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刑终109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艳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捕前住沧州市,系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慧,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作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业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存勤,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捕前住重庆市渝北区,系中盛安泰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9年6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苏慧睿、魏瑞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军,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亭县,捕前住西安市枫叶新都市,中盛安泰公司西安办事处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宏存,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立恩,曾用名:闫立思,男,蒙古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捕前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职业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相川,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捕前住沧州市运河区,系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董事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普宁,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捕前住沧州市,系河北省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董事。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建友,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全林,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捕前住沧州市运河区,系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志远、王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苏阳,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捕前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苏万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博、刘永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修宗福,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捕前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系江苏万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技术部门主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飞,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沧州市献县,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系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市场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杜丽杰,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亮,男,满族,1983年8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沧州市新华区,捕前住沧州市运河区,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白玉龙、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品,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捕前住天津市西青区。系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操盘手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王慧、唐苏阳、陈存勤、修宗福、杨军、闫立恩、周飞、杨亮、魏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5)沧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赵艳峰、王慧、陈存勤、杨军、闫立恩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斐、高晓梅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赵艳峰及其辩护人沈东兴、上诉人王慧及其辩护人王金龙、上诉人陈存勤及其辩护人苏慧睿、魏瑞峰、上诉人杨军及其辩护人宋宏存、上诉人闫立恩及其辩护人陈伟、原审被告人郭相川及其辩护人刘若菊、原审被告人张普宁及其辩护人董建友、原审被告人陈全林及其辩护人周志远、原审被告人唐苏阳及其辩护人刘博、刘永福、原审被告人修宗福及其辩护人王松、原审被告人周飞及其辩护人杜丽杰、原审被告人杨亮及其辩护人白玉龙、李峰、原审被告人魏品及其辩护人刘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9月,被告人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三人共同成立河北省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相川为董事长,被告人张普宁为财务总监,被告人赵艳峰为运营总监。河北省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租赁郑州天兴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大宗电子商品交易系统(服务器)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2012年5月聘请被告人陈全林为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整体运作与技术。2013年9月该公司更名为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陈全林担任公司总裁后,发展代理商为其吸引现货交易客户到平台进行电子现货交易,赚取手续费。代理商包括普通代理商和综合代理商,普通代理商负责发展客户到平台进行交易,手续费与中盛安泰公司按比例分成。综合代理商有南京市的唐苏阳,呼和浩特市的王慧,西安市的陈存勤,中盛安泰(天津)公司周飞、杨亮。后陈全林用济南谷米商贸公司的名义也成为综合代理商。此五家综合代理商除有普通代理商的业务外,还有特殊的交易账户,享有普通客户所不具备的大比例资金杠杆、打包收取手续费、获取后台交易数据等特权。他们雇佣操盘手,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人为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造成了大部分客户的资金亏损。所得款项在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的指使下,由综合代理商和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按比例分成。至2014年6月,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与其控制的综合代理商王慧、唐苏阳、陈存勤共造成客户盘面损失46579910元,骗取客户亏损资金1275万元。与周飞、杨亮控制的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造成客户盘面亏损2269254元。
1.2012年2月,呼和浩特市的王慧与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综合代理商。开立024D0998、024D0518、024D0066三个交易账户,王慧自己为操盘手,郭相川、陈全林指示中盛安泰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后台掌控的交易数据并指导其操作,先后对貂皮、貉皮、獭兔皮、东沙狐皮、对接扣件五个现货品种进行买卖,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至2014年6月共造成客户盘面亏损25706611元,骗取客户亏损资金870万元,双方按约定分成。
