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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起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68   收藏[0]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淑起,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4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核准。2015年3月30日被交付淄博监狱服刑,2017年4月11日调入潍坊监狱服刑,2018年6月28日调入山东省。2017年8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李淑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南监狱。
指定辩护人冯建利,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日检执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二○一九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八月六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起及其指定辩护人冯建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淑起因与其他服刑人员打架被送往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严管隔离禁闭室执行严管。在隔离禁闭室门前,被告人李淑起拒不配合该监区干警王某1对其进行严管前的清身措施,解开腰带突然向警察王某1头、面部抽去,并迅速上前击打王某1头部、面部,造成王某1面部、左肩部等处损伤,被告人李淑起被当场控制并被禁闭。经鉴定王某1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月17日上午9时许、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淑起在禁闭期间先后辱骂并意欲攻击正常执法的警察李某2、钟某,均被控制。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淑起,出示了腰带等物证;宣读了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出示了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淑起在被关押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致监管人员轻微伤,情节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淑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并非预谋,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意较小。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仅对监管人员实施了一次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4、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受到监狱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其起到了惩戒与教育的作用,应当免予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淑起因与其他服刑人员打架被送往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严管隔离禁闭室执行严管。在隔离禁闭室门前,被告人李淑起拒不配合该监区干警王某1对其进行严管前的清身措施,解开腰带突然向警察王某1头、面部抽去,并迅速上前击打王某1头部、面部,造成王某1面部、左肩部等处损伤,被告人李淑起被当场控制并被禁闭。经鉴定王某1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月17日上午9时许、6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淑起在禁闭期间先后辱骂并意欲攻击正常执法的警察李某2、钟某,均被控制。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系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分监区长,2019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十分左右,其和同事钟某在四楼办公室,四楼协助管理的监督岗王某2来找他们,其先走出办公室隔着隔离门问怎么回事。