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检不批捕说理〔2021〕209号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你局2021年3月23日以穗公花提捕字〔2021〕310379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审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自首,其本人表示认罪认罚。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后已经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部分医疗费,且其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对被害人进行理赔。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在我区内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批准逮捕,由你局直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