2.2012年8月,南京市的唐苏阳、唐某(另案处理)与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综合代理商。郭相川、陈全林指示中盛安泰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后台掌控的交易数据,唐苏阳雇佣修宗福为主操盘手,使用51250001、51250002两个交易账户,对直角扣件和旋转扣件这两个现货品种进行买卖,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至2014年6月共造成客户盘面亏损5410056元,骗取客户亏损资金340万元,双方按约定分成。
3.2014年5月,西安市的陈存勤与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综合代理商。郭相川指示中盛安泰公司人员为其设定可以查看后台交易数据的权限,陈存勤雇佣杨军为主操盘手,使用B2910001、B2910002这两个交易账户,对陕北红枣、汉中仙毫两个现货品种进行买卖,利用后台数据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至2014年6月共造成客户盘面亏损7219493元,骗取客户亏损资金20万元,按约定分成。
4.2014年4月,被告人陈全林用济南谷米商贸的名义与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综合代理商。雇佣闫立恩为操盘手,使用51140001、51140002这两个交易账户对清茶、红茶两个现货品种进行买卖,利用自己掌握的后台数据指示闫立恩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至2014年6月共造成客户盘面亏损8243750元,骗取客户亏损资金30万元。
5.2014年3月,被告人周飞、杨亮与中盛安泰共同出资成立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由周飞、杨亮进行负责管理,周飞为法定代表人,杨亮为市场总监。郭相川指示中盛安泰公司人员为其设定可以查看后台交易数据的权限。周飞、杨亮雇佣魏品为主操盘手,使用12310002的交易账户对白兰地、解百纳、波尔多干红进行买卖,利用后台数据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2269254元,周飞、杨亮并未将客户损失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1.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注册,股东包括郭相川、赵艳峰、张普宁。经营范围:因特网信息服务,网上经营皮革及制品、农产品、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建筑材料,商贸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及资产管理等。
2.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2013年9月23日,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812.5万元,张普宁为法定代表人,郭相川持股比例为43.2%,张普宁为28.2%,赵艳峰24%,博恩集团4%。经营范围:因特网信息服务,网上现货经营皮革及制品、农产品、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建筑材料,商贸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及资产管理等。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证实:2013年4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整顿后,保留19家各类交易场所,其中包括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天兴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实: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由河北鑫农承租郑州天兴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租赁期为3年。
5.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实:该合同2013年9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由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鑫农交易平台进行升级。
6.王慧与鑫农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2年2月21日签订,主要约定,乙方(王慧)应得报酬=乙方所操作品种的盘面净留存手续费×33%+乙方所操作品种盘面收益×30%。盘面收益=操作该品种的账户期末资金-账户期初资金。
7.中盛安泰与内蒙古信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4年4月16日签订,内容约定,甲方可以获取平台的供求信息、流量数据、交易数据;甲方运营平台,负责相关品种交易客户与之相关的现货交收事宜,盈亏自负。乙方给与甲方手续费优惠,相关交易费用以打包的方式收取。甲方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低预付款交易,乙方有义务保证平台的正常使用,使平台的知名度、浏览量、注册用户数量、用户活跃度、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
8.河北鑫农与江苏万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2年8月5日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江苏万民)应得报酬=所操作品种盘面收益×40%,盘面收益为操作该品种的账户期末资金-账户期初资金。
9.河北鑫农与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2年6月22日签订,甲方运营平台,负责相关品种交易客户与之相关的现货交收事宜,盈亏自负。乙方给与甲方手续费优惠,相关交易费用以打包的方式收取。甲方不以盈利为目的,仅能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甲方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低预付款交易。
10.中盛安泰与江苏万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4年4月4日签订,因协议均是制式合同,故内容与内蒙古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无异。
11.中盛安泰与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2年8月8日签订,因协议均是制式合同,故内容与内蒙古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无异。
12.河北鑫农与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授权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2年9月18日签订,川航作为河北鑫农的区域总代理,负责发展客户。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签字人是唐苏阳。
13.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唐苏阳)与河北鑫农签订的补充协议证实:南方运营部保证不与其他市场合作,保证2012年12月底其开发的所有客户总入金减去总出金达到800万元。鑫农公司保证在2012年11月2日前给南方运营部两个独立的代理商服务专区。
14.江苏万民与熊某、仇良华签订的保密协议证实:该协议2013年1月1日签订,熊某负责将所有流传出的合同、数据、电话录音等信息全部销毁。后期如再有类似消息传播熊某负全部责任。
15.中盛安泰与西安麦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4年5月12日签订,因协议均是制式合同,故内容与内蒙古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无异。
16.中盛安泰与济南谷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代理商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2014年4月30日签订,因协议均是制式合同,故内容与内蒙古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无异。
17.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
1.王志军账户,2014年2月27日,会员入金800元,2014年3月5日,会员出金38800元,随后转账支取;2014年4月9日,会员入金30万元,2014年5月13日,会员出金30万元,随后转账支取。
2.杨兴账户,2014年5月13日转账存入30万元,随后会员入金30万元。
3.朱某1账户,2013年9月16日,会员入金50万元,2013年11月28日,会员出金10万元,2013年12月17日,会员出金30万元,2014年1月23日,会员出金30万元,2014年3月18日,会员出金10万元。
4.朱琴账户,2013年9月16日,会员入金25万元,2013年11月28日,会员出金30万元,2013年12月17日,会员出金20万元,2014年1月23日,会员出金30万元,2014年3月18日,会员出金50万元。
5.王东雪账户,2014年3月27日,由张普宁账户转账25万元,全部用于入金。
6.杨某2账户,2013年12月31日,会员入金5万元,2014年1月17日,会员入金45万元,2014年3月14日,会员出金20万元。
