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发,男,1969年9月生,汉族,北京朝阳区孙河某木材店业主,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南省信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清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吕某清,男,身份证号4130231947052927XX,1947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世纪花园1X幢2103号请求事项 :
1、依法对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2006)海民执字第9132号、(2014)海执异字第066号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督促海淀区人民法院尽快启动对被执行人吕某清查封财产的拍卖程序,并将吕某清列为失信人名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信阳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6)海民执字9132号,2014年7月2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海执异字第066号执行裁定,认定股东吕某清对京豫公司出资不实金额为848991.23元人民币,追加吕某清为被执行人。2014年11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某清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146号信阳国际建材港2X号楼1至2层117号217号商铺,另查封被执行人吕某清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与龙江路交汇处世纪花园1X号楼1层119号。海淀法院的查封早就属于一手查封,具备拍卖的条件。申请人多次要求启动拍卖,海淀区法院一拖再拖。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经十二年,在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处房产情况下未能执行回来一分钱。查封财产未处置海淀区法院就终结本次执行,海淀区法院做法严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启动拍卖程序。申请人被告知原承办人李某某退休,案卷材料丢失。专门负责承接退休法官未了结案件的法官提出没有案卷她不能接收,已经有查封财产的她不接受。于是法院内部相互踢皮球。
申请人几乎每个月到海淀法院执行局庭长接待日反映,接待的庭长态度很好,每次都说案卷一定会找到,一定会协调处理好。可是申请人整整反映了一年时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丢失卷宗,拖延执行均是法院的失职。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向海淀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本案执行。
此致
海淀区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