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所谓间谍犯罪,是指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这里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间谍、恐怖、极端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入罪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三、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