7.李兴账户,2013年12月31日,会员入金12万元,2014年1月2日,会员出金2万元,2014年1月17日,会员出金45万元,2014年4月21日,会员入金5千元。
8.张海桃账户,2013年9月18日,会员入金50万元,2014年1月7日,会员出金100万元,2014年1月8日,会员出金100万元,2014年3月20日,会员入金100万元,2014年4月22日,会员出金150万元。2014年1月8日,转账马榕桧账户210万元,2014年4月23日,转账赵艳峰账户140万元。
9.王某3账户,2013年9月17日,会员入金50万元,2013年10月31日,会员出金50万元,2013年11月28日,会员出金130万元,2014年4月22日,会员出金50万元。2013年11月6日,转账马榕桧账户49万元,2013年11月29日,转账马榕桧账户140万元。
10.张维账户,2013年9月17日,会员入金50万元,2013年10月31日,会员出金20万元,2013年11月28日,会员出金70万元,2014年1月7日,会员出金100万元,2014年3月20日,会员出金100万元。
(三)沧州欣达会计师事务所审字【2016】第129号审计报告证实:审计出金时间及出金数额,王志军账户出金30万元,朱某1账户出金4笔80万元,朱琴账户出金4笔130万元,杨某2账户出金20万元,李兴账户出金45万元,张海桃账户出金4笔350万元,王某3账户出金3笔230万元,张维账户出金4笔290万元。王东雪、杨兴账户未出金。综上,2012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24日,张海桃等8个操盘手账户共出金1175万元。
(四)证人证言
1.关于中盛安泰公司经营管理部分犯罪事实的证言
(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是2012年和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的,中盛安泰公司的软件系统是购买我们的,最初使用的是V5系统;后来升级为T5,现在使用的是T6系统。中盛安泰公司使用的软件保证金比例(杠杆比例)是可以调节的,这是软件设计的一种通用功能,它有两个作用:一是针对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优惠,优质客户收取保证金相对较低;二是不同的时间段收取不同的保证金,越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收取比例越高。所有的行业软件都是这样的。杠杆比例他们可以自己设置。
(2)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魏某1在中盛安泰公司工作,负责对有风险的商户进行统计。有时候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可用资金会变成负数,这时魏某1就要通知他们让他们入金或平仓,使其可用资金变为正数,如果他们不执行的话公司就会把他们的一些订货强行平仓,使其可用资金大于0,这样就不会因为他们的亏损导致公司受损。公司有比较特殊的会员是不收手续费的,一共五六个,其中有一个人叫朱某1,她是南京的。其他的几个人叫什么魏某1记不得了。这些会员交易很频繁,交易量很大,另外朱某1和一个叫王慧的跟魏某1要后台的交易数据,魏某1就把订货的数据给她们。她们要这些数据用于预测大盘的走势。给她们数据是郭相川和陈全林授权的。因为他们资金量大,交易比较频繁,而且不拿手续费,还能从魏某1这获得一些交易数据。所以他们能操纵行情。盘里大部分的交易量都是朱某1、王慧他们操作的,有的能占到6成。除此之外,魏某1还负责监控那些比较大的客户。魏某1看哪些账户的资金量大或者是盈亏大就统计下来,如果他们总是盈利或者总是亏空的话魏某1就及时告诉陈全林,陈全林就把操作该账户的人叫过来核实一下。这样主要是防止内部人员把交易数据透漏给那些操作账户的人从中牟利,也防止一些代客理财的人把客户的钱都亏掉。
(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王某1是中盛安泰公司的会计,财务主管,不知道操盘手和操盘手账号出金情况,返佣情况知道一部分。公司规定每周三进行返佣工作。具体流程是由公司的结算部和风控部给财务部提供数据,结算部提供的主要是手续费的数据,风控部主要提供交易量的数据,王某1再根据一定的比例计算出返佣的数额,由陈全林签字后交出纳,之后通知张普宁,并由张普宁签字或口头同意,将钱返给对方。返佣对象大约20人左右,主要有王慧、唐苏阳、陈存勤、周飞等,返佣直接打到对方实名账户上。结算返佣的计算方式是陈全林告诉王某1的,个别有疑问和郭相川进行确认。
(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1在沧州市中盛安泰公司任现金出纳员,工作流程就是负责将员工日常的公司开销支出票据予以报销,每次报销都得是由会计王某1审核、有些票据部门经理也得审核、最后张普宁经理审批,然后再交由张某1付款。张某1还负责在每周三的时候返佣给公司客户。其中有南京的唐苏阳,还有一个叫王慧的。返佣的工作程序是每周三由会计造表,陈全林复核签字,最后交由张某1将所汇的金额在网上银行汇给对方。
(5)证人郭某证言证实:郭某在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员,日常工作是找代理公司开发业务。不知道公司的客户名单有以郭某的名字开户的交易账号,也不知道与这些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6)证人何某证言证实:何某在中盛安泰公司技术部工作。负责公司和客户软件和硬件维护工作。公司用的交易软件和客户用的软件是河南郑大提供的。公司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客户注册后在上面进行现货交易,公司从中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
(7)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孟某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结算工作。张普宁主管中盛安泰公司的财务审批,所有审核票据都要报张普宁签字审批。中盛安泰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和白银市场交易。大宗农产品交易使用重庆易极付、建设银行E商贸通两个第三方交易平台。
(8)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宋某负责公司证件的变更年检、办公用品的采办、固定资产的统计等工作。公司营业范围是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和白银市场交易。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更名为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宋某是经办人。
(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没有仓库。
(10)证人武某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的法人是张普宁,股东有郭相川、赵艳峰、张普宁和博恩集团,总裁是陈全林。客户的交易软件是郑州郑大公司提供的。
(1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客户注册后在上面进行现货交易,公司从中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许某没有见过现货。
(1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营业范围是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和白银市场交易。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都是总裁陈全林负责,董事长郭相川管理的业务也不多,张普宁和赵艳峰很少去公司。
(1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公司总裁是陈全林。董事长是郭相川,他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交易软件是河南郑大公司提供的。听说在山东德州有一家仓库。
(14)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中盛安泰公司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有现货,公司里放有茶叶、红酒、白银等现货,还有其他地方的仓库也存有现货。
2.关于综合代理商唐苏阳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朱某2证言证实:南京川航机电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建筑工程材料的批发,包括扣件、螺丝螺母、建筑工具等物品。江苏万民贵金属有限公司主要是白银。有三个员工,修宗福是个技术员,通常叫操盘手,刘某1和赵某1是下单员,主要就是敲键盘。操盘手的作用就是负责管理和操作盘面,目的就是通过交易使账面获得盈利。有时候唐苏阳会给朱某1打电话让她接收一下数据,然后再将接收到的数据传给修宗福,方便他操作。最早是朱某2儿子唐某和中盛安泰(河北鑫农)合作的,后来她儿子出了事,唐苏阳才负责的现货这一块。操盘的资金是真实的,当时投了二三百万。
(2)唐某的证言证实:唐某在中盛安泰公司的现货交易平台用其母亲朱某2身份信息注册一个席位号,席位号为51250001,是直角扣件。后来这个51250001的席位号是由陈全林介绍到唐某公司的主操盘手修宗福使用,修宗福使用该席位号在得到后台数据的情况之下,利用资金杠杆,操纵现货交易市场的价格走势,该席位号绑定的是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是用朱某2身份证开户的。2012年12月份,唐某作为中盛安泰公司南京方面代理商正式开始运营。唐某看公司已经开始正常运作之后,便将公司交由唐苏阳代为负责管理。2013年1月份,唐某使用其姨朱琴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另一个席位号,即51250002,是交易旋转扣件。这个席位也是修宗福使用,绑定的是使用朱琴身份信息的银行卡,这张卡平时是唐某父母持有。杠杆比例多少是陈全林规定的,散户是1:5,操盘手的杠杆比例肯定要远远高于散户的资金杠杆比例,否则仅凭其手中的资金根本无法操纵市场,具体比例陈全林和修宗福决定。每次都是修宗福向唐某索要后台数据,唐某再和陈全林电话联系。操盘的目的就是利用公司的账号活跃盘面,引导客户交易。引导客户买卖错误,从中赚取收益。