王某2说李淑起和李某3发生矛盾,经过监区领导合议给予严管教育,但不让清身,怀疑他身上有东西。其和钟某说了之后先过去查看,钟某在后面。李淑起在八号严管室的禁闭间,其在放风室,隔着一米距离,其看见李淑起在那里情绪很激动。其喊了三名罪犯监督岗协助清身,其亮明身份,同时告诉他严管人员必须清身,他拒不清身,其就告诉他这是规定,如果不配合就要强制清身,他继续不执行还喊“我不清,凭什么清我”,于是其喊了监督岗一起执行强制清身。李淑起态度突然转变,说要自己清。李淑起装着配合的样子,自己解开腰带,瞬间就用腰带头朝其抽过来,其用手一挡,腰带扫到其鼻梁打到左肩。接着,李淑起又用拳头击打其面部。其左手顺势揽住他脖子把他制服,其他三个监督岗过来协助制服。李淑起还是骂声不绝,这时候钟某赶到,随后李某1区长、徐某副教导员前后赶到,李淑起依旧不停谩骂。于是给他戴上了戒具,后来监狱特警队也到场了,其感觉面部火辣辣疼,别人告诉其有很多出血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明:其系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监区长,2019年6月14日下午3时左右,其正在值班室忙着,突然监区民警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在监区四楼北侧隔离禁闭区八号监舍,有一名罪犯李淑起不服从管理,拒不清身,袭击警察”,紧接着其就从办公室赶过去了。到了现场后,罪犯李淑起已经被控制在监舍放风区的地上。其看见王某1脸上有多处血痕,脸有点肿。监舍放风区地板上散落着李淑起的腰带,腰带扣都掉了。在场罪犯说李淑起拒不清身,不服从管理,还袭击民警王某1,现场几个监督岗上去帮忙制服李淑起。当时,其查看了控制现场,安排人员加戴戒具,并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王某1的脸部有多处血痕,脸部右侧也肿了,脖子上还有被打的血痕。其听现场的犯人说,王某1的伤是李淑起打的。李淑起被控制住后,态度相当恶劣,不仅辱骂民警,还想挣脱控制上前袭击,嘴上还一直不停地谩骂,眼神凶狠,情绪激动,一直挣扎试图起身靠近民警。李淑起被禁闭后,态度一直十分恶劣。当晚八时左右,其夜班例行巡查时,李淑起看到其到达八号禁闭室时,就开口骂其。6月17日9时许,副教导员李某2同志带班例行巡查到八号禁闭室时,李淑起开口辱骂李教导。6月23日,钟某同志在值班巡查到达八号禁闭室时,李淑起开口辱骂钟某同志。李淑起对立情绪一直很明显。
2、证人徐某证明:其系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副教导员。案发当时,其正在监区一楼值班室与李某1区长商量事,李某1接到王某1电话汇报,接着李某1就上楼去现场了,其随后紧跟着去四楼现场了,看到王某1、钟某站在在8号禁闭室门口。王某1脸上有几处伤痕,李淑起嘴里不停地骂人,眼神很凶狠,脏话连篇。几名监督岗在禁闭室放风区想按住李淑起,李淑起一直在不停的挣脱。因为早上和李某3打架,上午其和隋少华还跟李淑起谈过话,他一直不接受严管教育,谈话效果不好。后来,李某1区长又跟他谈的。李淑起被禁闭后,有时在放风室躺着,有时坐着,有两次在干警巡查时又想袭击干警。6月17日上午,李某2队长例行巡查时,李淑起先用眼瞪李某2,随即又冲出放风室袭击李某2,被监督岗摁住,然后又破口大骂。6月23日上午,钟某例行巡查时,该犯又欲冲出袭击钟某,被监督岗控制住。
3、证人钟某证明:其系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民警,6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其跟王某1队长在办公室。王某1接到李某1区长电话,电话里说要对罪犯李淑起进行严管,需要进行清身。四楼长员监督岗王某2过来说,李淑起不服从监区处理,拒绝清身。然后王某1队长先向巡逻通道走去,其在办公室里佩戴装备接着就跟过去了。王某1队长先进的禁闭室,其在后面就听见禁闭室里有凌乱的打斗声和叫骂声,其就立刻往禁闭室赶。到禁闭室后其看见有个黑色的配发腰带散落在地上,腰带扣断开了。王某1和值岗犯正在控制李淑起,其就过去帮忙一起控制。其跟王某1队长,还有在场值岗罪犯给李淑起加戴了戒具,其看见王某1脸上有多处伤痕,有多处伤口。然后王某1打电话给李某1区长和徐某副教导员打电话,李区跟徐教紧接着就来了。李淑起之后见了队长就骂,前几天李某2教导员过去巡查。他骂李教,李某1区长过去查看,还骂李区。其去巡查,他也骂。李淑起还想要挣脱戒具,想要袭击,眼神恶狠狠地瞪着,现在无论哪个民警过去,他都骂。
4、证人李某2证明:其系鲁南监狱高度戒备一监区副教导员,2019年6月17日九点多,监区开完会后,其去四楼巡查。走到8号禁闭室时,其看见李淑起坐在放风区隔离门里的地面软垫上。其问旁边监督岗隔壁房间严管罪犯的情况时,李淑起恶狠狠的用眼睛瞪着其,很生气的样子。其问李淑起,“拿眼瞪我干什么,有事吗?”李淑起说,“你们警察都不是好东西。”嘴里粗言秽语的辱骂不止,带着脏字骂其、骂监狱、骂共产党。其看他情绪很激动,没跟他过多的交流。其看8号禁闭室放风区门口西边的罪犯信息牌的时候,听到旁边哗啦的一声响,感觉不好,下意识的往旁边撤了一大步往后退,然后掏出了警械甩棍。回头一看,李淑起已经到了放风区门口,几个监督岗正摁住他。其听见李淑起骂声不绝,考虑到李淑起之前袭击王某1的表现,其就问李淑起“你知道我是谁吗?”李淑起说“我管你是谁,你们警察怎么对我的,你们不得好死。”还骂了很多。其安排监督岗看好李淑起,给徐某副教导员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就继续巡查了。
