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侮辱国歌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增设罪名。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歌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
三、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之规定,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国歌法》之规定,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