(3)熊某的证言证实:熊某知道江苏万民通过操盘骗取客户损失的事。操盘的目的就是赚取客户损失。赚取的客户损失是指通过提前知道的后台数据,修宗福操盘来控制大盘的涨跌,造成客户损失后,把这部分钱赚到市场手里,再按照比例分给唐某和熊某。后因为工资和提成的事,熊某就和唐某闹翻了。
(4)刘某1的证言证实:修宗福是主操盘手。刘某1和赵某1是协助他的操盘手,刘某1的工作就是在电脑上连续操作买入或者卖出让盘口有涨有跌,在一定的范围内小幅的随意波动,让盘口的走势线在交易平台上显示出是一个波动的曲线,目的是告诉散户这个产品的交易市场比较活跃,让散户们积极参与进来。当这个现货价格需要上涨或者下跌的时候,修宗福就会告诉刘某1和赵某1按照标示的价格频繁操作,以此控制产品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公司主要是赚散户的钱。但是有时候也得让散户有钱赚,可以让他们少赚一部分,这样有利于市场的进行。刘某1每天的工作就是不停的交易,不停的买卖。正常的散户交易会有手续费。公司操作的账户不收手续费,操作的账户杠杆是1:100。
(5)赵某1的证言,所证内容与刘某1所证基本相同。
3.关于综合代理商王慧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慧是公司的负责人。王某3和其他几个亲戚一起在王慧那里打工,都是负责“敲单”的,就是根据市场的要求输入商品的交易数量来控制行情走势来赚取客户的钱。平时都是王慧和市场联系。公司在市场里有3个帐户,由王某3等6人同时进行操作来实现控制交易趋势,也就是控制K线。王慧说市场要求的标准是每天涨跌不能超过上一天收盘价的30%。给王慧发每天客户资金买涨和买跌的表格的,是市场一个QQ名叫魏某1的。王慧负责和这个人联系来看这些表格。王慧跟王某3说,她实地考察过市场总部,是很正规,资质齐全的,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批文。
(2)鲍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有6个员工,王某3、董某、张某3、王某4、冯某还有鲍某;王某3是经理,其他五个人都是操作电脑人员。鲍某就是按照市场的要求每天“敲单”,每天上班后,王某3会先开会告诉每个人今天负责的商品以及是买进还是卖出,然后敲单员就在电脑桌面上打开中盛安泰客户端“敲单”。
(3)董某的证言证实:呼市路德公司是河北的中盛安泰公司下属单位。董某是操盘手,主要的工作是市场开盘后在电脑前点击键盘上的数字和回车键,让盘面动起来,主要业务是负责市场的对接扣件行情走势。公司一共有7个人,王慧是公司领导,王某3、冯某、张某3、鲍某、王某4还有董某。大的涨或跌是需要市场通知的。
(4)冯某的证言证实:每天市场开盘的时候,冯某就按照董某指挥敲单,控制商品(皮子)的价格的涨和跌。
(5)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王慧实地考察了沧州的一家叫中盛安泰的公司,说是在网上做现货交易的生意的,是一家很有实力的大公司,跟着这家公司干一定能赚钱。这样亲戚朋友就一起跟着王慧给这家公司打工了。每天上午九点半,当市场开盘的时候,市场会告诉王慧,王慧再打电话给王某3,王某3就让大家敲单,来控制商品价格的涨跌。
(6)张某3的证言,所证内容与王某4等人所证基本相同。
4.关于陈存勤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每天开盘中或者开盘前,按杨军指令买涨或者买跌,用公司的账号和平台中的普通散户进行对打,然后造成大盘的波动,吸引其他的散户进场。公司操纵操盘手跟散户进行反方向投资造成了散户投资失败,亏损,然后散户的账户亏损到一定地步就自动离场了,然后这些钱公司就转走了,就是这种赚钱的方式。西安分公司的管理者是陈存勤,下边还有业务员邵普、负责招商的赵某2,杨军、刘某2还有三个小姑娘一起操盘。
(2)王某5的证言证实:公司是由一个叫杨军的男子筹建的,王某5等人都听他的。每天开盘后按照杨军的指示敲单子把交易价格敲高或者敲低,也就是按照杨军的指示控制价格的涨跌,杨军让把平台的价格拉高,王某5就操作账号拉高,杨军让拉低就拉低。
(3)魏某2的证言证实:中盛安泰西安分公司由杨军筹建的。魏某2是操盘手,每天开盘后按照杨军指示敲单子把交易价格敲高或者敲低,也就是按照杨军的指示控制价格的涨跌。操盘的品种是陕北红枣,汉中仙毫。
(4)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军是中盛安泰公司的操盘手。陈存勤负责和市场联系,然后陈存勤再和杨军联系。杨军让杨某2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行开户,这张卡就由杨军指挥杨某2使用。杨某2自己还做中盛安泰市场的散户。杨军知道市场行情,他所操盘的品种是陕北大枣和汉中仙毫,杨军等人能够操纵价格涨跌。
(5)张某4的证言,所证内容与魏某2、杨某2所证基本相同。
(6)赵某2的证言证实:陈存勤与河北沧州的中盛安泰公司有合作。陈存勤介绍赵某2给中盛安泰公司招代理商,发展客户。2014年4月底,陈存勤让赵某2给他注册一个商贸公司,之后陈存勤用赵某2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西安市麦途商贸有限公司,赵某2是法人代表,麦途公司主要发展供货商,与供货商签供货协议。赵某2发展了2个供货商,一个是陕北红枣专卖店,一个是云山仙毫茶叶西安分公司,赵某2以麦途商贸公司的名义与这两个供货商分别签订了供货协议。
赵某2和陈存勤是高中同学,陈存勤找到赵某2说:“我在西安有一个办事处,我经常不在西安,所以你平时没事的时候帮我盯着点。”赵某2就到了陈存勤的办事处,负责打电话招代理商。杨军给陈存勤打工,陈存勤负责全面工作,赵某2和邵普、吕恩、梁方园四个人一起做招商工作。
5.关于闫立恩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操盘手,受雇于闫立恩,闫立恩受雇于市场。陈某1和陈某2都按照闫立恩的指令来负责“敲单”,同时闫立恩自己也“敲单”。市场和闫立恩联系通过电话和QQ。在市场里有2个帐户,一个是交易清茶,一个是交易红茶,每个账户市场给注入了30万元钱。操盘手是通过这30万元钱来实现控制交易趋势,也就是控制K线。2014年4月份,陈某1和闫立恩一起购买4台电脑,租下了位于呼和浩特市,作为办公地点。
(2)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通过闫立恩介绍2014年5月份去的河北中盛安泰市场做操盘手,上班后闫立恩教陈某2如何控制盘面。闫立恩负责和市场联系,接受市场的指令,有时闫立恩自己也“敲单”,买、卖双方他都敲过的。“敲单”分为“打单”和“加单”,陈某2和陈某3主要是“打单”,闫立恩主要是“加单”,几乎是每秒都有1、2笔成功交易在系统上显示出来。这些交易直接展现在市场的行情系统上,也就是K线的变化上。
6.关于周飞、杨亮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
(1)耿某的证言证实:耿某是公司的操盘手,就是敲键盘,耿某和周某2、周某3、张某5四个人听魏品指挥,一起操作波尔多干红。和魏品单线联系的上边公司的人有周飞和杨亮。都是人为操作的,随意涨跌的。每天的涨和跌都由魏品指挥操作的。魏品还要求每人每秒钟就要敲一次键盘(卖出和买入各一次)好让这个市场活跃一下,怕大盘成了死盘。上班期间魏品在后面坐着指挥,每天的交易数都由魏品定。
(2)张某5的证言证实:天津公司法人代表是周飞,业务主要经营干红葡萄酒(波尔多干红)、张裕解百纳、张裕白兰地现货电子交易。四个操盘手都是听从魏品指使,变动现货涨跌。
(3)周某2、周某3的证言,所证内容与耿某、张某5所证基本相同。
(五)被害人陈述
1.康永利陈述证实:交易席位号73160072:通过网络知道的中盛安泰,后来和代理商联系的。有貂皮、獭兔皮、狐皮、狸皮等,在网上有公开的价格走势图,可以买一种或几种进行操作,可以买涨或买跌,与炒股票一样。下载的交易平台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走势图,一部分是个人交易收支入金、出金管理系统。2013年7月24日开始炒,炒过貂皮、獭兔皮、狐狸皮等,一共投了10000元钱,最后只结算了3787元,损失了6213元,买入卖出均收取手续费,没有见过现货,也不知道是否有指定仓库。没有告知公司有操盘手操纵现货价格及操盘手与散户资金杠杆不一样。
2.苗清雯陈述证实:交易席位号632K0028:苗清雯通过代理商知道的中盛安泰。苗清雯在网上搜索到中盛安泰的网站,看到有工商注册,就相信了。苗清雯曾经提出过现货交割,但他们没有现货,后来他们把价格拉升,再过一段时间,这个交易系统就停了。中盛安泰有14种现货,对接扣件、貂皮、红茶、汉中仙毫、清茶、陕北红枣、獭兔皮、波尔多干红等。从苗清雯入市,几乎天天都有出金入金,一共投了37万多,亏了22万多,手续费5、6万,被套在资金池14万多,貂皮亏了2.7万,东沙狐皮亏了5.7万,红茶亏了8000元,清茶亏了1.5万,陕北红枣亏了2.9万,獭兔皮亏了2万,对接扣件亏了5000元,旋转扣件亏了4000元,直角扣件亏了1.7万,汉中仙毫亏了3.8万。没有得知有操盘手可以操纵现货价格,也不知道操盘手和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杠杆。
3.张建永陈述证实:交易席位号530C2206:2013年10月,在QQ上认识一个艾姐,介绍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可以炒现货,比股票来钱快,而且说确实有现货,都在自己的仓库了。艾姐还说自己是开厂子的,已经在中盛安泰赚了几十万了。艾姐通过网络的远程控制给张建永下载和安装了一个软件,按照艾姐的要求张建永先投了2万,结果被套住了,后艾姐让多次补仓,再注入资金,并称一定能赚回来。但是越注入,赔的越多,张建永就要求平仓退钱,当时她不同意,总让再注入就能赚大钱。张建永投了19万,最后退出了7万,赔了12万。具体都是艾姐在操作,主要是购买现货的涨或跌,也是艾姐帮张建永选的,结果一分钱没赚到,随着投入的加大就陷入了注入、赔钱、补仓、再赔钱、再补仓、又赔钱的怪圈。张建永认为中盛安泰行骗手段是:一是在艾姐的引导下参与的现货交易是没有手续的,二是现货始终没有见过,只是听说在市场的仓库了,三是市场里的交易涨和跌很急也很大,是技术操作,四是有“超期费”就是购买某种现货后,如果两个月内不交易,按日扣除“延期费”。