5、证人王某2证明:其系鲁南监服刑人员,6月14日早上,李淑起跟李某3打起来了,听李淑起说是因为李某3偷了他在一楼放风场窗台养的蜗牛。监区调查后决定给这两个人严管教育,李某3服从决定严管,李淑起不服从监区决定。李区对其批评教育,他还是不服从。严管罪犯按规定都要清身,李淑起不清身,其就去队长值班室那里汇报了王某1队长,王某1队长对李淑起教育警告,警告多次后,李淑起仍然拒不清身。王某1队长决定对李淑起强制清身,李淑起见状自己服从清身,突然李淑起解开腰带上前抽打王队长面部,王队长用手挡了一下,接着李淑起就扑到王某1队长身上去了。他们几个监督岗见状上前控制李淑起,和王某1队长一起把李淑起制服在地上。李淑起嘴上还一直骂着队长,控制完后当天四楼的值岗罪犯,李某1区长、钟某队长、徐某教导员都过来了。李淑起6月14日以后又有两次要打队长的行为。一次是6月17日上午,李某2教导员巡查走到李淑起跟前时,李淑起坐起来斜着眼瞅着李某2副教导。李某2当时还问李淑起,“你不认识我了吗?”。结果李淑起跳起来就拿铐子要打李某2副教导,接着其就把李淑起抱住了,其他监督岗接着过来,他们一起把李淑起控制住了。李某2副教导员安排控制好就走了。第二次是6月23日,钟某队长巡查时候,李淑起坐在放风区,先是给钟某队长竖中指侮辱钟队长,骂钟队长,接着李淑起就要起来,他们监督岗控制住了,接着就骂钟某队长。钟某队长要求加强控制,就继续巡查了。
6、证人王某3证明:其系鲁南监狱服刑人员,6月14日下午3时左右,因为李淑起和李某3打架,监区决定严管两个人,李某3接受严管,李淑起不接受,拒不清身,其和王某2一起汇报了王某1队长。当时他们开始清身的时候,李淑起还在床上躺着,现场还有刘某、张某1、王某2。他们跟着王某1队长到禁闭室门口后,其在禁闭室最里面,紧靠着小便池,王某2站中间,另外两人在门口,王某1队长后面有钟某队长。王某1队长当时喊李淑起起来清身,李淑起拒不清身,王某1队长在放风区警告了他一次,在禁闭室门口又警告一次,李淑起都不听。当时李淑起态度很恶劣,还大声骂“谁处理的,凭什么处理我,凭什么把我关在禁闭室”。王某1队长就安排他们按规定清身,李淑起不同意,说他自己来。其怕李淑起情绪激动,还抓着他的右手。结果,李淑起接着解开腰带上去抽王某1队长了,嘴里还辱骂着王队长。因为太快了,他们都没来得及反应,也没有抓住李淑起。李淑起用腰带打完后,还用拳头打王队长的头部,把王队长打到禁闭室放风区东南那个角落里了。王队长和四个人一块控制住李淑起,控制完后,钟某队长就赶到了。其看见王队长脸上有伤痕,脸也肿了。王队长打电话给李某1区长、徐某副教导员,他们接着就过来了。过了会儿特警队也来了。
7、证人张某1证明:其系鲁南监狱服刑人员,2019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因为李淑起和李某3两个人早上打架,监区处理后要求给两个人清身。四楼王某1队长按要求对所有隔离严管都要清身,李淑起非常不配合,王队长说如果不配合只有强制清身。李淑起看其和王某3一人拿着他一个胳膊要强制清身,然后李淑起说要自己来,其跟王某3就把他胳膊放开了,他自己就解腰带,然后突然之间抽出腰带就对着王队长头部就进行攻击,其害怕王队长吃亏,就护着他。其跟王某2、王某3、王某6、刘某,一块儿将李淑起制服控制,并给他带上了戒具。
8、证人刘某证明:其系鲁南监狱服刑人员,2019年6月14日下午三时许,他们监区负责四楼的王某1队长到四楼北区查看情况,其当时不太清楚李淑起的处理结果,李淑起当时拒绝下楼训练,王某1队长说结果出来了,需要去严管,需要清身,这是既定流程,必须要做的。对每名严管罪犯进行清身是监狱的规定,一般都要把胸牌、腰带取下来。王某1队长要求给李淑起清身,李淑起不配合。来来回回僵持了一会,他突然改变了态度,说他自己来,过程中也没发现有特别大的情绪波动,经过王某1队长允许,他就自己来。李淑起自己把腰带抽出来后,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越过监督岗甩向了王某1队长。事发突然,他直接越过监督岗,很难及时有效做到防范,第一时间监督岗也尽力去拉,但是也对王某1队长造成了一定伤害,监督岗一边阻挡他的皮带,一边保护王某1队长,同时竭尽全力将他制服并摁倒在地。其看到李淑起抽了好几下,还用拳头打,击打主要集中在王某1队长的头部肩部,这时所有监督岗都来了。
9、证人牟某证明:其系鲁南监狱服刑人员,李淑起是内蒙的,听他自己说,年龄不大就到山东了。他们在一个监舍住了差不多一年,是生活联号。李淑起比较偏执、易怒,遇事不是很冷静。其听说李淑起自己弄了个蜗牛,放在盒子里放在放风区窗台上丢了。6月14号,李淑起找李某3在走廊里打起来了。后来队长处理这个事,其和王某2把李淑起送到四楼就下去了。
10、证人王某4证明:其系鲁南监服刑人员,2019年6月17日早上,李某2副教导员巡查。王某2跟着李某2副教导员,李某2副教导员巡查时问严管罪犯的情况。李淑起当时在八号禁闭室放风区垫子上躺着,听见李某2副教导员的动静后,就从垫子上坐起来了。因为李淑起打王某1队长的事,我们都有心理准备。为了防止李淑起再袭击队长,几个监督岗当时就站在李淑起旁边,其站在放风区门口。李某2副教导员走到八号禁闭室旁边,问王某2其他严管犯情况时,李淑起瞪着眼看李某2副教导员,李某2副教导员问他,“李淑起你瞪我干什么?”李淑起说“我看见你就烦”。李某2副教导员问李淑起,“你知道我是谁吗?”接着李淑起就从地上举起铐子要打李教导,李教导往后一退,没打着。接着他们现场几个监督岗就把李淑起抱住控制住了。李教导当时问李淑起,“你认识我是谁吗?”李淑起说,“我管你是谁。”接着就骂李教导,骂共产党,骂的特别难听。李教导教育李淑起,李淑起也不听,情绪很激动一个劲儿的骂。后来,李教导给徐某副教导员打电话,后来特警队也来了。
