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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23   收藏[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刑终219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政军,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苗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4月10日被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政科,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政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琼97刑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政军携带砍刀等物品进入××区小班内,查看其以前放的铁夹是否捕获到猎物,发现其中一个铁夹捕获到一只像山鸡的猎物。李政军收起7个布置在现场的铁夹,还剩下两个铁夹,并用火将猎物羽毛烧光烤干整理好后和铁夹一起放在自己上山带的编织袋里,在次日下山的途中被巡山的护林员刘某等人发现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猎物等物品,护林员让李政军销毁还没有收走的两个铁夹。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政军猎捕、杀害的动物为孔雀雉(Polyplectronbicalcaratum),孔雀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李政军于2019年3月7日被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政军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孔雀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政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政军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收缴。根据被告人李政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政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五个小铁夹、二个中铁夹、二个大铁夹、一个布设铁夹的辅助工具、一把砍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赃物孔雀雉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李政军上诉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罪名与事实部分无异议,认为量刑过重。李政军在此次犯罪前无前科,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且主观恶性不大。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政军非法捕猎一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孔雀雉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扣押动物尸体及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海南省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界线图、被告人李政军进入保护区非法狩猎位置图、海南省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证明、常住人口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符某1、符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政军的供述和辩解、对扣押物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对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法证)字(2019)076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政军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上诉人李政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政军在海南鹦哥岭省××区)非法捕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孔雀雉,并用火将孔雀雉羽毛烧光烤干带下山。原判鉴于上诉人李政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对其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李政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政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孔雀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李政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李政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永生
审 判 员 王 峻
审 判 员 林倩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恩华
书 记 员 王俊杰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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