被害人陈述共有81卷,内容基本一致,证实在中盛安泰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现货交易,均不同程度亏损;没有提出过现货交割,也没有见过现货;不知道中盛安泰有操盘手操纵现货价格,及操盘手与散户资金杠杆不一样;市场里的交易涨和跌都很急很大,明显是技术操作。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相川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前身是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郭相川(占股43.2%)、张普宁(占股28.8%),赵艳峰(占股24%)、重庆博恩科技(占股4%)。公司总经理是陈全林,运营总监是赵艳峰,财务总监是张普宁,下设部门中,行政部、客服部、综合部归总经理管辖,市场部由总经理和运营总监2人双管,财务部由张普宁主管。陈全林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交易产品首次开盘价格由他提供。后期的交易指数是公司在河南郑州大学买了一套T6版交易软件,这些现货指数都是由买卖双方交易后软件统计分析形成,公司负责统计这些数据的是综合部的总经理助理孟某。这套软件是从2011年9月份开始使用,至今已更换过3次,以前版本有V5、T5,T6版本是2013年10月份更换使用的。
公司所说的电子现货实质上就是一个交易平台,买卖双方通过这个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签订现货合约后可以选择转让合约或现货交易。到目前为止没有客户选择实物交割。公司的盈利模式是赚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以及客户交易合同的延期费。公司成立至今盈利1000万元。
市场里的客户分两种,一种是普通代理商(普通会员),一种是综合代理商(综合会员),普通代理商是拓展市场、发展交易客户;综合代理商就是无条件负责现货交收。综合代理商的手续费是平时免除,根据交易量定期与综合代理商签合同,如不超期,就不收取他们的手续费。市场里一共有4个不收手续费的账户,这些账户都是公司开立的,账户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这些账户的持有人和公司是总公司的综合会员。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的杠杆是1:5,也就是预付款是总交易额的百分之二十。综合客户即现货商的杠杆是1:100也就是百分之一,也有1:500的。给综合会员的特权(大杠杆、免交易手续费),是因为这几个综合会员都承诺可以负责现货交收,给他们特权是因为他们实力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
总公司没有操盘手,有一个风险控制部,由魏香宜负责。公司的4名股东都知道公司的综合会员都有操盘手(下单员),操盘手都是由综合会员雇佣和管理的。不收手续费的那些账户是操盘手控制的。
操盘手操纵盘面的目的是为了活跃市场,如果没有操盘手的话现货指数的波动会非常缓慢,客户就不会进场交易,总公司也就没法收取手续费了。K线图的走势是操盘手通过频繁交易决定的,并不反映商品真实的供求关系。
打包收取的手续费就是操盘手利用他们会员账户大杠杆和不收手续费的优势频繁交易,操作行情并从中盈利产生的,其实就是其他客户除手续费、延期费之外的损失。这部分钱总公司就和综合会员分了。从开业至今总公司收取的普通手续费、延期费一共有7000万左右,但是大部分都返给代理商了,总公司留下的一共有700多万。
后台交易数据综合会员能够获得,如果综合会员要这些东西,陈全林会安排风控部的魏香宜给他们发。综合会员分析这些数据,作为预测大盘走势的一个参考,以便于他们操纵行情,从中牟利。
综合会员的账户出金需要提出申请,总公司董事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他们出金,如果可以出金的话,出金量也是由总公司批准的。他们每出一次金就要向总公司交一次打包收取的手续费,一般收百分之七十左右。综合会员跟张普宁联系,他们具体操作收费问题。
陈全林的工资是每月一万五千元,另外还有百分之十的股份分红。分了两、三次,大约分了三、四十万元。给陈全林这么高的工资,是因为开始的时候郭相川和张普宁、赵艳峰都是外行,陈全林是这个行业的高管,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公司的框架运作模式都是他提出来的,经过总公司三个股东都同意后他执行的。
山东有综合代理商,在郭相川被抓获前的两、三个月陈全林说有两个茶叶商想上两个品种,也就是做这两个品种的综合代理商,郭相川同意了。过了一两个星期这两个产品就上线交易了,这都是陈全林做的。
郭相川有一张其母亲沈秀芹的建设银行的卡。当初王慧刚开始做的时候,找郭相川私人借过一部分钱,到后期郭相川用钱的时候,王慧转了50万到沈秀芹这张卡上,是郭相川让王慧转到这张卡上的。
2.被告人张普宁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份,前身是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相川是董事长,张普宁和赵艳峰都是董事,陈全林是总裁。下设部门中,综合部是陈全林负责,财务部张普宁负责,人事部和市场服务部是郭相川负责。赵艳峰负责监管各个部门。公司在网上交易电子现货是国家批准的,一些证明文件和材料都在公司行政部。公司的电子现货是扣件、红酒、茶叶、裘皮等电子现货,总公司没有现货,但有交割准备,公司网站有具体的交割管理办法。公司的盈利模式是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市场里有不收手续费的客户,是为了活盘。总公司没有操盘手,底下的大客户都有操盘手。综合会员,即大客户,有江苏的唐苏阳、内蒙的王慧、西安的陈存勤、天津分公司的周飞和杨亮。操盘手负责促进交易,活跃盘面。使“K”线图活跃起来,吸引客户投钱。操盘手都是大客户招的,大客户管理。张普宁、郭相川、陈全林、赵艳峰都知道这事。总公司允许大客户有操盘手。因为有了操盘手,盘面才能活跃,客户投钱的就多,总公司也就有利润,所以也就默认了。
因为三个股东都在高速上班,没时间管理公司,而且也不专业,所以郭相川请来的陈全林,月薪一万五千元,还有干股。公司的重大决策都经过三个股东商量,赵艳峰经常晚上去公司,还和郭相川去外地商讨公司的重大事项。
3.被告人赵艳峰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前身是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有四名股东分别是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重庆博恩科技集团,赵艳峰占公司24%的股份。公司总经理是陈全林(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公司市场部及综合部),董事长是郭相川(负责全面工作)、公司法人是张普宁(负责财务),赵艳峰在公司主要负责跑跑业务,接待客户之类的工作。公司在外地有三家综合代理商,分别位于内蒙古、南京、西安。中盛安泰公司主要经营是网上电子现货的交易,有省厅的批文。现货主要包括:皮革,茶叶,扣件,现货都有实物,存放在外地的综合代理商那里。
公司的盈利方式主要是通过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公司半年进行一次分红,按照股东个人所占公司的股份以及当前季度的营业额的多少分红。分红的工作是由张普宁负责,总共分给赵艳峰一百万元左右,都打到了赵艳峰的建行卡上。
开始是从河南郑州大学买了一款名为“T6”软件,通过这款软件与客户进行交易。软件是郭相川联系的,当时花了二、三百万元。公司的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普通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还包括综合代理商交的打包收取的手续费。打包收取的手续费是综合代理商交给总公司的。综合代理商不和普通代理商一样交手续费,是因为他们负责给总公司活跃盘面。
4.被告人陈全林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开始叫河北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主要包括裘皮、扣件、茶叶。郭相川负责全面工作,张普宁负责财务和行政,赵艳峰负责市场开发和维护。陈全林是公司的总裁。郭相川是每天都在市场主持工作的。张普宁每周一般至少去二三次的样子,主要是查看财务状况。赵艳峰几乎每天晚上都到市场去的,主要是和郭相川、张普宁商量市场的工作的事情。
公司幕后操作价格涨跌,代理商的操盘手的交易杠杆与一般客户不一样,而且他们不用交手续费,交易速度也比普通客户快很多。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频繁的交易和很大的交易杠杆来操纵某种商品价格的涨跌,以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市场赚钱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手续费,二是客户损失。市场的工作人员都要发展客户,这是市场规定的,完不成的要罚款。综合会员实现盈利的过程是综合会员通过操盘手操控造成客户亏损,与公司分成,综合会员盈利全部转入操盘手绑定的银行账户,然后综合会员再按照与沧州中盛安泰公司的约定将属于总公司的部分打到总公司的账上。
代理商全国各地一共有两千多个,有操盘手的代理商有内蒙的王慧和闫立恩、南京的唐苏阳、西安的陈存勤。代理商负责给总公司招商,总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续费。操盘手是不拿手续费的,拿出一部分钱给操盘手,是因为需要他们活跃行情吸引别人投资,他们还需要备货。