11、证人寇某证明:其系鲁南监服刑人员,2019年6月17日,李某2副教导员站到八号禁闭室门口时候,其看见他好像和李淑起说了几句话。接着李淑起就从里面冲出来,拿手铐打李某2副教导员,其看见他打了两次没打到。李某2副教导员往后闪了,监督岗接着就把李淑起抱住了。几个监督岗就都赶过来了,一起把李淑起控制住。李淑起情绪很激动,一直在骂李某2副教导员还骂监狱骂共产党。李某2副教导员跟他说话,他也不听。后来李某2副教导员就走了。后来特警队就来了。其看见李淑起举起手铐,打了两次,但都没打到。控制完李淑起后,李淑起还向李教导吐了两口唾沫。
12、服刑人员王某2、王某3、张某1、刘某、李某4、王某6、薛某所做自述材料,证实6月14日李淑起殴打干警王某1的经过;服刑人员王某4、寇某、王某7、张某2、袁某的自述材料,证实了6月17日,李淑起被关禁闭室欲殴打干警李某2被控制住的过程。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山东省鲁南监狱狱内侦查科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四)鉴定意见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东)公(刑)鉴(伤)字[2019]186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王某1面部、左肩部等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造成面部多处擦挫伤、右侧口腔膜破损、左肩部及左肩胛部擦挫伤,属轻微伤。
(五)书证
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等一宗,证实:被告人李淑起于2014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核准。2015年3月30日被交付淄博监狱服刑,2017年4月11调入潍坊监狱服刑,2018年6月28日调入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2017年8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李淑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六)物证
腰带及照片一宗,经被告人李淑起当庭质证系其殴打狱警所用的腰带。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淑起供述:其于2015年因故意杀人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现在减刑为无期徒刑,并在鲁南监狱服刑。2019年6月14日,因为其跟李某3打架,监区的徐某教导和李某1区长跟其谈话,通知其要严管处罚,其表示不接受。当天下午,监区里的王某1队长给其清身,并讲了清身的政策规定,当时其在八号禁闭室站着,正在气头上,比较抗拒。正常清身应该由清身人员把腰带拿出来,其不配合、不服从清身要求,要自己来,然后自己抽出配发的黑色塑料腰带,上前拿皮带动手朝头部打了王某1,发生了冲突。后来过了几天,队长过去巡查的时候,其还在气头上,骂过巡查人员。6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在李某2副教导员巡查时,其曾冲出八号禁闭室放风区用手铐击打李某2。
(八)试听资料一宗
李某2执法记录仪所记录6月17日,李淑起辱骂、攻击李某2被在场的服刑人员控制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起身为被关押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故意殴打监管人员,致人轻微伤,情节严重,侵犯了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淑起在监狱服刑期间,故意殴打监管人员,致人轻微伤,在受到禁闭处理后,态度仍然十分恶劣,先后辱骂并意欲攻击正常执法的狱警,侵犯了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惩。辩护人关于“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已经受到监狱管理处罚,应当免予刑罚”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淑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淑起在所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淑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艳霞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学文
书记员张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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