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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云江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75   收藏[0]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1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云江,男,1995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四川省筠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云江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萍、代理检察员鲍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杜云江盗窃罪一案,由吴某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判员吴某对案件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后,杜云江认为所判刑期过重并提出辩解,后在法官释法并向其送达判决书期间,杜云江趁法警转身取手铐时拿起自己右脚所穿拖鞋砸向吴某面部,导致其右脸被砸出红印。后杜云江被法警制服并带离法庭。
另查明,被告人杜云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因前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云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扣押清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云江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云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云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云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云江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拖鞋1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兰 桂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薛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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