总公司规定一段时间内(一般指一个月内)代理商的操盘手赢利额不能超过他本金的百分之二十,这个规定是郭相川制定的,是私下里通知陈全林实施的,如果超过了就打电话警告他,如果他们不听警告就一次扣他们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每次都是郭相川让陈全林统计看看谁违反总公司这个规定,操盘手接到通知后,会将超出百分之二十部分的赢利额再输给其他客户。制定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增加交易量,收取手续费,因为手续费是总公司主要的赢利模式。综合会员的进入市场操作的账号是市场给的,是郭相川让给的,三个股东都是知道的。综合会员知道赚取客户损失和手续费的事情。限制操盘手的赢利额是因为如果他们赢利太多,总公司的违规操作有可能会被发现,而且也可能导致其他客户大量出局,失去客源。操盘手赢利的钱操盘手获利30%,总公司获利70%。各地代理商参与操盘手赢利的分配合同,是郭相川以股东会董事长的名义修改和制定发给陈全林,让陈全林和市场部门执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没有写在和代理商的合同里。在实施了这个规定之后,手续费的收益总公司比实施前上涨了一倍。
各地操盘手的杠杆不一样,有1比100的,还有1比500的,具体都是代理商找郭相川谈的,郭相川告诉陈全林之后,陈全林再在系统里面弄好。
郭相川让公司技术人员给西安陈存勤和天津周飞开了权限,他们可以直接登陆公司系统查看每天客户订货情况。呼和浩特和南京没有授权,郭相川让公司风控部经理魏某1将每天的客户订货情况告诉呼和浩特王慧和南京的唐苏阳等人。将客户订货情况告知综合会员是为了方便综合会员的操盘手操控盘面。普通代理商看不到这么全面的客户订货信息,只能看到一部分。客损是通过操盘手的账户出来的,进入个人账户。
王慧曾经来沧州实地考察过市场。郭相川介绍公司的情况,并给王慧看了公司的所有手续和资质,以及河北省政府对保留该市场的政府批文等。王慧的账户的杠杆比例是1比100。王慧联系出金的事情是市场的法人和股东张普宁负责的。
南京的操盘手需要后台数据支持的时候,先是唐苏阳直接跟陈全林联系,后来慢慢地就是朱某1直接跟魏某1通过QQ联系了。南京代理商的扣件产品账户内的交易杠杆是1:100。
周飞和杨亮应该知道公司挣客户损失的事情,因为他们是股东,他们两人以前也干过这一行业。
陈全林按照郭相川的要求,通过电话和闫立恩谈的加盟的事情。当时是先让闫立恩做一段时间的操盘手,条件具备了再由闫立恩成立公司做市场的代理商。当时已和闫立恩谈好了分成比例的,他的利润也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账号交易手续费的2%;一部分是盘面收益的30%。闫立恩负责两个账号,就是郭相川让陈全林借的王志军、杨兴的银行卡办的,注入的30万元钱也是陈全林借来的。闫立恩出过金,在王志军那个账号赚取了钱后,出金30万元,并把这些钱注入了杨兴的账号,因为杨兴的账号原来是没有入金的。其给闫立恩打过大约65000元钱,包括出金的提成45000元和手续费提成20000元,直接打到了闫立恩名下的一张建行卡里了。
5.被告人王慧的供述证实:王慧在呼和浩特市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沧州的中盛安泰公司部分业务。代理的是裘皮、扣件。王慧控制的3个账户都是市场给的,开户的姓名是郭相川电话通知让王慧用这边的人的身份证开的,王慧就把亲戚张海桃、弟弟王某3和公公张维3人的身份证提供给了郭相川。郭相川给办了三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分别是张海桃的6217000410001933543,对应账号是024D0998;王某3的6217000410001933535,对应账号是024D0518;张维的6217000410001960371,对应账号是024D0066。张普宁给这三个账号分别注入了50万元的保证金。市场给王慧设定的是操盘手参与交易没有手续费,同时注入资金放大的杠杆比例是1比100至1比500,而正常的客户只有1比5,这样王慧始终是盘中的大庄家。按照市场的指令通过频繁交易来活跃K线的盘面,给散户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吸引他们积极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同时通过反向操作,就是在K线涨时做跌,在K线跌时做涨,这样来套取客户的大额损失。这些操作都是由郭相川电话或QQ通知进行的,王慧再安排给王某3组织下面的人一起来操盘做的。
自2013年7、8月份至今,市场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总共给了王慧大约200万元的佣金,这包括了手续费的分成和客户损失的分成。如何操盘、如何分成,以及如何具体操作返金,都是郭相川具体指导和教做的。
在代理和做操盘手之前,王慧曾经到沧州实地考察过中盛安泰公司,当时看到该市场有正规的各类的资质,系统上也有各交易品种的实物生产厂家的页面,认为这个市场是合法经营的,所以才参与的。王慧从利润里分给郭相川和陈全林48多万元和6多万元的感谢费,剩下的50多万元钱主动上交给了公安机关,加上购买设备、租房子、发工资、日常生活开销等,王慧已经没有通过市场账户出金赚取的钱了。
6.被告人唐苏阳的供述证实:唐苏阳是中盛安泰公司贵金属方面的总代理,主要负责推出的现货安泰银的交易。公司的操盘手利用手中有大杠杆作用的资金,操纵公司代理的某一产品的涨跌,来赚取客户的亏损。唐苏阳的公司交易账户有两个,一个账户是52×××01,这个账户是操作直角扣件的,户名是朱某1;还有一个账户是52×××02,是操作旋转扣件的,户名是朱某2妹妹朱琴。操盘手有修宗福、刘某1和赵某1三个人。这两个帐户里面的初始资金是每个账户100万元。资金有一个杠杆的作用,是市场决定的杠杆比例,唐苏阳的盈利主要是通过在平台上控制产品的涨跌来和客户进行反向操作,赚取客户的亏损,使公司的账户盈利。唐苏阳的交易账户不需要收取手续费,其他客户需要缴纳手续费。修宗福操作账户需要市场的后台提供相关数据,平均一个月也就两三次左右。出金数额大概是在200万余元,分别转到唐苏阳和朱某2建设银行卡内。唐苏阳和以前的熊某闹翻了,熊某后来把中盛安泰操盘的内幕发到了网上,后唐苏阳、郭相川、唐某、陈全林、赵艳峰一起去青岛找熊某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唐苏阳支付给熊某、仇良华12万元,熊某、仇良华承诺不在网上发布中盛安泰操盘的内幕。
7.被告人修宗福的供述证实:修宗福是2012年8月通过网络招聘到江苏万民投资有限公司的,是负责操盘的操盘手,通过拉升或者降低货物的价格,来促进客户交易,以赚取客户利润。操盘就是通过频繁的操作账户(买卖产品)使得产品在交易平台的盘面上显示出波动的曲线,让其他没有进场的客户认为这一产品的交易非常活跃,等到客户入场之后,再通过手里的大额资金量控制盘中产品的价格,以此赚取散户的差价。需要控制盘面价格时,修宗福就告诉赵某1和刘某1,频繁的买入或者卖出。操纵现货交易价格的资金是真实存在的,是唐苏阳提供的。操作账号的价格杠杆是100倍,普通客户的价格杆是5倍。这个价格杠杆是中盛安泰市场设定的,设置价格杠杆的目的是让江苏万民公司用少量的钱就能控制市场的价格,以便获取利润。修宗福向总公司(中盛安泰总公司)要过后台数据,目的是了解盘中散户的持仓情况,有利于对盘面的分析。通过操作共盈利300多万元,都被唐苏阳转出去了。
8.被告人陈存勤的供述证实:陈存勤是中盛安泰公司在西安的代理商,陈存勤使用中盛安泰公司的平台,招录员工,在这边运作,然后拿提成。杨军是陈存勤雇佣的,主要负责公司的操盘,还有一个刘某2也负责操盘。西安办事处只做陕北红枣和汉中仙毫两种品牌,这两个品牌都有现货协议,均可以给要求实物交割的客户交割现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过实物交割。
西安办事处在中盛安泰公司平台上有2个席位号。因为交易账号用的很频繁,用于活跃市场,所以平台就设定的不收取手续费。如果自己的账号每笔交易都掏手续费的话,陈存勤根本就掏不起。如果不使用杠杆比例,就没法拉动大盘走势,所以只能利用杠杆比例。操盘大原则是和客户做反向操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挣钱。杨军知道操盘的细节。盈利方式就是操盘控制大盘的涨跌,收入分为三部分,手续费的提成,交割产生的收益(交割价减去陈存勤的进货价就是收益),客户损失。
9.被告人杨军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西安分公司是陈存勤筹建的。杨军2013年12月份进入这家公司,是操盘手,负责操纵市场交易的电子现货汉中仙毫和陕北小枣的价格。还有刘某2和三个小姑娘一起负责操盘。普通的散户进场后投入一元钱的现金,在平台上可以当5元钱的虚拟币使用,而这些公司的操盘手,公司给特殊权限的账户,投入1元钱的现金在平台上可以当25元钱的虚拟币使用,而且幕后老板掌握着每天的交易量数额,如果老板发现今天普通散户买涨的多,他就会通知操盘手投入资金买跌,大盘就会走跌,主要就是靠这种方式赚钱。陈存勤通知杨军每天买涨或买跌,每次开盘之前他都打电话通知,然后杨军再告诉自己手底下的业务员该怎么买。
10.被告人闫立恩的供述证实:闫立恩2014年4月10日至案发在中盛安泰现货交易市场做操盘手,主要负责“敲单”的工作。闫立恩和陈某3是合伙,闫立恩是总负责人,负责和市场联系,并执行市场的指令。陈某3和陈某2都是按照闫立恩的指令负责“敲单”,就是通过闫立恩等人的操作来控制电脑上的K线走势。敲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由“敲单”,活跃K线的盘面,给散户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诱骗他们积极交易,同时通过反向操作来套取客户的损失。第二种“敲单”根据市场指令来操作的,是指当把K线做的涨或跌到一定的程度,市场会给指令,然后闫立恩会让陈某3、陈某2做回调,达到平和K线的目的。陈全林用电话或QQ联系闫立恩并发出相关的指令。闫立恩在市场里有2个帐户,一个是交易清茶的,一个是交易红茶的。因为他放大的杠杆比例是1比100的,甚至更大,而正常的客户或者叫散户只有1比5,这样闫立恩就可以始终以盘中庄家的身份来控制K线的走势,以达到带动其它散户跟进交易来赚取手续费和客户损失。到目前为止,闫立恩控制的两个账户里总计赚取客户损失大约700万元左右,但是这些钱都是虚拟资金,都是在市场的大盘里了,没有出金。闫立恩拿过手续费的提成,市场给打到他的一张建行卡上,共有2万元左右。
