审 判 员  刘征鹏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陈惠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刑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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