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25刑初6号
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时松,绰号“泉叽”,男性,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住靖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时松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时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上半年的一天,李时松受李某1(已判刑)雇请(300元/天的工钱),与李某2(已判刑)、李某3(已判刑)和蓝某(已判刑)等人来到李某4所有的小班193号“团老仑”山场一水沟处,用携带的钉工、绳子等工具,将李某1等人取好材堆放在该处的3支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并堆放在进山路口处,李某1将红豆杉原木出售后,付给了李时松300元工钱。上述搬运下山出售的红豆杉原木是之前李某1在该山场发现的1棵被他人采伐的红豆杉树制成的。经鉴定,该棵被采伐的树木树种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伐蔸地径为44厘米,立木蓄积为0.8292立方米。
2.2016上半年的一天,李时松受李某1雇请(300元/天的工钱),与李某2、李某3和蓝某等人再次来到李某4所有的小班193号“团老仑”山场一水沟处,用携带的钉工、绳子等工具,将之前李某1等人在该山场采伐1棵红豆杉树制成的5支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并堆放在进山路口处,李某1将红豆杉原木出售后,付给了李时松300元工钱。经鉴定,该棵被采伐的树木树种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伐蔸地径为64厘米,立木蓄积为1.9676立方米。
3.2016下半年,李时松受李某2雇请(300元/天的工钱),与李某1、李某3和蓝某或蒋某等人,分两次来到李某4所有的小班75号“炭竹坪”山场上,用携带的钉工、绳子等工具,将之前李某1在该山场采伐2棵红豆杉树制成的6支1-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搬运下山,并堆放在进山路口处,李某1将红豆杉原木出售后,李某2未付李时松工钱。经鉴定,该2棵被采伐的树木树种均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伐蔸地径分别为56厘米、44厘米,立木蓄积分别为1.4542立方米、0.8292立方米。
被告人李时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将犯罪所得上缴侦查机关。被告人李时松是被他人雇请参与搬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原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时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书证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时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时松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他人非法出售红豆杉原木,受雇请四次参与搬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树4棵,立木蓄积5.0802立方米,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时松在参与非法协助出售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时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以靖检公诉量建(2020)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时松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时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时松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红豆杉原木,受雇请四次参与搬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树4棵,立木蓄积5.080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时松在参与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时松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时松积极退赃人民币600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不遭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时松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延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