11.被告人周飞的供述证实:“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服务有限公司是沧州中盛安泰的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周飞、副经理兼市场总监杨亮。因为周飞和杨亮事前在山东日照一家公司开过这类公司,是开发客户的,郭相川就想利用他们手里的资源。天津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软件,也没有自己的银行端口,所有权限都在沧州总公司权限控制下,周飞在天津只是开发新市场,发展客户。魏品是主要操盘手,他下面还有四个敲盘手。公司大盘的涨和跌,都由魏品自己来定,后台如何操作都有魏品去做。周飞和魏品平时通过电话和网络QQ聊,每天收盘以后魏品给周飞发一个明天大盘的走势情况等。公司经营有张裕解百纳、张裕白兰地和波尔多干红。每天的涨跌幅度设有上限,也是由操盘手规定的。操盘的目的是活跃盘面,活跃盘面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客户进场交易。不活跃盘面K线图波动很慢,客户就不会进场交易,手续费就少。公司有现货,在张裕酒厂了,定了十二万多元的货。
12.被告人杨亮的供述证实:杨亮是中盛安泰天津国际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担任市场总监。公司在网上交易电子现货是国家批准的,有合法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电子现货是山东张裕干红,有现货,存放在山东张裕厂家里,货物价值为20万元,货物由沧州中盛安泰总公司负责。公司在网上交易有5个操盘手,魏品是负责总交易操盘。操盘手的作用是为了活跃市场。活跃市场就是操盘手在市场内频繁交易,造成市场活跃的表象。公司通过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盈利。公司交易三种酒(张裕解百纳、张裕白兰地和波尔多干红),张裕白兰地每交易一批会产生1元钱的交易费,其他两种酒每交易一批是0.5元钱。公司只有一些样品,没有大量的现货。周飞不在公司的话,魏品就把当天的大盘走势和第二天的预测给杨亮发过来(通过电脑QQ发送)。杨亮知道公司主要利润来自收取参与交易的客户的手续费,此外还有一部分收入来自操盘手赚取的客户损失。郭相川想把市场做正规,所以他订了很多红酒以应对现货交割。因为交易的时间太短,还没有人要求交割。
13.被告人魏品的供述证实:魏品是公司的主要操盘手,手下还有四个人:耿某、张某5、周某3、周某2。魏品的工作主要是把每天的走势图设计好,走势都由魏品来控制,包括走势图是由魏品研究制作的。制作走势图就是按照买户的情况看,发现买跌的多,魏品就走涨,他们涨了再走跌。魏品指示着手下的四个敲盘手进行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让客户去成交,成交后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会在客户的账户上扣除。魏品每天先告诉其他四个操盘手酒的价格(三种酒各不同),他们在交易的时候,魏品让他们涨他们就涨,魏品让他们跌他就会跌,成交量随他们敲盘,都是事先说好的,这样让大盘显得很活跃,给客户一个假的现象,他们四个人每人每天成交量都在300多万批。
操作的账户的杠杆,刚开始时1比100,后来调了一下到了几百倍了,大概1比300或1比400倍左右,而正常的交易商的杠杆是1比5。杠杆的设计是周飞通知的,他在QQ里面通知魏品。设置巨大的杠杆,是因为周飞他们公司没有那么多的钱,所以才造成这样虚假的现象。公司的盈利方式,一方面是手续费,另一方面是客户损失。周飞、杨亮知道操盘的事,他们都懂操盘。
(七)电子数据
1.十个操盘账户的开户信息证实:该十个账户与银行卡相连的情况。
2.十个操盘账户的出入金额以及相关联的银行帐号证实:该十个账户的出入金情况。
3.手续费收取情况,证实51250001朱某2账户以手续费的名义,出金130万元,该130万元在审计报告中没有显示。
4.十个操盘账户造成的客户盘面损失。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全林、魏某1、朱某1所持计算机的数据):鉴定意见:在编号为01、02、03的电脑中发现存有与案件相关的内容,相关QQ聊天记录及导出文件见附件光盘。
陈全林与闫立恩的QQ聊天记录;魏某1与王慧QQ聊天记录:盘1,2355586644(魏某1)聊天记录;盘2,2355586640(陈全林)聊天记录,导出文件;盘3,237916384聊天记录,交易客户端;魏某12355586644与朱某1651462182、王慧335297576的QQ聊天记录,证实魏某1曾向朱某1、王慧发送过后台交易数据。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杨亮、魏品、周飞的手机数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将检到的部分被告人QQ登录号进行信息解析,提取这些聊天记录并刻录至光盘内。证实杨亮、周飞对操盘控制大盘涨跌是明知的。
(八)综合证据
1.辨认笔录:
郭相川对熊建敏的辨认、唐某对熊建敏的辨认、唐某对仇良华的辨认、郭相川对仇良华的辨认、陈全林对熊建敏的辨认、唐苏阳对仇良华的辨认。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1)对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全林办公室的搜查:扣押其办公用台式电脑一台。
(2)对朱某1居住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雨花西路128号19栋1单301室的搜查:查封其办公用笔记本电脑一台。
(3)对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魏某1办公室的搜查:查封其工作用台式电脑一台。
(4)对周飞的人身搜查:查封其黑色小米手机一部。
(5)对杨亮的人身搜查:查封其白色三星手机一部。
(6)对魏品的人身搜查:查封其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
3.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被抓获。
4.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现货交易平台,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该公司交易模式的证据显示,中盛安泰实质上采取的是平台集中交易的方式,客户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因此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条、《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中盛安泰公司实质上从事的是非法期货交易。中盛安泰公司并没有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许可,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存勤、杨军的出金数额中应当认定45万元并非出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郭相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普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艳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全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苏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存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修宗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闫立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被告人非法所得,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提出:郭相川等13人相互配合串通,隐瞒电子交易市场综合会员的自有帐户不收手续费、自有帐户资金杠杆比例高、能掌握后台数据等情况,自买自卖,频繁交易,人为操纵盘面行情,造成客户的损失予以占有,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适用罪名不正确,重罪轻判。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主要提出:各被告人均应认定为诈骗罪,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等四人系主犯。周飞、杨亮、魏品等三人未“出金”,属于诈骗犯罪未遂。
赵艳峰上诉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赵艳峰仅为小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原判量刑重。
王慧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一审认定王慧出金数额中有100万元并未实际出金;王慧在非法经营中属从犯,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如实供述,一审量刑过重。
陈存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陈存勤参与时间短,所起作用小,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过重。
闫立恩上诉辩解主要提出:其主观上不知道中盛安泰电子交易市场不符合政府的规定,仅干了2个月时间,都是按公司的安排和指令进行工作,不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过重。
闫立恩的辩护人主要提出:电子交易市场是经政府批准的,闫立恩作为打工者并不能准确区分“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区别,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杨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但杨军参与时间短,作用小,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郭相川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郭相川仅负监督不力的责任;郭相川对非法经营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普宁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张普宁仅是在中盛安泰公司兼职,所起作用小,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陈全林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陈全林仅是拿工资的一名打工者,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唐苏阳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修宗福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周飞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杨亮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魏品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审被告人郭相川、张普宁、上诉人赵艳峰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河北省鑫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相川为董事长,张普宁为财务总监,赵艳峰为运营总监。鑫农公司成立以后,租赁郑州天兴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大宗电子商品交易系统(服务器)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2012年5月聘请原审被告人陈全林为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整体运作与技术。2013年9月该公司更名为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陈全林担任公司总裁后,公司发展代理商吸引现货交易客户到平台进行电子现货交易,赚取手续费。代理商包括普通代理商和综合代理商,普通代理商负责发展客户到平台进行交易,手续费与中盛安泰公司按比例分成。综合代理商有上诉人王慧、陈存勤、原审被告人唐苏阳、周飞、杨亮。后陈全林用济南谷米商贸公司的名义也成为综合代理商。此5家综合代理商除有普通代理商的业务外,还有特殊的交易账户,享有普通客户所不具备的大比例资金杠杆、打包收取手续费、获取后台交易数据等特权。综合代理商雇佣操盘手,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人为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赚取客户亏损资金。所得款项由综合代理商和中盛安泰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按比例分成。至2014年6月,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与其控制的综合代理商共获取客户亏损资金1175万元。其中,王慧雇佣多人操盘,操纵貂皮等品种交易,共获取客户亏损资金770万元,与中盛安泰公司按约定分成;唐苏阳雇佣修宗福为主操盘手,操纵直角扣件等品种交易,获取客户亏损资金340万元,与中盛安泰公司按约定分成;陈存勤雇佣杨军为主操盘手,操纵红枣等品种交易,获取客户亏损资金20万元,与中盛安泰公司按约定分成;陈全林雇佣闫立恩为操盘手,操纵清茶等品种交易,获取客户亏损资金30万元。周飞、杨亮雇佣魏品为主操盘手,操纵白兰地酒等品种交易,造成客户盘面亏损2269254元,周飞、杨亮并未将客户损失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单、交易电子数据、康永利、苗清雯等人陈述、魏某1、高某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郭相川、陈全林等人供述与辩解等。
关于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判认定罪名不正确,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抗诉意见。经查,郭相川等人在经营电子交易市场过程中,发展综合代理商,雇佣操盘手,利用大比例资金杠杆和后台数据支持等优势,人为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赚取客户亏损资金及交易手续费,但交易市场的大多数客户也是意图通过炒买炒卖赚钱,对于交易模式的高风险性及收益的不确定性也有一定认知,客户是否进行交易、作出何种交易仍有不确定性,认定各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尚不充分。郭相川等13名原审被告人在没有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平台集中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实质上从事期货模式交易,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罪名正确,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赵艳峰及其辩护人所提赵艳峰仅为小股东,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赵艳峰与张普宁、郭相川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设立电子交易市场;郭相川供述赵艳峰是公司的运营总监;张普宁供述赵艳峰负责监管各个部门,知道大客户下面有操盘手的事;陈全林供述赵艳峰负责市场开发和维护;赵艳峰亦供述其在公司负责跑业务接待客户工作。赵艳峰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慧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的出金数额中有100万元并未实际出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显示张维银行账号2014年3月20日13时39分02秒出金100万元,张海桃银行账号2014年3月20日13时40分24秒入金100万元,两个账号均为王慧控制的用其亲属身份证开立的市场交易账号。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闫立恩的辩护人所提电子现货交易市场是经政府批准的,闫立恩作为打工者并不能准确区分“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区别,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闫立恩供认其根据中盛安泰公司陈全林的指令,依靠大比例资金杠杆,通过频繁“敲单”吸引客户积极交易,通过“反向操作”套取客户损失。所供与陈全林的供述及证人陈某3、陈某2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闫立恩明知陈全林等人非法操纵电子交易市场仍参与实施具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艳峰、王慧、陈存勤、杨军、闫立恩、原审被告人郭相川、张普宁、陈全林、唐苏阳、修宗福、周飞、杨亮、魏品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郭相川、张普宁、赵艳峰、陈全林为主犯,应依法惩处。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王慧的出金数额中有100万元未实际出金,赵艳峰在主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原判对赵艳峰、王慧的量刑偏重,应予纠正。对赵艳峰、王慧及二人的辩护人相关上诉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其他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陈存勤、杨军、闫立恩、原审被告人郭相川、张普宁、陈全林、唐苏阳、修宗福、周飞、杨亮、魏品及相关辩护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存勤、杨军、闫立恩的上诉。
三、维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四项,即:被告人郭相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普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全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苏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存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修宗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闫立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非法所得,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赵艳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艳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立广
审判员 李建平
审判员 石明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